二、认清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相似与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确定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的书面文本。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由于毕业生就业法制工作难以适应就业形势的发展,致使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当前毕业生就业实践中作用相对有限、不尽完善的情况日益突出。签订就业协议更多的表现为在毕业生与招聘录用单位间“报到”与“接收”方面起一定的调节和制约作用,其效力也并不是等于确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仅是约定双方当事人缔结劳动合同。对于报到接收以后具体劳动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就业协议书没有也不可能进行具体约定,因而一旦发生纠纷也就无所适用。
由此可以看出,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虽然二者订立的主体相同、形式上均为书面方式,订立的内容前后有所对应,但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更多地表现为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性质不同、订立的时间段不同、规定的内容不同、订立的法律依据等方面。
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一般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接受应届毕业生的权利。如果其本身不具备接受应届毕业生的权力,则必须经过具有进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中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中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由于现在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
一般来讲,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必须在内容上明确,不要产生歧义,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率先约定不明确,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要合乎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列入就业方案,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作口头约定。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又在考研、准备出国,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同时,签约毕业生要充分利用备注栏。就业协议书有备注栏,毕业生可在备注栏中填入补充条款,该条款也具有法律意义。补充的内容可为“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也可为协议期内工资多少。违约时是否缴纳违约金等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加上去,以避免矛盾产生。
从2005年开始,为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部分地区和省市对毕业生违约金最高额进行了限定,如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等。这对于防止企业在收取毕业生违约金时漫天要价的情况发生必将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毕业生应加以适当了解运用。
四、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合法
指用人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相应的业务,享有法律赋予的用人资格或能力。
2.合同内容合法
主要指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就是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中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一年,由于违背了上述“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所以是无效的。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误解,这样的劳动合同也应无效。
4.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以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
五、一旦发生纠纷后,要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再加以社会风气、人们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对毕业生就业求职正当权益予以侵害。对此,毕业生要冷静对待。不可感情冲动,而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警惕求职陷阱种种
一、求职场上陷阱层出不穷
据东方时空统计,55%的大学生求职时曾遭遇到就业陷阱。缺乏社会经验而又求职心切的毕业生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大学生求职时可能会遭遇如下陷阱:
陷阱一:招聘、面试流程过于简单,或只索取毕业生个人信息2006届毕业生小张在人才招聘会上找工作时,一个中年男子出现在她面前,说他们单位正在招聘一批业务经理,请小张有空到他们单位去看一下,留给小张一份岗位要求及联系电话,同时主动要小张将简历及联系电话给他。
像小张遇到的招聘单位就需引起毕业生注意和警惕,不要毫无防备地就把自己的简历等材料交给这样的单位。因为这样的单位其内部管理很可能存在问题,甚至还存在欺骗毕业生的可能。
在求职过程中切忌“等靠挨”,应努力拓宽就业信息渠道。但是,也要防止上当受骗。对于网络招聘或其他非正式渠道获得的就业信息,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调查其真实性。毕业生可以动用亲朋好友、老师同学等一切可以搜索的社会资源,请他们提供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
毕业生要小心,仅仅只有电话面试或者面试地点过于偏远、面试时间过晚以及面试场所过于简单,都需要提高警惕。
提醒毕业生注意--有的不法单位通过假招聘获取大学生个人信息,并蓄意诈骗。有的毕业生留下了父母家的电话,有的家长就曾接到电话:“您的孩子受伤住院了,需立刻给某某账号汇钱。”着急的家长一时联系不上孩子,也不敢耽误就把钱寄了出去,少则几千,多则两三万。毕业生应把自己辅导员或同学的电话留给父母,并提醒家长,接到类似的电话一定搞清事实。
陷阱二:押金陷阱
2008届毕业生小李通过网上求职发现一家公司要招人,与公司面谈后,人事主管当即决定录用小李,并承诺了相当高的月薪待遇,但要求小李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交纳2000元押金,待小李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归还。
职业顾问点评:刚参加工作,薪酬不高是正常的。相反,如出现一个不熟悉的单位提供高薪酬时,毕业生就应引起注意,因为少数不法人员企图利用高待遇的幌子,骗取毕业生的所谓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毕业生千万不要相信在工作初期就很容易获得高收入。
同时,对有些单位提出的所谓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收费项目,要敢于说不。《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陷阱三:要你介绍他人加盟
毕业生小王,最近在人才市场门口遇到了自称是某公司业务主管的一年轻人,搭讪了几句后,“业务主管”说公司正需要像小王所学专业的毕业生,并表示该公司发展前途非常好,收入也非常高,只要小王肯努力。同时,这年轻人告诉小王,因业务发展很快,让小王把自己的朋友也带到公司一同发展。
职业顾问点评:前些年有些大学生因被骗而涉足非法传销,到头来后悔不已。因此,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如遇到类似小王碰到的单位,对你非常主动,把加盟后的前景说得异常振奋人心,并要你介绍朋友或同学一同加入时,就要想想这句老话: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陷阱四: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2005届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当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职业顾问点评: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毕业生应主动要求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并可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接收。
陷阱五:以招聘之名宣传自己
无名企业在招聘会上挂出巨幅宣传画,展位布置得极其鲜亮夺目;当求职者进行职位询问时,招聘者则对企业文化侃侃而谈数十分钟,末了再每人赠送一本精美宣传画册;网上某公司的招聘信息已经挂了半年之久,只招一两名、要求不高的职员。让人不禁怀疑,它们是否真的在进行招聘,难道说真是在借招聘之名行广告之实,醉翁之意护不在酒吗?
陷阱六:借试用期榨取廉价劳动力
上面介绍的就业陷阱都是以榨取毕业生的钱财为目的的,而还有一类陷阱是利用试用期索取学生们的廉价劳动力,而这类企业往往还是正规的企业。小胡就遭遇了这类陷阱。
23岁的胡晓波,2007年毕业于国内一家名牌大学的生物技术专业,为了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他考过了英语六级和公务员资格证等多个证件,2008年1月,小胡在网上看到了国内一家大型制药公司正在招人,因为专业对口,就联合同班几位同学给这家公司投了简历,没想到他们很快就得到了面试邀请,小胡和其他六名同学顺利通过面试。进入试用期,当时公司口头告诉他们试用期为两个月。因为这个公司很大,想留在这里的小胡和其他6名同学尽管没有签任何协议还是答应先干了,盼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来争取这个职位。试用期的待遇很低,跟正式员工没法比。而试用期的工作内容也和他们想象有很大差距。小胡告诉我们,试用期让他们做些简单的重复劳动,谁做都可以的,但又是些必须得有人做的工作。当时感觉就是临时性的。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小胡非常勤奋地完成公司布置给他的工作,两个月的试用期很快就到了,该到转正的时候了。但两个月后也没人提这事,小胡去向公司领导询问,领导说对他两个月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满意,还要进行全面考察,小胡认为公司可能是真想留下他,于是很痛快地就答应了公司提出的再试用两个月的要求。很快又试用了两个多月,公司领导找到小胡,说没有符合公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