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屡受侵犯,毕业生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警惕求职各种陷阱,以更好地走向职场。
第一节 毕业生就业的权利和义务
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用、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在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过程中亦经常有毕业生担心自己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担忧自己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那么毕业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毕业生的就业权利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1.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
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办理信息登记,由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各种渠道向全校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全面及时
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单方面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寻求社会上具有就业指导资质的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3.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
4.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或不到某用人单位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二、毕业生的就业义务
毕业生在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回报国家、服务社会的义务
国家宪法规定,劳动对于公民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和统一。对于毕业生而言,国家和社会乃至家庭为其成才和发展提供了相当优厚的条件和待遇,这是其他青年群体所无法比拟的。按照“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报之于社会”的原则,毕业生理应积极地、有责任地依托自己的职业行为,回报于国家、社会和家庭,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21世纪的大学生,肩负着民族的希望,历史的重任,应当志存高远、不畏艰辛,到边远地区去、到艰苦行业去、到祖国最需要人才的地方去。
2.如实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是基本的择业道德要求,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毕业生在填写推荐表、自荐信、与用人单位洽谈介绍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讲优点不要夸张,谈缺点不能回避,有过失不可隐瞒,说成绩不能虚假,以诚相见,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让人觉得可信、可靠,获得用人单位的信任。
3.遵守就业协议的义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协议、以约束双方的行为。遵守协议是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慎待诺言、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讲信誉是毕业生应尽的义务。毕业生不能朝三暮四,这山望着那山高,这花看着那花俏。一经签订协议就不能随便违约,一旦违约,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而且会损害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同学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毕业生必须增强信用意识。
4.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如果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或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三、毕业生权益保护的机构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订相应的规则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例如不受理审批就业方案和打印就业报到证。
2.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订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拒签,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就业协议不能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3.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享有上述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时值应届毕业生就业签约高峰来临之际,如何签订一份比较周全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是广大毕业生共同关心的问题。所以了解什么是就业协议,什么是劳动合同以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就显得如此重要。
第二节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完全一致的表示,这里的“一致”是通过协商达成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且要诚实守信,不能欺骗对方,也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屈从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志。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相同之处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愿意录用毕业生,毕业生也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尽管双方的主观愿望通过言词已传递给对方,但口说无凭,恐日后有变,必须用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这种书面形式就是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通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的性质一致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就要去签约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就要为其安排相应的工作,从实质上说,这是确定了一种劳动关系。标明这种劳动关系确立的依据,就是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2.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
任何合同,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在协商一致、充分表达主观愿望的情况下订立的;双方对设定的权利、义务都予以完全地认可,并要在实践中履行。劳动合同如此,就业协议也如此。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这一点上,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3.法律依据一致
由于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接收之后,要有见习期(或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应依法解决。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但就业协议毕竟不是劳动合同,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它们有以下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介入。尽管学校不是主体一方,不作为协议的一方签字,但学校作为鉴证登记方,必须在协议书上盖章,没有经过学校登记的协议,不列入学生就业方案。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对就业协议进行鉴证,旨在保护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协议的严肃性、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就业协议书上除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外,还必须有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签字盖章。
3.签订的内容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前所述包括9项基本内容和其他双方约定条款,而就业协议的条款就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另外还有一些简单条款。
4.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对单一,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5.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可见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的协议。
第三节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及方法
从毕业生就业工作来看,毕业生就业签约过程是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签约一时不慎,就有可能酿成大错,影响毕业生的前程。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切实帮助毕业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谨就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有关问题谈几点建议,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广大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避免遭遇陷阱,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主动了解就业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对于广大毕业生来说,主动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尤其是签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毕业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如果发现在就业签约过程中招聘单位提出的所谓公司内部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身权益,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高校所在省(市)就业政策、地方法规等,毕业生都应当有所了解和熟悉。对于所谓“口头合同”、内容简单、文字含糊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要坚决予以拒签。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自身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