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胡同时进入公司的六名同学也都在被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而在此期间公司也没有和他们签订任何协议与合同。
据了解,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力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另外一种就是无故延长试用期,说好的2个月,再延长2个月,可几个月的卖力表现最终换来的还是解聘。
因为试用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录用后差异较大,而招聘的费用又微乎其微,一些用人单位就是通过无休止的“试用”来获得毕业生最廉价的劳动力。
这类陷阱最让毕业生们无奈,无论试用期多长,最后人家解聘你总有理由。而关于试用期长短、待遇一般都是公司企业的口头承诺,而求职心切的学生也不敢提出签合同的要求,最后的结果也可想而知。明明知道被骗了白干了,但打官司也因为没有证据赢不了。
如果签合同也要小心被无故延长。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的试用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期限,你就要小心了。
陷阱七:培训陷阱
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联手坑害大学生。
大学生交了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既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可一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大学生的“自由”。这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至少服务一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
陷阱八:安全陷阱
大学生的就业心切,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
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大学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2.索要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只要大学生切记,无论对方怎么巧舌如簧,没赚钱决不花钱,他们的如意盘算就会落空。
3.谨防偷盗抢劫。首先,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试,一定要谨慎小心,很可能各个环节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胜防。
其次,谨防将手机、钥匙交给对方,也不要随便吃喝对方提供的食物饮料,否则可能瞬间一无所有。再次,谨防诈骗。如果对方为掌握你的全面情况无休止面试,你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的境地。要么设下小圈套让你闯祸,然后高价索赔;要么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车祸、病危此类的通知,于是匆匆将钱转入了不法之徒的账号。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质不清,任务不明,遮遮掩掩、行动诡秘,这时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沦为不法之徒的帮凶。可能正从事涉毒、偷运、销赃、窝赃、传销等非法工作。而一旦事情败露,违法者全无踪影,而你成了替罪羊。
5.女大学生安全第一。不法之徒更易选中女大学生,是因为他们就业更难,易于诱骗,而且防卫能力差,胆小怕事,易于掌控。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稍不留神,可能会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业的陷阱中,轻则被劫财劫色,更可怕的是陷入色情、传销业或被拐买,反抗者甚至可能遭受暴力,失去生命。所以,女大学生就业一定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思想上切不可麻痹大意,贪图钱财与享受,以免被引诱;行动上一定要细思慎想,以防掉入陷阱;具体环节上要步步为营,以杜绝授人把柄。
二、教你如何防求职陷阱
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规避上述就业陷阱。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搜寻招聘信息时要力求准确真实,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实地调查或请求亲朋好友、同学老师提供单位情况。
(2)若仅仅只有电话面试或者面试地点过于偏僻、面试时间过晚以及面试场所过于简单,都需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应该同学结伴去面试,发现情形不对立即报警。毕业生还应把自己辅导员或同学的电话留给父母,并提醒家长,接到陌生人如“您的孩子受伤住院了,需立刻给某某账号汇钱”之类的求助电话一定要与学院辅导员老师联系核实。
(3)异地面试前应该先去学院辅导员请假,并征求辅导员老师意见。
(4)应聘时要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要求、完整的录用条件。
(5)应聘完后,到招人单位了解在岗人员待遇、工作性质等是否与招聘宣传相符。
(6)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中间应包含对双方权、责、利等有所规定;对一些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协议中。
(7)使用一段时间,如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要求单位人事部门拿出证明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8)发现用人单位侵犯自身权益,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或工商执法部门投诉。
毕业生求职就业需要全社会给予支持,需要各方形成合力,要鼓励不同志向、不同追求的毕业生到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岗位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作为求职的毕业生来说,只要确定了自己的职业方向,确立了人生的追求目标,心中就会树立起价值判断的坐标系,并以此去衡量、去选择,就不会被世俗潮流所蒙蔽,就容易识破求职招聘中的种种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第五节 高职毕业生就业如何维权近几年来,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不断。同时,由于就业难,他们往往采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方式承受。作为毕业生,需要了解一些相关政策。通过以下几个大学生就业纠纷的案例,希望能够给刚毕业的大学生指明就业盲区,规避职场风险。
一、先试用还是先签劳动合同?
【案例】小郭在毕业前与学校、某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不久,他顺利进入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不愿意一开始就与小郭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门告诉他,得先试用,试用合格后,双方再签。
【专家建议】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毕业生后,基本上都是先试用,试用期满后感觉还可以的,再签订劳动合同。究其原因,不外乎是为了规避所谓的用人风险,减少麻烦等。其实,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用人单位新招收劳动者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试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签订后对试用期做出明确约定,没有对试用做出约定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试用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为该协议是毕业生与高校、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就业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劳动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二、提防就业协议书成“废纸”
【案例】大学生A去年5月与一家大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
协议约定月收入为2500元,但是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按惯例,毕业生应当在当年的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成为这个单位的正式职工。但在5月中旬,公司电话通知他,原来准备上一个新项目,现在决定不上了,因此要取消就业协议,叫他不要去报到了。A几次找这家公司论理,都遭到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