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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本章要点】合同虽然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并非一成不变。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合同利益是一种资本性利益,作为一种财产权和资本性利益,合同是可以转让的。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是合同关系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表现。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有关内容,了解和掌握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转让的概念与特征、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债权让与的根据、债权让与的效力、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效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和种类、意定的概括承受和法定的概括承受。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由于现实经济生活比较复杂,合同成立后,客观条件往往会发生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合同当事人的需要,对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双方协商一致并满足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的程序情况下变更合同。否则,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或义务由第三人加以承受,是在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的前提下,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形。合同主体的变更无论是改变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会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即转移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的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合同内容的变更只是对部分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从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而不是对合同全部内容的变更。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实际上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所以《合同法》采用了狭义的合同变更概念。

现代合同法奉行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然也可依照合意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在不改变原有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体现了现代合同制度的灵活性和可变动性,也满足了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合同变更手段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

(二)合同变更的特点

1.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这种修改和补充只是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并未根本改变合同的内容,也未使合同关系消灭。例如增减标的数量,改变交货地点、间、价款或结算方式等等。如果合同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合同性质发生变化,如将赠与合同改变为买卖合同,就不属于合同变更的问题。

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补充或者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但这种变更仅会引起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部分改变或者局部消灭,而变更之外的债务关系仍继续生效。

2.合同变更以协议变更为主要形式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变更也必须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不仅不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变更又叫合意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因此,合同变更本身就是一个新合同。但该新合同并不是独立的,而是附着在原合同之上的、部分内容独立的合同,其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表现为一个变更协议。因此,协议变更,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并须具备合同生效要件。至于变更合同的协议采取何种形式,《合同法》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一般来说,变更书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一致的行为也可以变更书面合同。但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口头形式变更书面合同也应当受到保护。在当事人协议变更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78条规定,应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除协议变更外,还有法定变更和裁判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发生法定的变更事由,当事人享有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权利。法定变更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裁判变更则是指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变更以协议变更为原则,以法定变更、裁判变更为例外。

(三)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

所谓合同更新,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后,与变更前的合同失去了同一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产生。合同变更并不包括合同更新,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做出局部修改和补充,并不对合同重要部分进行变更,所以并不影响与原合同的同一性。例如,对标的物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对履行地点的改变,对交货期限的顺延,对运输方式进行变更等;而合同更新,是对合同重要部分进行改变。所谓重要部分一般是指合同要素性内容,这些内容对合同具有根本性或实质性的意义。如合同的标的就属于合同的要素性内容,标的的改变会使合同的性质或者内容发生根本的变化,以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例如,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甲楼改为租赁乙楼。

2.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但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而合同更新则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

3.合同的变更尽管也会产生一些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在保留原合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建立的,并未改变原合同的实质内容。

而由合同的更新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取代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原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实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了原有的合同。

4.由于合同变更并未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失去同一性,因此,附着于原合同的利益和瑕疵一般应继续存在,不因合同内容的变更而消灭;而合同更新以后,更新后的合同与更新前的合同失去了同一性,因此,附着于原合同上的利益和瑕疵也归于消灭。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原已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改变原合同的内容。因此,原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合同变更的首要条件,没有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也就根本不会发生合同变更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合同成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自然没有进行合同变更的余地。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也无需进行合同变更;当然如果享有撤销权的人没有请求撤销合同,则原合同仍然有效,可以成为合同变更的对象。对于可撤销而尚未被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而通过协商,变更某些条款,消除合同瑕疵,使之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无变更的余地。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当事人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变更,但事后如果得不到追认则仍然不能发生效力;如果追认之后,当事人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仍然需要取得追认,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当事人仍受原合同内容的约束。

合同变更应当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才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二)合同的变更须有合法的依据

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有:

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变更

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不以诉讼、仲裁程序和当事人的协议为必要。如《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照原价格执行。”这是关于价格变更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21条规定,在租赁物需要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这是关于承租人变更租期和租金的规定。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对单方变更合同的结果采取容忍的态度,只是责令单方变更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如《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是法律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赋予了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的权利,但同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再如《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该条赋予了承运人变更合同的权利。

2.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变更

裁判变更原则上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变更权,如何变更,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决定。同,此种变更请求权是由一方当事人享有,还是由双方当事人享有,应当依具体情况并结合法律规范的目的综合判断。

在我国,裁判变更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以及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合同等。

3.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变更

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形式。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例如,某商场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市场发生了变化,原合同中所订的服装款式过,销路不佳。这该商场便与服装厂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变更原合同的某些条款,采用新的款式制作服装。

该合同的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合同的主体不变,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必须能起到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的效果,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依据《合同法》第12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包含以下情形。

1.合同标的物的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和规格的改变等。

2.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合同价金的变更,即合同价款或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4.合同的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例如所附条件的除去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提前等。

5.合同担保的变更,例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新设等。

6.其他内容的变更,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协议的变更等等。

(四)合同变更本身有效

合同变更的有效性,是指协议变更合同的情形。协议变更是以协议变更原来的合同,所以变更协议就是一个新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能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如系依法定方式或者裁判方式进行,则此种变更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五)合同变更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对有些合同的变更,法律规定要求采取一定的方式,当事人必须遵守。只有遵守了这些法律规定的方式,合同的变更才有效。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同。”此类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或未获得批准的,变更自然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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