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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

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有着内在的联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对劳动者正确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劳动者不得分割履行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甚至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按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只有劳动者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才能保证用人单位利益的实现。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为限。在劳动合同未变更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但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发生危险事故或进行抢修等,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临时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外的工作。

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享有一系列权利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承担合同的义务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但劳动者的权利是在劳动过程中实现的,其权利义务不可分割。劳动者未履行其义务将导致其权利的削弱或减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请求其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也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因此,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适当履行其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保证劳动合同的实现。

当出现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客观事件,使合同的履行产生困难时,用人单位和和劳动者应本着相互配合和协调的精神,就有关事项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克服合同履行中的困难,保证合同得以顺利地履行。

4.用人单位应协助劳动者履行其劳动义务

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是运用其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其提供劳动予以协助。在劳动者履行其劳动义务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各种便利,以协助其完成各项工作,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履行合同义务发生困难时,用人单位应在允许和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帮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协助,致使其不能完全履行劳动义务,则劳动者不构成违约,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督促其纠正,并尽量防止和减少损失。

5.劳动合同内容不明确时劳动者仍应履行

对于劳动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条款,应当先依法确定其具体内容,然后予以履行:如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按该规定履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则按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集体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按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如劳动法规和政策仍无明确规定的,按本行业的惯常做法履行。

6.劳动者未适当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与劳动合同的不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未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如违约行为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根据其过错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和责任的大小以及态度的好坏,确定其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以保证劳动合同的充分的实现。

操作要点

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需要:

劳动者应当亲自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协助劳动者履行其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内容不明确时劳动者仍应履行

劳动者未适当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节)变更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完全实现,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加以修改或增减。

1.劳动合同订立后可以进行一定的变更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如果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必然使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从而使合同的履行欠缺法律的保护与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有权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方向。当用人单位的经营发生变化时,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性质也将相应地发生变化。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在新的条件下无法完全保证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提出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加以变更。

(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发生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对其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协助劳动者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必然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强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有权利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彼此的了解也有所增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加以变更,以更好地实现双方的利益。

2.变更劳动合同应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认为有必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条件、内容以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情况。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收到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请求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答复,对所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内容变更后,其他内容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可以作相应的修改。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劳动者变更合同,但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以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为前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当就所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合同变更的生效日期,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以要求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签证。

3.变更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擅自违反原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变更之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原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劳动者也不得擅自停止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当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发生短期停工、依行政命令调动劳动者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尽管劳动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变更。

操作要点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订立后可以进行一定的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擅自违反原劳动合同

高某是某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该单位决定搬迁,但由于搬迁的地点距高某的住处较远,高某向用人单位提出应照顾其上班问题。用人单位考虑后答复说,单位每天都将安排从高某所在区域到新工作地点的班车,高某可以乘坐班车上下班。高某每天在住处和单位之间来回奔波,体力消耗很大,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发现后,为保证高某能够正常进行工作,与他进行协商:单位将在高某住处附近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为免去他每日长途奔波,拟选派他到那里工作,工资待遇、工作条件都不低于现在的水平,享有的福利条件也不会减少。高某考虑之后,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建议,但提出由于分支机构刚设立,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现在所做的工作不太一样,单位应提供一定的培训机会,并给予一段适应期。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于是用人单位与高某就劳动合同内容中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了变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节)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文本上只写明合同的生效日期,而未明确约定该合同的终止日期,其履行期限是不确定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选择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后,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固定工转制,都可以与初次到本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除一些从事临时性工作、季节性工作以及一次性工作的体力劳动者不宜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工作的保密性质强、技术复杂、生产需要长期保持稳定的工作岗位。

2.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了通过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形下也负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要求,用人单位即有义务与之订立。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多长,用人单位都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有义务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所招聘的劳动者是初次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如该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愿意,都有义务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履行期限不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书上只写明合同的起始时间,没有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只要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关系就一直存续。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永远存续。一旦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出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有权终止该劳动合同。此外,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遇下列情形,即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该合同即因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丧失而终止,或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则该合同也将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丧失而终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变得不确定,也使其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变得不确定。用人单位可依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操作要点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刘某1999年与某外商投资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到2010年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1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一直未提出如何处理其劳动合同。2010年4月,用人单位向刘某提出,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刘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已年近50岁,如与用人单位续定劳动合同,万一下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再续订,则自己也难以再找到工作了。于是,刘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得知刘某的这一请求后,对是否续定劳动合同进行了协商。用人单位咨询了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认为,刘某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了11年,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四天后,用人单位经研究决定,由于刘某在工作期间为用人单位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决定仍与其续定劳动合同,并接受刘某的请求,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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