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社会特有并延续到封建社会的父权家长制的大家庭形式,它是以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与国相结合的族制系统,是维持奴隶主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进入封建社会后,这一制度虽发生了变化,但维护统治的功能并未改变。
一、宗法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所谓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
宗法制是由父系氏族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袭以父亲计,父亲支配着家庭成员。父权制后期,生产力的发展使私有制随之产生,父亲死后,其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这样就按一定规则建立了继承程序。同时父亲们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其亡灵的保护,于是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这一切都为宗法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宗法制逐渐形成。禹传位于启,家天下取代了公天下,第一个奴隶制王朝确立。“大人世及以为礼”(《礼记·礼运》。)。以子继父为世,以弟继兄为及,王位世袭制随之确立。据《史记·夏本纪》载,夏共14世、17王,其中两次是兄终弟及,一次是弟之子死而王位复归于兄之子,其余为父死子继。商代宗法制更趋严密。卜辞中常见“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字,还有“大宗”、“小宗”等。商代的土地和奴隶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子代表国家是土地和奴隶的所有者,除王畿之田由天子直辖外,其余的土地和奴隶按嫡庶系统分封给宗族和亲属,作为俸禄,世袭享用。天子以下的各级奴隶主采取同样的方式再次把土地和奴隶分封给自己的宗族、亲属。《史记·殷本纪》说商代王子受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目夷氏等,说明早在商代分封制便已出现。周代封建弟子,便是商代分封制的扩大。
周取代商后,承袭了包括宗法制度在内的商人文化。为维护其统治秩序,西周统治者结合本族原有习惯,把分封制与原有宗法制紧密结合,同时在更严格地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在宗族内区分大、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相应地,为了加强族内的凝聚力,祖先崇拜也被推到新的高度。这一切使宗法制度在如下方面更加完善。
1.严格嫡庶之分,确定了嫡长子继承制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敬祖之义也。”(《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是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所以尊祖祢也。”(《丧法小记》。)别子是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嫡生子,即嫡长子的同母兄弟,“但此名别子,则就诸公子之中专推其嫡弟言之。有别出诸弟之义。故公子原该母庶二弟,而此别子则专用母弟,不问其长幼,而以嫡为主。”(《大小宗通释》。)诸侯与天子一样,世代由嫡长子继位为君,只有嗣位之君才能世守祖庙。别子不敢祖诸侯,只能分出另立一系,即受封为卿大夫,领有封邑采地,其后世即奉之为始祖。这便是“别子为祖”。这个分出去的别子又会有嫡子、庶子,同样也是世代以嫡长子为继承人,这一支就是“继别为宗”的直系大宗。“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为宗人之所尊。”(《白虎通·宗族》。)别子是一宗的正支,负继统与统率人责,虽经百世仍得继承和祭祀其始祖,故称大宗。祢是诸弟之意,继祢,就是继承别子诸弟的子孙,是大宗的旁支。传至五代之后,因其与别子的关系超出同一高祖范围,因此不再祭祀别子的祖先,而另祭本支的祖先,故称小宗。因小宗五世则迁,小宗所尊之祖不至与大宗所尊之祖平行,而小宗的地位也不至与大宗的地位平行,使其在宗法系统内部永远保持从属关系。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嫡长制继承制与分封制密不可分。
2.完善了分封制
分封制是由宗法制度直接衍发出来的一种巩固政权的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整个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的最高家长,也是天下共同的政治领袖。天子的其他儿子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来说是小宗,在本国来说是大宗,其爵位由嫡长子继承,以国名为姓氏。诸侯的其他儿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爵位亦由嫡长子继承,以官职、邑名、辈分等为氏。卿大夫的其他儿子分封为士。士对卿大夫来说是小宗,在本家是大宗,爵位同样由嫡长子继承。即所谓“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礼记·礼运》。)。很明显,各级大宗的继承是嫡嫡相传,凡有嫡长子的便由长子继承,无嫡长子的,由嫡次子、三子承袭,如无嫡子,则由庶子、庶孙承袭。天子的领土叫天下,诸侯的领地叫邦或国,卿的领地为采邑,士的领地为禄田。采邑和禄田统称为家,所谓“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义盖于此。
3.完善了宗庙祭祀制度
宗法制既然是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关系,以维护团结,故而十分强调尊祖敬宗。这一问题后面详述。
二、宗法制度的作用
凡世袭的嫡长子孙都称为宗子,是全体宗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子有“宗子权”,也称“宗主权”,即统率之权,“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礼记·丧服小记》。)宗子的统率权反映在宗法制度上有三方面:祭祀、收族、政治。
1.祭祀作用
祭祀共同的祖先,是维系宗法组织最有效的措施。祭祖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只有宗子才有主祭权,“庶子不祭,明其宗也。”(《礼记·丧服小记》。)“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凡是无主祭权的大小宗子之弟,在祭祀时只能分别敬侍各自宗子左右。同父的兄弟在祭祀时共侍父宗的宗子祭父,堂兄弟共侍祖宗的宗子祭祖,再从兄弟共侍曾祖宗的宗子祭曾祖,族兄弟共侍高祖宗的宗子祭高祖。所谓“宗将有事族皆事”(《白虎通·德论》。)。“凡故有事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此所谓亲疏之杀也。”(《礼记·祭统》。)祭祖时,宗子要带自己的子孙及族内其他子孙共祭。
《礼记·祭统》载:“凡祭有四时,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嘗(尝),冬祭曰烝。”《礼记·王制》疏文说:“春曰礿者,礿,薄也。春物未成,其祭品鲜薄也。夏曰禘者,禘,次第也。夏时物虽未成,宜依时次第而祭之。秋曰尝者,尝,新谷熟而尝之。冬曰烝者,烝,众也。冬之时物成者众。”即共祭始祖每年举四次,其中以夏禘、秋尝最重要,因为夏、秋分别是禾苗茂盛和收获的季节,借此可起到鼓舞农业生产者情绪的作用。
从文字上看,宗族、宗法的“宗”是会意字。《说文》:“宗,尊祖庙也。”在甲骨文中,宗字作,像宫室屋宇之形,则表示祖先的神主牌位,宗的本义是祭祀祖先的场所,即宗庙、祖庙。“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修族,修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诸志诚,诸志诚故隶属刑,隶属刑然后乐。”(《礼记·大传》。)可见主祭权不仅是身份的象征,还起着按血缘亲疏关系团结族人的作用。
2.收族——对社会的作用
“大宗者,收族者也。”(《礼记·丧服》。)收族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宗子统率范围内,各个分支的小家庭中如果出现一家死绝无人继嗣的情况,则可将其遗产收归宗内共有;如有鳏寡孤独无人抚养者,则将这些人收归宗族抚养。二是统理宗族内事务,这些事务,据史料载,共有:
第一,统理宗内财产。“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礼仪·丧服》。)“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统理族人者也。”(《白虎通·宗族》。)显然,宗子负责收其有余,资其不足,以互通有无。但事实上,族内无法实行完全的同族共财,平均分配。《礼记·内则》载:“支子‘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从寡约入。子弟犹归器,衣服、裘食、车马必献其上,而后敢用其次也。”可见族内即使有人比宗子富贵,但仍要尊重宗子,所用器物不超过宗子标准。
第二,教导族人。“妇人先嫁三月,祖庙未毁,教于公室;祖庙既毁,教于宗室。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教成祭之。”(《礼记·昏义》。)妇女在婚前三月须接受宗子宗妇或在祖庙或在宗子家里的教导。为维护族内秩序,宗子对族内其他人也有教导权。
第三,掌管婚丧等重大事务。宗子是一族首领,族内大小事宜均须宗子请示报告。“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即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更易名字皆告。”(《贺氏丧服谱》。)族人的婚丧之事,由宗子主持,生子要由宗子书于宗籍,出远门、来客人等都要告宗子,同时宗子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若宗内有吉凶之事,宗子亦率其党以赴役之”(《贺氏丧服谱》。)。
第四,会聚族人。宗子要“以饭食之礼,宗亲族兄弟”(《贺氏丧服谱》。)。即宗子要定期举行宴会集合族人联络感情。
3.政治作用
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制与等级制、世卿世禄制互为表里,使宗法制具有某种政治作用。天子、诸侯、卿、士的嫡长子孙可永远继承大宗宗子的位置和爵位、禄田,百世不变。而其他子孙,在五代内祢本宗小宗,之后便从本宗迁出去。迁出去的嫡长子孙便是新立宗的大宗宗子,其他子孙则为新立宗的小宗,如此连绵不绝。大小宗是相对的,而且不断变化,原来的小宗变成分支大宗的宗子,自然成为家天下的基层统治者。《周礼·地官·大司徒》载:“五家为比,比置比长;五比为闾,闾置闾胥;四闾为族,族置族师;五族为党,党置党正;五党为州,州置州长;五州为乡,乡置大夫。”这里的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大夫等各级小头目,自然是由各分支大宗宗子担任。这样国家的各级政权机构,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扩大了的宗族制度,是国家机构与家族组织合而为一的统一组织。
三、宗族组织在封建社会中的演变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奴隶制家天下的崩溃,宗法制逐渐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但由于儒家在政治、法律、道德诸方面竭力倡导宗法主义,加之宗法观念对封建统治确实有利,故而宗法制的残余和宗法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小农经济生产关系相结合而演变为家族并存的“宗族制”。
“父之党为宗族。”(《尔雅·释亲》。)宗族是同姓、同宗的男系血族团体,宗族不再是同居共财的共同生产单位与生活单位,而是各家自居,家庭的生产、生活由家长指挥,宗族不再干预。很显然,宗族是比较松散的族人联合体。由于宗法观念的影响和儒家的孝悌观念,以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带来的封闭性,人们为了寻找到适合自己生存的环境,往往聚族而居,形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军事的自治团体,这便是宗族。
宗族的首领叫族长,由选举产生,多由辈尊年长、德行足以服众者担任。宗族中仍有宗子,但只执掌主祭权,而无其他权力,宗子仍是世袭产生。宗族事务由族长总领,他是宗规族约的主持人和监督人。族内发生纠纷由族长召集族中“宗贤”加以解决,对不服者,族长有权根据宗规族约给予制裁。有的大宗族除族长总揽全族事务外,还设有分管各项事务的负责人。宗族的一般成员称为族人或宗人。“同昭穆者百世犹称兄弟,若对他人称之皆为族人。”(《颜氏家训·风操篇》)为了标志同族的不同辈行,同辈族人取单名者用同一偏旁的字,取双名者都带有同一个字,这样各自的辈分一目了然。族人服从族长的教令和统率,必须遵守宗族规约,不能扰乱族内秩序,而应共同维护宗族利益,互相帮助,共同防御外敌;族内事端,应先报族长处理而禁止轻易诉诸官府。
各宗族为纪录宗族的历史和标示宗族间的身份关系,都编有族谱或宗谱。它是宗族结合的象征,也是宗族的行为规范。甚而有的朝代,国家也对世族的谱谍进行考察和编订。如南北朝时,以门第定官品,对族谱的考察就很重要。唐代为打击门阀士族而重订世族谱。宋以前的族谱,多限于世代图例、行为规范和人物传记等,较为简单。宋以后的族谱则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立谱宗旨、原则、废跋、凡例、目录;第二是包括以人物为中心的谱系、传记、墓志铭、遗像等;第三包括以宗族生活为中心的宗约、族规、家训及各种规章制度,俨然是宗族内的法令汇编和百科全书。族谱被视为族中圣物,要严密守藏,永久保存。
宗族的凝聚力来源于同一血统,因此宗族崇祖是宗族的首要义务。族谱能记录历代祖宗事迹并能分清世系,具有敬祖意义。同时宗族共同为始祖建立大祠堂,各支各派又为支部祖先建小祠堂。在每年冬至日,在大祠堂举行祭祖仪式。大祠堂里还设有全族会议的场所。许多宗族都置有祭田、祠田、墓产等,其收入和孳息作为祭祖、修墓、修祠之用。
宗族有执法、维护社会治安、举办教育、为族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互助等职能。历代的乡村组织往往与宗族组织合而为一。因为宗规与国法共源于礼制规范,二者基本精神的一致性,使国家对宗族内部的惩罚规矩、族内纠纷的调解结果予以承认。聚族而居的自然团体可维护社会治安,并在族内设学塾,对族中子弟进行义务教育,对学有所成者,给予奖励,这无疑是鼓励族中子弟读书做官,以壮大宗族实力的一种方法。
封建社会里残存的宗法观念,使人们的政治活动仍离不开宗族的背景,宗族势力对政治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事实上历代封建统治者对封建王朝都以宗族作为其进行政治统治的桥梁和纽带。历代的“荫补之法”、“袭荫之法”以及法律上的“三族之诛”、“五族之诛”、“九族之诛”、“缘坐”等等,无一不是宗法观念在政治中的表现。由此可见宗法血缘观念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第二节家庭制度
家庭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出现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家庭的结构和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群婚制的出现,使以母系为中心、血缘为纽带而结成的母系大家庭得以形成。而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又使得母权制被父权制取代,并随之形成父权家长制家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又致使不同历史时期父权家长制家庭的形式不断发生变化。一、家庭的产生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