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回顾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历经几次限制、关停,几度沉浮,于2003年步入较快复苏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各地国有资本大量退出竞争性领域为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契机。首先,国资委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于2003年12月与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进场“阳光操作”,使产权交易市场成为国有资产转让的必经通道;其次,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探索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中小企业融资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支持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第三,沪深股票市场不能满足中小型和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要求,产权交易市场在某种程度上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招商引资服务,通过挂牌转让满足了它们股权流动的需求,在多种动因下,产权交易市场又在全国逐渐发展起来。
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突出表现是有形化的市场,面对这样一个新型的有形市场,还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总体数量、分布状况、交易总量、价格走势等做过全面的统计分析。根据国家发改委2006年2月发布的《关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2005年全国共有产权交易所约220家,其中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约30家。据2005~2007年《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年鉴》数据分析,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年交易量逐年攀升。2004年全国产权交易成交量为23025宗,成交金额为1913.84亿元;2005年全国产权交易成交量为31532宗,成交金额为2926.08亿元;2006年全国产权交易成交量为33541宗,成交金额为3193.93亿元。但是,大多数产权交易市场仍将国有资产转让作为主要业务,非国有资产参与产权交易的热情还不高涨,我国有关产权的法律法规、监督机制、产权人才的培养和认证工作等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
二、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现有体制及运行模式
1.区域性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在提倡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大环境下,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以及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相继成立。这些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表明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有了极大的提高,市场体系趋于完善。
1997年7月,上海联合西至青海、东至福建的29家产权交易所成立了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长单位现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从成立至今,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已历经十几个年头,成为构建全国统一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一股极为重要的力量。目前,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已有成员单位48家,分布在长江流域南北15个省,真正成为辐射南北、联结东西、跨越中部、面向国际、在我国最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性产权大市场,同时也已成为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资本平台。
为了构筑我国北方地区产权交易大市场,促进北方地区产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推动地区经济联动和发展,2002年4月25日由天津、北京、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和黑龙江的7家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发起,西宁、********、沈阳、长春、大连、西安、济南和郑州等城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参加,组建了中国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它包含了北方地区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1家成员单位,148家产权交易机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建立,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北方地区经济联动和发展,同时实现我国南北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加快了全国统一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步伐。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国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建设,2004年7月30日,区域性的中国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在贵阳宣告成立。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是由(陕西)西部产权交易所、新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省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云南产权交易所、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发起成立,6家发起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了共同市场首届常任理事会。第一次共同市场常任理事会会议通过了《中国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章程》,共同推选(陕西)西部产权交易所总裁为执行主席,共同市场秘书处设在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至此,包括在2000年以青岛为首成立的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在内的全国四大区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产权交易市场融合的趋势日甚。
2.产权交易市场的机构分类
在我国特定的经济环境中,特别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权交易市场大多是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投资设立的,但随着产权交易市场体制与运作模式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当前的以事业法人和公司制为主体的产权交易市场。据最新统计,事业法人产权交易机构占54%,公司制产权交易机构占39%,而其他性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只占7%。
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体制和运作模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①交易市场的体制大多定位于国有事业法人制度,一般都由政府直接投资,由财政和国资部门主管。体制改革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有所突破,深圳和成都的技术产权交易所现在都选择了股份制,采取企业法人体制,政府主管变为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
②产权交易市场一般都采取了会员制度或交易商席位制度。
③从事的业务范围基本上都包括实物资产、非上市公司股权、无形资产、技术等交易,以及项目融资、咨询策划、股权托管、招商引资、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解、股权登记托管、信息发布和服务等,交易的对象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
④交易价格一般都要求以市场为前提,以评估为基础,并经国资管理部门认定和批准。
⑤近年来各地纷纷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绝大多数都将其未来发展定位为区域性的、非公开的权益性初级资本市场。
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体制特点上,可以2000年为界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2000年之前,产权交易市场更带行政色彩和政府主导性,产权交易机构一般都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出资的、国有性质的事业法人体制。2000年之后,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以新成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代表,正在形成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的体制。
3.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以此为载体的产权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必须有法律手段作保障。产权交易的政策性非常强,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法律上给予明确的定义。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一部规范性、权威性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交易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这使得各个部门和地方的法规政策不统一,从而给规范产权交易业务和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等方面带来许多困难。虽然在2003年12月,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使产权交易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第一个指导性框架文件。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规范了国有产权的产权交易,而其他性质的产权进入市场交易仍缺乏法律支持。而且,因各个地方、各类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某些问题上相互衔接不够,又缺乏实施细则,一些难点问题在指导框架下仍无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主体地位,但未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场内进行,然而进场交易的前提条件是产权交易市场的软硬件设施齐备、功能发挥良好、运行有序,维持这一有形市场需要一定的成本,而这一成本的高低又直接取决于场内交易规模,规模越大、收益越高、成本越低。在这种情况下,对小规模国有产权交易而言,高成本维持某一产权交易市场运行未必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赋予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但同时又规定在公开征集中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可以协议转让。不难看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市场与政府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做出明确而合理的划分。因此,由这些规定所产生的国有产权转让制度体系在运行中,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为代表的政府拥有国有产权转让的最终决定权,允许一定条件下的协议转让,削弱了市场机制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作用,为不规范操作市场预留了空间,市场机制的公开竞价、公正透明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2)缺乏“职业”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未能建立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专门的全国性监管机构对产权交易市场实行监督管理。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不统一,有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归地方国资委管,有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归财政部门管,有些地方是国有企业管理产权交易机构,有些产权交易机构甚至有“两位领导”,致使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良莠不齐、整体协调性缺失。
当前,有人认为国资委应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但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本身就是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主体,如果同时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则不太合适,因为这样容易产生“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国资委行使的是出资人的职能,应和社会监管职能严格分开。
产权交易市场行业协会的成立几经波折,2003年末成立行业协会在业内已达成共识;2005年年中在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上,“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协会组建工作推动小组”成立;2006年初,国资委高调支持协会成立,但千呼万唤的协会在2007年却悄然沉寂。直至2007年7月,官方消息称在未来二三年内将成立行业协会,然而时至今天,中国产权交易市场行业协会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没有起到开展行业自律行为、促进市场规范建设、提高行业工作水平以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交易机构的合法权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