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进一步增强素质上促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必须全面增强信访干部的素质。一方面要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广大信访干部一定要增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紧迫感,认真学习钻研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奠定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功底,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提供必备的知识素质;自觉、经常地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再教育,努力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在全面理解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狠下工夫,在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狠下工夫。另一方面要提高业务素质。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蕴含着很深的业务知识。信访干部必须努力学习掌握信访工作的基本知识,尤其要通过学习《条例》,切实掌握它的原则和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坚持做到向社会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回答问题、解释政策准确,宣传和疏导工作更具说服力;针对来访人员的心理、目的、要求和素质各有不同的特点,认真研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了解掌握他们的心理。只有知道他们在想什么、盼什么、干什么,才能“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处理他们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人员不能只当“收音机”和“传声筒”,对群众的呼声、强烈愿望以及职工的实际困难,要有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以民为镜,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想事情、做工作的根本衡量尺度,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中去。只有通过修炼“内功”,才能有效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
第四,在进一步完善机制上求突破。《条例》的实施,回答了信访工作中迫切需要回答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但在细化、具体化和相关制度的配套上还需要我们自己想办法。一是注重群众监督机制的建设。我们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实际工作中,我们应着重在两个方面下工夫:一方面要构建人民群众监督的平台。在大力宣传《条例》的同时,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群众监督的前置程序,比如建立信访公开制度,就是要全面推行信访“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要把信访工作的有关程序、制度、要求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向人民群众公示、向社会公布。按照《条例》要求,做到“四公开”:即公开通信地址、公开接待时间和地点、公开联系电话、公开处理程序。在信访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前,各地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方便信访人查询,接受信访人监督。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措施和办法。比如,建立信访窗口行风评议制度,就是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信访人员,以召开座谈会或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展开,主动了解信访人对信访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主要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参与监督。又如,建立信访行风监督员制度,就是各级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机构,要聘请行风监督员,制订行风监督员职责。行风监督员可在民主党派或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或代表性的人中聘请。二是注重自身监督机制的建设。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劳动保障信访问题,包括疑难问题,能不能很好地解决,关键在责任是不是落实。如果责任主体清楚,责任人就会想尽千方百计的办法去解决,否则就推诿、就扯皮。这些要通过机制和制度来保证。如果没有机制和制度的保证,只凭感情,是不容易到位的。对此,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是我们做好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前提。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关键在于明确信访工作责任考评机制。责任考评机制是衡量信访工作好与坏的尺子,是检验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的有效办法,是“上对下监督、下对上负责”的工作法宝。
责任考评机制的建立,意义有三:其一,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法定职责,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信访受理、办理、查处的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信访受理责任、信访办理责任、查处责任。其二,落实信访责任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关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转送或交办信访案件,并要求办理机关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办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分管领导和经办人是具体责任人,解决“责任不清、干部不负责”的问题。其三,落实责任必须进行严格的考评和责任追究,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对信访工作人员考核制、通报批评制、责任追究制、“首问负责制”等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注重信访督查督办机制的建设。各级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机构要尽快着手建立督查督办制度,落实人员,规范信访督查督办的程序和要求;定期督查和通报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根据办理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或行政处分或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同时,要积极将信访督查督办的关口前移。如主动与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配合,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在出台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开工前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进行超前督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切实减少和有效控制信访问题的发生。四是注重加强和完善信访工作保障机制的建设。特别要强化劳动保障信访部门的职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不断加强信访部门自身建设;加强信访工作力量,配齐、配强基层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人员;重视劳动保障信访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大力宣传信访先进典型,努力营造信访工作团结奋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社会氛围,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性保障。
以人为本,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朱敏慧
一、以人为本与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联系
以人为本的内涵以及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任务,决定了以人为本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价值归属。
(一)以人为本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的提出,是认识论上的重要突破。
以什么意义上的人为本?《辞海》对“人”的主要释义为:(1)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级动物;(2)每人;一般人……对“本”的主要释义为:(1)事物的根本、根源;(2)主要的,中心的。以人为本即可理解为:相对于世间万事万物,人是最根本的最重要的,应当得到相应的尊重。
如何做到以人为本中的“为本”二字?首先是要一切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目的和尺度。其次是尊重人、服务人,这首先是对国家机关的要求,当然也包括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以人为本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中的基本理念,是植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社会的。法制社会就是公民社会,社会是由无数的公民组成的,离开公民就无所谓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就人自身而言,以人为本是人类本能的内在含义,公民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前提。
又由于每个人都是群体的、社会的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不同阶层、群体的和谐是十分重要的,既要激发知识分子、企业家、干部等各类群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又要充分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只有在这种协调中,人们的利益才能够最大化。因此就社会而言,以人为本意味着公平、正义,意味着人性化和自由。我们党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包含了民主、法治、公正、诚信、秩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价值要素,其核心是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总之,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潜力、实现人民群众的发展。
(二)行政法制建设的任务
我国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为现代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自然权利论”认为:任何个人均享有不可让与、不可动摇的主观权力,且这种权利先于甚至高于国家的权力,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就意味着国家活动的方向和限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文中阐明了公权来源于私权,公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私权。国家权力不仅成为保护个人权利最有效的工具,而且还具有规模效益,可以节约成本。
然而,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者,同时也是个人权利的最大敌人。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勋爵指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这是因为,权力都是由特定的人来行使的,这种权力运行的人格化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权力扩张性、腐蚀性的特征,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当个人权利面临其他个人或组织的侵害时,个人可以自卫,可以寻求国家权力的保护,也即民法、刑法的调整范围。而在国家权力的侵害面前,个人往往无能为力,显得太渺小。因此,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法治的任务就在于此。而要实现法治,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规范行政权力,亦即依法行政。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指出的:法治有许多不同的含义和推论,但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国务院工作规则》第21条也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人民委托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目的就是要使行政机关为自己服务。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为社会服务的,体现于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方面。但在实际运行中,在特定的人行使权力过程中,却难免发生侵害社会和老百姓利益的情况。韦德指出:“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如何保障权力服务于权利而不偏离轨道,正是公法所着力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法制建设的核心任务。
(三)以人为本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价值归属
作为行政机关而言,以人为本意味着摒弃官本位意识,在思想上真正树立“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观念,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加快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为所有社会成员全面发展提供公平的环境、条件、机会、机制和规则,其中法制建设的责任尤为重大。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胡锦涛同志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到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乎国运、情系民生的大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宗旨,即是通过正确执行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工资分配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各项法规政策,维护作为相对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由此可见,劳动保障事业正是向着以人为本的要求发展的,以人为本可谓劳动保障事业的目标和内在驱动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核心任务是规范劳动保障各项权力的运行,通过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减少和避免违法、不当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广大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正是基于劳动保障事业本身的特点及法制建设自身的任务这双重因素,决定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应以人为本的价值归属。
二、以人为本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核心要求
我国《宪法》第85条、第105条明文规定,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任务是主动、持续地去执行法律规范,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立法的意图或法律规范的目的,有别于司法机关的“不告不理”。鉴于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的特点,为适应以人为本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即权力运行过程中,尤其应当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