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资自身的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投资就是对自身的能力资本的一种投资。通过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不仅要掌握专业文化知识,而且要思路开阔,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富有亲和力和团队合作意识,真正做到一专多能,保证自身有旺盛的精力,更大的生存能力,更强的市场适应能力,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人力资本投资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素质,而且预示着在未来得到更多的收益。
总之,失业问题是经济发展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是改革、发展进程中必然经历的阶段,其解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方面,树立反失业的信心和勇气;另一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为实现充分就业提供条件和保障。另外,广大职工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业制度的竞争性、流动性和市场导向性,树立自主就业的新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把对再就业岗位的期望值建立在对市场需要的适应上,也只有通过市场谋求到的就业机会,才能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丰景.国内失业问题研究最新进展.城市问题,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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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业和就业问题的原因、影响及对策,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10)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初探
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曹嘉晖 赵丽霞 贾洪斐 陈进勇
20世纪50年代,为了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我国实行了严格的城乡二元化政策,大量的人口滞留在生产力极低的传统农村社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收益成了农民最根本、最直接和几乎是唯一的收入来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地搞开发建设为标志的城市扩展进入了高潮,大量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1990年以来,我国的“圈地运动”造成数千万农民失地、失业,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人为征地、占地数量为500万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1987~2001年,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94.6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这就意味着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年30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这就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的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生活、医疗、养老等保障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和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在城市化极度提速造成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的状况下,靠地为生的农民突然失去了土地,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依赖,他们必将深深的陷入恐慌,与此同时社会必将倍增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亟待为失地农民建立安全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让他们在充分享有生存权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发展权,真正达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
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亟待且必须解决好的一大社会问题。
一、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农民对土地具有集体成员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地的产权,特别是部分剩余索取权;二是成年后在土地上就业的权利。这样,土地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对农民的就业保障、生产福利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的功能。我国征用农村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主要是就业安置、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实践中许多地方以货币安置为主要的方式,以福州市2000年安置征地农民为例,货币安置比例高达82%,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将安置补助费(有时包括土地补偿费)一次性发放给农民,让其自谋出路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种以“要地不要人”的城镇化模式,使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创业、住房、社会保障等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不到制度保障,货币补偿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所以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2)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征用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征地补偿分配不规范。征地补偿对象包括集体和农民,两者之间如何分配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在实践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正因为法律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安置途径,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失地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法解决好,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浙江省的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征地价加上地方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费用)为100,被征地收益的分配大致为:农民占5%~10%,村级组织占25%~30%,企业占40%~50%,各级地方政府占20%~30%;而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的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
(3)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有三种功能:一是所有权功能,二是就业和发展功能,三是保障功能。土地征用后,以上三种功能都发生了转移,社会保障功能由农村的土地保障转向社会保障制度。现有的征地补偿办法只是保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补偿办法,而忽视了失地农民已经城镇化的实际。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也失去了最低生活水平保障,且由于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远低于人口安置的实际成本,加之个别乡村层层截留,实际上到农民手中的补偿费用很少,使农民不具有基本的社会保障,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和发展问题,致使农民在土被征用后生活水平下降,甚至产生返贫现象。在城市化过程中,对于城市和农民来说,征地应该是个互惠互利的行为。对失地农民补偿多少才算合理?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土地能换到农民的社会保障”,而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其中农民最关注的是养老、保险、保障功能的落实。社会保障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换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这也是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是农民生存、生产的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村家庭的核心元素。来自于土地的收入成为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生存来源,是生活安全底线,家庭保障最巩固的经济基础。当广大失地农民仍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资料,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时,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在现有体制下,农民一旦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政府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强力措施,失地农民处境必然艰难。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因此,为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正当权益,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致富问题,让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的成果和收益,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以促进我国城市化的稳健进行,对建立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后,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了,只是由于户籍和身份的原因才仍被当作“农民”。当他们完全失去土地时,就已经和城市居民没有本质的区别了,他们一样得承受市场经济下存在的巨大风险。农民的土地突然被征用后,失去了维持必需的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仅靠土地补偿费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因此,必须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从关系失地农民生计的战略高度看,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
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1)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征地补偿标准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2)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一是提高就业能力。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应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二是政府出资建立教育培训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选择性,同时重视“创业”培训。三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企业,要给予政策扶持,所需经费从征地补偿费中解决,变被动的补偿安置为积极的就业和创业。四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3)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的必然要求。失地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只要符合条件,不得以失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而将其排除在外。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要从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来考虑。各级政府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同时辅之以社会化帮扶的渠道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