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组织形式虽然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但并不意味着凡是阶级本质相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就必然相同。例如,英国和美国都是资产阶级国家,英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则是民主共和制。又如,社会主义国家从本质上说都是无产阶级专政,而它们的政权组织形式却各具特点。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政权组织形式除了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外,还要受该国的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革命特点、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民族传统、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下列各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由于国家权力统一而不可分割,所以不能把每个公民单独地看作是一部分国家权力的拥有者,而只能认为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
2.人民经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既然是10多亿人的总和,当然不可能由10多亿人一起动手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亦即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而国家权力在本质上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全权性的国家机关。但是从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看,则是可以分解的。国家权力中有一部分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的,如国家立法权、对重大国家事务的决定权,以及任免权和监督权等。另一部分是由宪法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行使的职权。这些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并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从这两部分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情况看,都表明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代表所组成,所以对代表的监督可以看作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宪法还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当然意味着有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以上四点,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因为: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创建起来的,它的产生不依赖其他任何制度。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其他制度都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而建立起来的。⑶同其他各种制度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地反映我国的国家性质,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于我国的国体和国情,政权组织形式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表现为: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通过民主选举,我国人民的各个阶级、阶层和各个民族以及各个社会集团,都有与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当的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来自人民,与人民群众有密切的联系。他们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各项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同时,代表本身也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成为人民真正的公仆,这就能够激发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政治热情,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能力,使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日益巩固。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系统中处于首要地位和全权地位。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决定,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能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能实现议事和执行的统一,即“议行合一”,使国家机关具有高度的效率。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宪法关于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划分可以看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但贯彻了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同时赋予地方机关应有的自主权。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凡属地方性的问题,应由地方处理的,则由地方因地、因时制宜地加以解决。这样,就既能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对全国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办好国家的事情。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者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和代表的关系,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等。这些内容均由选举法加以规定和确认。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的民主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主要由宪法和选举法加以规定。我国早在1953年就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的选举法,规定了比较完备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阶级本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标榜“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秘密投票”的原则,这同封建主义的授职制、终身制、世袭制相比,确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归根结底只是为了保证资产阶级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在生产资料由资产阶级占有的社会里,资产阶级凭借所掌握的社会财富、国家机器和舆论工具,运用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限制和剥夺广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利,使得“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权的实现事实上成为不可能。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我国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国家权力,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着眼于实际民主,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尽可能完善的民主形式。我国选举制度的下列基本原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而且具有中国特色。
1.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均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上述规定表明,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只有三个,即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在1981年我国第一次全国县级选举中,被剥夺选举权利的和不进行选民登记的人数只占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0.03%。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拥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将会更加广泛。
2.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所有的选民在选举时每人只能投一张选票,而且所有的选票其效力完全相等。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我国已经实现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另一方面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城市应选代表的名额同人口的比例,要高于农村应选代表的名额同人口的比例;少数民族应选代表名额同人口的比例,要高于汉族应选代表名额同人口的比例。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这样的规定似乎是不平等的,但是如果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就不难看到,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用,也才有利于加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因而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一规定表明,目前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并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原来的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直接选举较之间接选举,能够更充分地表达选民的意愿,更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但是如果不顾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在不具备全面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时一律实行直接选举,则会使直接选举流于形式,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做法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注重于实际民主,并且可以为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打好基础。
4.秘密投票
秘密投票也称无记名投票,是公开投票的对称。公开投票是指记名投票或者以举手、鼓掌、起立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式进行选举。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举时在选票上正式候选人姓名之下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或者另选其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由选举人亲自投入票箱。选举人的选举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基层选举则兼采用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两种方法。这是同当时我国文盲还比较多的情况相适应的。现在我国人民的文化水平较之建国初期已有很大提高,因此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