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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农村法律传播:乡土社会中的普法宣传(6)

“电视上虽然有讲法律的节目,但是大家都忙着做工赚钱,谁工功夫专门去看?再说了,大家都懂法,现在谁不懂啊,只要不犯错事就行了,不杀人不放火不偷东西。不做坏事就犯不了法。”由此可见,很多村民沿袭传统文化的思路,将法律的主要功能视为惩罚,而对公民权益的确认和保障没有概念,将法律变成与己无关的事情,因此对法律持一种敬而远之的冷漠态度。

遗憾的是,所示,72%的村民同意:“现在社会上执法犯法的事情太多了”,还有高达79.3%的受访者认为:“国家法律是好的,但下面常常不按法律办事”,接近半数(45.1%)的村民同意“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有钱有权的人犯了法也没事”,访谈中甚至有一位退休的村干部因为自己的退休待遇迟迟无法解决,上访无门,他悲观地断言:“有钱的帮有权的,有权的帮有钱的,永远改不了。”可见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不严格执法甚至徇私枉法已经成为影响农民法律信仰建立的重要障碍,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危害法律权威、腐蚀社会对法律信仰的重要原因。

这些负面信息是对农法律传播的“噪音”,极大程度上抵消了正向传播的作用,形成对法律讯息的干扰。

以上反映出的是部分村民对法律公正持不信任态度或缺乏法律信仰。另外,也存在少数村民将懂法、用法作为一种工具维护自身权益的,哪怕是有争议的权益。如此次调查中一位24岁青年村民的法律意识特别耐人寻味。这位年轻人想在当地规划拆迁区加盖新屋,目的是争取更多补偿款,因为镇政府不肯批复这种“赶拆迁潮”的宅基地申请大为恼火,去镇政府、J市、扬州、南京上访,给电视台打电话曝光,并试图上网发帖激起人肉搜索,他说:“我没见过法律条文。有些事情根本不需要看法律,就打官司才需要法律。拆迁的事大家都知道,不需要查法律条文……现在跟我讲法律肯定讲不过我,你说我不合法,那你根据哪个法律哪一条往我身上靠?你拿出法律来给我看看!他们讲不出来有哪个国家政策,我这肯定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政策一般人都知道的!”

“我们村就有人砌房子了,也没人给扒了,压根没人管这事。我要翻建就不给我批,人家就给批,我就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家能砌我就能砌,要不我心里肯定不平衡。”

“要拆迁了,(这个时候盖房子)就是等拆迁。都是为了这个!我要是(上网)发帖我不会说起房子为了拆迁费,我肯定捡有理的讲:我不说拆迁,我说我现在没房住,性质不一样。”这位青年的话语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他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当法律有利于实现自己愿望时讲法律,在法律规定与自己愿望相悖时就闭口不提法律,只讲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村传统,甚至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自己的不怎么合法的行为辩护,“国家政策”、“法律”、“民间的习惯和经验”、“人家做我也能做”的朴素公平原则等等相互掺杂在一起,都变成他的话语资源,为其所用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具有一种狡黠,注意在上网发帖曝光时的修辞,自觉地规避合法性上的弱点,只“捡有理的讲”。

在访谈中这种矛盾的法律心态并不少见,法律被当作追求自己利益的工具性手段,合用则用,缺乏坚定的信仰。在我们看来这位对法律一知半解的青年人有一些无赖的成分,他的行为包含对权利的盲目使用和滥用,缺乏法律依据。但村民对这种“赶拆迁潮”一般都很理解,“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农民能赚几个钱?多得一点好一点”。可见,被完全抛入市场经济浪潮中并且不提供救生设备的情况下,农民们对自己所有和能够占有使用的财产资源极为关心,这是生存安全感的需要。

从上面那位青年农民的实例和更多的访谈,我们认为目前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游离在“敬畏法律”和“利用法律”之间,一方面将法律视为与普通生活疏离的威严存在;另一方面,又从实用理性的立场,关心法律对于实现自己愿望的有效性。

其实法律传播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农民在自己的生活逻辑和价值观念中复杂而变动地看待法律,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

不过,从总体上讲,我国20多年的普法宣传在农村的传播效果有所显现:法律已渐渐走入农民的日常生活,农民法律常识和法治观念都有所提高。但尚未树立起法的权威,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仍以“淡漠”为总体特征,轻法畏法、无讼息讼意识及清官意识等依然广泛存在,农民们对法律的整体认知程度依然不高。现代法律意识所依赖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意识发育尚不充分,农民法律意识离人们的期望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比较大的距离。当然这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所造成的,既有传统文化的因素也有心理层面的原因,还有现实的种种主客观的制约因素。

我们在此次调查还专门了解了农民对现有普法宣传的评价,大部分对普法工作评价不高,所示,农村居民对现有普法宣传的主要意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普法宣传没有真正下乡,老百姓接触不到(65.6%);其二,只做表面文章,应付检查(62.2%);其三,不能持久,搞运动式的宣传一阵子就结束了(57.7%)。

这三个方面都反映法律传播的到达率问题,这是法律传播中的较大硬伤。如果农民连基本的法律传播信息接收环节都存在问题,那么我们需要对整个传播体系渠道的通畅性和有效性做深刻的检讨,这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解决传播内容层次上存在的问题,比如内容枯燥、不够浅显易懂、农民不感兴趣等。

总之,之前的若干次普法传播活动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农村社会环境下可能只是粗粗扫了扫法盲,其法律意识大多数是被灌输的。而且以往普法工作中常常局限于传播法律知识,其实想要法律在农村社会中发挥化解纠纷、维护秩序的作用,更需要培养的则是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让其建立对法律的信任。

五、农村法律传播障碍及其改革建议

农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程度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提高新型农民的法律素质势在必行。经过20多年的普法传播实践,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传播体系。农村的信息环境也悄然地发生变化。在J市有线电视逐渐在农民家庭普及,数字电视也在规划中,网络接入也在慢慢增多。在硬件环境上,国家法律传播渠道本应是畅通无阻的。但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地区法律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整体现状不能做过于乐观的估计,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仍以“淡漠”为总体特征,对法律的整体认知程度依然不高,现代法律意识所依赖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意识发育尚不充分。在此,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对农法律传播面临了怎样的传播困境?哪些因素成为了传播渠道中的结构性障碍?今后的对农法律传播如何规避障碍,建立更通畅更活跃的传播渠道?

1.对农传播渠道的障碍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影响农村法律传播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基层虚化的农村社会。

大规模的“民工潮”形成的农村人口结构变迁是对农传播和农村治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年初即走,年末甚至几年才返乡,农村中只留下老人、妇女、儿童。虽然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流动及就业,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结构调整、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影响深远。但另一方面,农民的急剧流动,给对农传播和农村治理带来巨大的冲击。在现行社会体制背景下,农民不改变户籍流动到外地务工、经商,甚至定居,成了有权管而管不着,管得着而无权管的边缘人,导致分散流动中的农民很难成为对农传播体系中触手可及的“受众”。而留守农村的不是老就是小,他们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接受法律的愿望和能力都比较低,组织起来也比较困难。因此,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大规模迁出,实际上导致对农法律传播传达到农村时,“空寂无人”的农村中无人“消受”。农民受众的“位移”,致使对农法律传播渠道的接受末梢悄然缺失了,对农传播几乎成为“无人收听的电波”。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由于当前农村中青壮年、有一定知识水平人员基本都外出打工,农村精英人士的大量外流给社会带来深刻的社会影响,也给对农法律传播带来很大的障碍。流出的中青年劳动力很大一部分是在农村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是农村中的意见领袖,信息接受和再传播都比较主动而活跃,如果能够发挥他们在法律传播中的人际扩散和二级传播效应,这对农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扩散将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一般来说,在农村生活中信息很难在第一时间到达所有的受众,通常是消息灵、见多识广的人先了解和接受,再由他们人传给他们周围的最普遍的农民,农村意见领袖正是在农村日常生活中自发生长出的一部分人。但是由于他们长期外出打工,他们在农村事务中的“缺位”,造成农村中传播中介节点的缺乏。农村中缺乏具备一定传播素质和条件的人把法律信息转达给村民。农村中农民意见领袖的“缺位”给对农法律传播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其他村民接受信息和解读信息存在着相当大的惰性和困难。“学法中心户”制度试图利用意见领袖扩大法律传播的渗透力,但是较高素质人口的流出是不争的事实,在缺乏真正“意见领袖”参与的情况下,学法中心户制度“虚名之下其实难副”。

其二,组织传播的路径依赖。

组织传播是我国历来公共政策的主要传播渠道,我国20多年的农村普法工作也以运动式普法为主,传播理念上基本沿袭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套宣传方式,呈现出对组织传播深刻的路径依赖。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总体性社会”,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重要资源。这种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人民生产和发展的机会及信息资源。以这种垄断为基础,国家对几乎全部的社会生活实行者严格而全面的控制。通过发文件和召开会议,信息和决议通过结构严密的组织网络一层层向下传达,最终几乎可以到达每一个“单位”中的个人。但面对劳动力外流的空心化农村,农民与村干部关系的冷淡疏离,组织传播渠道在基层出现明显的断裂。

从中央到地方有多个层次,虽然各级政府都是代表中央政府行事,但由于各级政府都有自己本级政府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本位思想,因此科层制的组织传播过程中,由于信息纵向传播的链结点过多,自上而下“千线一针”,信息损耗的情况较为严重,信息横向传播又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另一方面缺乏合理科学的考评体系,现有考评体系操作性和可考性很差,重数量,轻质量;重建设,轻管理;重渠道建设,轻传播效果;重上级考核,轻农民参与……说,在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形势和不科学的考评体系下,农村法律传播被简化为一系列数字,如建成“法制书屋”**个,拥有法律文化广场**个,赠送图书**册,举办广场法律咨询会**场,现场发放材料**份……难免存在人员和时间安排分散、内容难落实、存在普法死角盲区、针对性不强、缺少竞争激励机制,致使普法工作成为“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一项软任务。

面对农村变化了的媒介环境和社会环境,过于依赖组织传播、传播手段的单一和狭窄是制约对农法律传播的结构性缺陷。惯用的传播渠道与农民倾向接触的媒介渠道之间错在“错轨”,实际上也是作为传播者的国家及其代理人与作为受众的农民的传授流向的断裂,信息流难以对接并到达预期的受众。

其三,负面信源的干扰因素。

社会法治环境中的不良因素是法律传播中的对立信源,不断抵消着法律传播者正向的信息流和观念流。一些执法部门的随意行为造成了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有的执法人员因为自身素质和法律水平的局限,不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以权谋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常有发生,有的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司法腐败、伤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等等,使广大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职能部门不依法办事、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情况是损害法律威严、危机社会对法律信任的重要社会问题,给农村法律传播带来深刻的消极影响,严重挫伤了农民学法的动力和信心。

农民对法律传播参与的冷漠,也是因为执法部门等不严格执法甚至徇私枉法造成的长久印象。访谈中很多村民虽然对法律略有所知,有些人因为常常关注新闻和法制节目所以法律意识相对较强,但普遍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缺乏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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