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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农村法律传播:乡土社会中的普法宣传(5)

另外,村聘法律顾问也是将法律服务战线进一步下移的尝试,目前J市倡议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村集体像一些企业一样,聘请法律顾问。一方面为村干部解决村里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是方便农民寻求法律服务资源。走访中发现,在J市约80%的行政村都聘有法律顾问。顾问大多是镇上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并按照J市司法局统一印制的村法律顾问聘任书和聘任合同提供有偿服务。

然而村聘法律顾问目前在村级宣传不够,所示,仅14.6%的村民知道村里聘有法律顾问,85.4%的村民不知道或者不清楚自己村里有法律顾问。调查中,仅12个人(4.9%)曾经找法律顾问咨询过问题。可见村聘法律顾问没能充分发挥作用。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村聘法律顾问一般不驻村,村干部称有事情的时候会打电话给他们,有时也会介绍村民自己去镇上找法律顾问。但普通村民一般不了解村里聘有法律顾问,也无从得知法律顾问的联系方式。实际上,如果能每家农户发放便民联系卡,律师定期到村中接待咨询,可能会更方便农民解决生活中的法律疑问,法律服务的提供保持近距离可触及,有疑问可以咨询,有法律需求能近便快捷的寻求帮助。

其实,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不完全直接来源于对法律条文的学习,更多的是来源于日常行为的反馈过程。各种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会产生反馈作用,比如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强化了相应的法律意识;同样,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让人们体验到法律的权威。一个人的法律习惯、法律心理、法律观念等法律意识的形成,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实践中的经验积累。因此,整个法律服务和普法应该结合起来,法律服务的过程就是普法的过程,人民调解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将整个司法过程都调动起来,每一个过程都能生动地传递法律信息,都对应着一个普法宣传的平台。例如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庭向民众开放,欢迎群众来旁听;实际上民调主任或司法助理员到村里调解矛盾的时候,肯定也是围着一大帮子人看热闹,近在身边的法律实践,其传播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总体来看,依附政法系统法律服务产生的人际法律传播在逐渐增多,但规模比较小,而且在普法者看来可能缺乏主动性、传播范围狭窄,但实际上人际传播在信度和效度上都有组织传播、大众传播不可比拟的优势,而且能够通过非正规的人际网络自由发散出去,其深远和长久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只有提高对农法律服务的质量,才能提高对农法律传播的效果。否则知法犯法、权大于法等负面信息和经验也会通过人际网络迅速地传播出去,并严重影响人们的法律信仰。

综上所述,现有的对农传播体系以组织传播为主,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上级压力型体系。而在劳动力外流的空心化农村,农民与村干部关系的冷淡疏离,组织传播渠道在基层出现断裂,传播活动和传播内容难以到达目标受众,普遍存在知晓率低、参与率低,工作表面化、不够深入,低效甚至无效传播的情况广泛存在。同时,在农村培植法律传播意见领袖的尝试还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农民对官方指派的“二级传播中介”认同度低。虽然农村的社会环境不断发生改变,但我国对农法律传播还习惯于依赖组织传播,并与农民生活产生“脱轨”。作为传播者的国家及其代理人与作为受众的农民的传授流向的断裂,信息流难以对接并到达预期的受众。此时,依附组织系统建立的传播渠道在乡镇和村级出现传播断层,传受双方沟通受阻,运动式的农村普法无法跨越断层实现法律信息传播和法治观念传达。而以电视为主体的大众媒介在农民法律意识提高过程中产生了潜移默化的渗透效果,普法工作者、村干部和农民和普遍承认电视是获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甚至出现了“媒介崇拜”、“媒介抚慰”等收视心理。除此之外,农民与广义的“政法系统”接触中发生的人际传播等,虽然其规模依然较小,但是其传播效果正缓慢显现,长期看来存在明显的潜移默化的渗透作用。

四、回到受众:农民法律信息需求及其法律意识

受众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接受者,是与传播者对应的一方,二者都是法律传播活动持续进行的人的要素。政府作为对农法律传播主体,作出了巨大的投入与努力。但是作为受众一方的农民,他们的法律信息需求是怎样的呢?他们倾向于通过何种渠道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传受双方惯用渠道间是否能够无错位对接?

以及农民如何看待法律?在20多年的普法运动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否有所提高?法律知识的传播是否在乡村社会中产生一定的实际效果?基于此,我们在调查分析完对农法律传播与服务的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之后,有必要再次回到受众本位的立场,即从农民作为受众的视角,重新审视农民的法律需求、法律意识及法律信仰。

1.农民的法律需求与信息渠道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受传者不是传播的消极的接受者,而是积极主动的信息搜寻者。他们会按照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去寻求各种信息。受众具有对外来信息进行选择性接触、理解和记忆的自主权,对传播过程与效果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农民的法律需求则是对农法律传播流能真正畅通并发挥作用的动力。任何无视受众需求的盲目传播是对传播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此次调查中,11.4%的村民表示在生活中经常有想要了解某项法律的时候,48.4%的村民表示偶尔会想要了解某项法律,两者相加所占的比例接近六成(59.8%),这说明农村中存在比较大的法律信息需求。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逐渐开放与发展的状态,面临着比过去几十年更为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如征地、拆迁、农业政策、农村医疗、农村养老、外出务工权益保障、夫妻分居造成的婚姻问题、子女入城就读、留守儿童教育等等。此时,来自乡村传统习惯、公序良俗和国家法律的双重力量同时作用于农民生活中。而随着城乡交流的密切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人们之间的矛盾依靠公序良俗或中人调解不能总是得以解决,这时国家法的作用就明显起来。相应的,农民生活中就产生对国家法律的信息需求。

虽然绝大多数村民都不知道或没参加过法律培训,但是29.3%的受访者表示如果今后有机会一定会参加类似的法律培训活动,50.8%的表示可能会参加,仅19.9%表示不会参加。

访谈中一位长期从事普法的法律工作者总结了农民的法律需求:“农民有趋利性,没遇到什么问题的时候,总觉得法律跟我关系不大。真遇到事情了又会主动去咨询。比如一般人谁也不关心婚姻法,他要离婚的话就着急了,想要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事情该怎么处理。”这恰恰说明了在传播链条中受众的能动性。传播学无数的研究早就明确了受众并非是“应声而倒的靶子”:普法(法律传播)不可能把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像药剂一样注入人们的头脑,不可能像电流使电灯发出光亮来一样直截了当、毫无阻拦。农村受众在相当程度上,遵循“使用与满足理论”,对“媒介”提供的内容进行有选择地接触,当基于特定的动机产生信息需求,可能会主动寻找可以获得解答的“媒介”。而村民基于不同的生活境遇必然产生差异化的法律需求,但至少在传播过程中应该根据农民群众的生活特点进行针对性的传播,力争内容上贴近群众,形式上生动活泼,改变过去主管部门“宣传什么,老百姓就听什么”、“我用什么方式宣传,你就按什么方式接收”这样的行政命令式的宣传理念。

面对多样性的法律需求,法律传播者当然不可能对每部法律都面面俱到地均衡传播。此时更重要的是使农民树立对法律的信任,产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欲望和动力,并且提供适当的培训来提高农民的媒介素养特别是新媒体使用技术,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即:不是灌输尽量多的法条,而是让农民树立法律信仰,并知道去哪里能够获得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进一步的法律服务。

我们的调查发现,如果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或疑问,农民最常选择的三种途径是:留意电视广播上的节目,寻找相关信息(44.4%);到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找法律工作者进行咨询(44.4%);上网查询(43.8%)。

从以上这组数据可见:首先,电视对乡村社会的影响非常深刻,不但是农民生活娱乐的工具,也是获取知识信息、观测环境的重要渠道。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缺失、信息渠道较少的情况下,电视在整个对农法律传播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其次,接近半数的农民能够主动到司法所等机构咨询,寻求法律帮助,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农民法治观念的增强,这也为重视乡村法律传播的人际途径提供了可行性证据;再次,虽然我们了解到随着当地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家已经买了电脑并接通了网络,但高达43.8%的村民倾向于选择上网查询解决自己的法律疑问,还是出乎我们的预料,可见对农法律传播中网络传播将是极具潜力的渠道。

另外两种农民比较依赖的信息途径是:自己找相关的法律书籍查阅(36.8%);向亲戚、朋友、熟人打听(34.0%)。可见农村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增加藏书数量,提高农村书屋的利用率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当农民存在法律疑问的时候能够就近有书可查可借。另一方面,在农村这个半熟人社会,法律传播的人际传播效应也是很重要。其中亲友圈子内部得来消息则被认为更加可靠,特别是涉及法律等超出其生活经验的问题时,熟人关系网络能带来更多安全感。一位普法工作人员介绍说:

“其实现在农村有法律服务的需求,但是老百姓遇到问题的第一反应还是找熟人,熟人可能是亲戚朋友辗转介绍的法律服务者、律师什么的,但是不认识的律师可能怕被骗,也怕律师、干部糊弄人。”除此而外,村民最后选择的获取信息渠道才是向村干部或政府部门咨询(21.5%)。某种程度上,这是农民对基层干部的不信任情绪造成的。另外,也有2.8%的村民不知道到哪里能解答自己的法律疑惑。

总之,现在农村、农民是客观存在法律信息需求的。他们通常首先自己翻书、上网查阅信息或选择人际网络获取信息,最后才会选择与村干部或行政机关打交道。显然,农民倾向选择的信息获取渠道与传者擅长使用的传播渠道存在明显的“错位”。

2.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是形同虚设。”

对农法律传播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观念的渗透和法律信仰的建立。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需求是法律在农村得到传播、落实和执行的精神土壤。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调查中,我们首先了解了村民对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常识判断。所示:针对农村中较常出现的9个违法行为,超过7成的村民能够明确判断其为违法,特别是对聚众赌博和酒后驾车这两项,超过90%的村民认定其为违法行为。

存在较大分歧的两项:“初中学生辍学打工”,12.6%的村民认为这不犯法,14.6%的认为不好说,农民的主要理由是当家庭特别贫困无力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时或孩子特别不爱学习、考上好学校没有可能的时候可以让初中生辍学去打工。这当然不符合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打工热潮的影响,在一些农民看来辍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另一项是“在即将拆迁的区域抢盖房屋争取更多补偿款”,分别有8.5%的村民认为不属于违法行为,18.7%的村民认为不好说,争议的理由主要有拆迁政府总是压老百姓的补偿价格,加盖房屋能一定程度上挽回损失,而且很多人都这么做,法不责众。可见大部分农民能掌握与自己有关的一些法律常识,但在具体生活情境中因为某种利益或现实对某些行为的认知存在变通空间。

除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常识判断,我们还专门调查了农民对于法律的基本看法和相关评价。统计结果显示,96.7%的村民同意“知道法律能明白是非,多学点法律不吃亏”;约87.8%的村民认同“法律要求人们履行义务也保护人们的权利”这一基本原则。可见,法律已经进入到大多数普通农民的观念中,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国家法在生活中的作用。不过认识还比较浅层次,如有40.2%的村民认为“只要不犯法,法律和我关系不大”,访谈中一位村民的话比较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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