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一位村民在谈到拆迁问题时,说:“法律管什么用,被媒体曝光了可能有用,非得按法律办事,只要曝光不出来,谁按法律办事啊?”在其心目中,法律的公正是舆论压力下才会出现的少数情况,做出如此悲观的判断可见其对法律的不信任。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征地、拆迁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上地方政府的某些粗暴做法给村民留下非常深刻的负面印象;政府在征地、拆迁等敏感事件中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做法,在乡土社会中可能大大抹杀了几十年农村普法宣传的成果,访谈中不止一位村民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法律没什么用,政府都不按法律办事,最后法律就是来管良民的。”
如果不能排除这些“负面信源”,违法行为难以制止,公民权益难以保护,那么农村公众就会由此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即使有完善的普法渠道,也难以建立法律权威,也不能内化为对法律的崇仰和信赖。而没有法律信仰的农村法律传播,将只是在做耗资不菲、不断重复的无用功。
其四,传受双方的主观因素。
对法律的淡漠情绪既是法律传播不到位的表现,也是影响法律传播继续进行的重大观念障碍,对传播者和受众而言都是如此。传播主体方面,有的干部将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和法律信息传播仅仅视为一种“治理术”,让老百姓规规矩矩的。一旦农民法律意识觉醒维护自己权益,反而觉得农民“太匪气,学了法反而不好管”,自然普法内容偏向惩戒,普法的积极性不高。也有的干部在传统政绩观的影响下,只将视线放在经济建设和GDP上,而对无形的长期的法律传播工作等闲视之、消极应付。现有的农村法律传播完全是政府推进型的,如同有学者提出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最大的弊端在于容易缺乏持久的动力。现代性的国家法律对于乡村社会而言,根本上是就是由国家力量强制推行的,如果传播主体推进的决心和动力减退,那么很容易导致整个普法规划的半途夭折。
受众方面,农民缺乏积极参与的热情。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外出务工,因而生活中心转向村庄之外,对农村开展的各种法律传播活动兴趣寥寥,而且农民越来越看重经济效益,并将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的惯用标准,对那些费时费力而短期难以见到直接物质益处的法律传播活动,通常持回避、被动甚至冷漠的态度。另外,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变迁,农民的法律需求已经大大超越了国家在农村开展的法律下乡所能提供的信息。农民获取法律信息、服务的渠道不再由村干部垄断或充当唯一的权威,国家在农村开展的法律传播活动也难以吸引农民的认同。
这其中,我们又必须重视电视对农村社会的深层影响。一方面,农民通过电视可以了解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扩大了国家法律传播对农民的接触度,增强了涵化效果;但另一方面,农民自己从电视等媒体上获得了抗衡某些村干部的信息隐瞒和决策专断的渠道,上级政府的政策、准确的法律规定以大众传播的模式直接向农民受众传递。村民与基层干部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基于不同的利益角度对这些“直达”的信息做出的不同解释,可能使得意见分歧越来越大。这一方面削弱了基层组织的权威,增加了基层政权采取作为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对基层法律现实的失望也耗损了农民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
另外,目前中国的成文法提供的法律知识更多地适应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的,是符合现代城市生活规则的,套用在农村生活上多多少少存在大而化之、适用不良的情况,农村生活受到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社会组织形态的限制,其需要的法律知识与城市居民必然有很大不同。正如苏力所言:“农民需要的法律救济往往格外具体,细致,往往具有地方性色彩,并且一定是要对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或是司法机关有能力执行的。”这一制度性适用不良也深刻抑制了农民对法律的需求和热情。
除了这些客观性障碍,当然还存在许多更加具体的问题。比如受传统宣传思路影响,常常出现不注意传播技巧造成的内容枯燥、形式单一、缺乏说服力;单向封闭的传播渠道,导致受众意见无法向上反馈,缺少双向交流互动空间;农民普遍较低的文化程度影响着对传播内容的接受和理解;等等。正如学者苏力所言:“如果不是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你无法感受到司法要进入农村乡土的社会的难处。这种难处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一种观念的问题,甚至不是钱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全面的重新组织、结构和整合……到像门牌号码、街道区划这样的事,关系到诸如公路网络或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的变革,法治的话语机制必须依赖的一系列非常具体的非话语的机制。”殊不知针对农村的法律传播是在偏离理想状态的真实乡土背景下运行的。
2.改善农村法律传播的建议
我们以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的“5W”模式来衡量农村法律传播,可以看出:目前政府推进型的农村法律传播在传播者、传播渠道、传播内容和受众这四个环节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障碍,传播效果难以达到普法规划的期望。
但是农村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基层治理等具有时间紧迫性的社会需要,决定了我们不得不走上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放任自为、缓慢进化的社会演进模式代价沉重。一方面,国家力量需要“通过‘普法’、‘送法下乡’以及‘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这样的话语体系的‘动员’而使其获得自身行政上的合法性”。一方面,复杂变化中的农村环境需要国家法律的参与来提供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在现阶段,有必要检视现有对农法律传播渠道的效果和效率,摆脱传统宣传模式的路径依赖,对有限的普法人力、资金、渠道等资源进行合理布局和调配,不断提高对农法律传播水平,优化传播效果,以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信息需求。我们对改善农村的法律传播服务尝试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合理布局传播渠道。
我们的调查显示,现有的农村传播体系基本是这样的格局:核心的传播渠道是组织传播,但以会议、发文、培训为主要方式的组织传播渠道在农村中出现传受双方的严重断裂,信息难以通达,反而是以电视为主的大众媒介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传播效果,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在农村逐渐增多,是农村法律传播的新空间。以学法中心户、村聘法律顾问等深入农村肌理的二级传播渠道,存在知晓率低、有名无实等问题。法律诉讼、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涉法活动中的人际传播,直面受众,虽然接触面微小但胜在传播效果。
同时,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农民的法律意识仍很模糊,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并未建立。但我们认为目前运动式的各种普法尽管表面上看效果不大,却可能起到“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在乡间访谈期间确实能感受到法律正逐渐走向村民的日常生活。或许我们可以用这句话来解释:“取法其上得乎中,取法其中得乎下。”也许没有国家持续地向乡土社会灌输系统的、甚至是稍微过量的现代法治知识,乡土社会的法制现状将比现在更差。一切都在逐渐变化之中,不能过于乐观,但一味悲观也不足取。
毕竟国家和政府每年用于农村普法的资源是有限的,好钢用在刀刃上,法律传播者要根据受传者的这种主动性、自觉性调整传播手段与技术,以求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参照农民的法律需求和他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偏好,对有限的普法人力、资金、渠道等资源进行合理布局和调配,检视现有传播渠道的效果和效率,摆脱传统宣传模式的路径依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为变化了的农村社会开辟适宜的传播渠道。
第一,适度收缩组织传播的范围。
将法律知识培训会、学法课堂、法律宣讲团等组织传播范围收缩,受众限制在组织内部,把易于组织并且在农村法治作用重大的村镇干部、村能人作为核心受众,定期定点开展法律培训活动,着重提高与农民密切接触的村干部、村能人的法律素质,而不是干部、农民“眉毛胡子一把抓”却什么也抓不住。
第二,克制片面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情。
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一条街等普法基础设施,耗资巨大但往往有名无实,性价比较低。建议不必盲目追求基础设施的形式新颖和数量规模,将这部分资金和人力节省下来,投入到法治电视节目制作、手机普法项目开发等等传播效果更可期待的渠道上来。对于已经建成的法律书屋等设施,需要增加在村民中的宣传推广,改善管理服务,方便农村群众查找借阅图书,并逐步增加图书藏量。建议以农村学生为切入点,培养其在村级书屋借阅图书、看书学习的习惯等,并逐渐将法律书屋等变成一个简易朴素的文化中心,吸引更多村民加入。
第三,设置少而精的宣传园地。
普法宣传栏、宣传标语等等虽然能一定程度上营造学法氛围,但是在现有的媒介环境下,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传播手段信息量更大,接受更便捷,效果也更明显,特别是在J市这样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农村留守人员相对较少,关注宣传栏、墙体标语口号的人也就相对较少,采用其他方式获取信息的人相对较多。因此在村庄一级可以适当减少在宣传栏、口号标语、法律戗牌上的投入,只需在人口密集的城镇、主干道两侧、群众聚集活动地点等附近配置一些即可,收缩分布范围的同时必须改进现有宣传栏、标牌的内容风格,尽量做到更新及时、内容新颖、语言通俗、“三贴近”(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发挥在人口密集区域少而精的传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