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美国大公司首席执行官中身价最高的是查尔斯·王,“有打工皇帝”的美称(从理论上说,上市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并不是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而首席执行官与公司的门房、传达同为公司的雇员;用中国的话说,“都是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查尔斯·王是计算机联盟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年收入为6.55亿美元。同年,美国首席执行官中年收入最高的20人的平均收入为1.129亿万美元。
美国各州公司法大多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规定公司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的报酬、退休金、激励机制、福利计划以及雇员的信托基金(包括退休基金、分享利润安排)——通常统称为“一揽子报酬”(package)。
(一)奖金
奖金(bonuses)用于奖励公司管理人员的具体业绩,但已在很大程度上由股票期权所代替。
(二)股票期权
公司的大部分补偿是股票的各种期权(options);而期权又分为以下几种:
*股票的激励期权(incentive stock price)是公司给公司主管在指定时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该价格称为“议定价格”(strike price,也作striking price)。议定价格要高于公司主管得到期权时的市场价格,目的是为了激励公司主管提高股票的价值,使之高于议定价格。但实际上,如果股票价格下跌,有些公司还会给予公司主管“期权交换”(options swaps),以便他们按更低的议定价格以新期权替换老期权。
*非限制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类似激励股票期权,但议定价格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公司主管以议定价格买进股票后可以立刻获得利润。
*股票增值权利(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是公司给公司主管的权利,允许其在指定时限内得到某些股票的增值部分。公司主管得到的是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皆有。公司主管从该权利与激励股票期权可以得到同样的益处,但不需要购买股票。有的股票增值权利还包括“重载”(reload options)期权,公司主管可以据此获得特定时限(通常为10年)内股票达到最高价时如果他行使期权可获得的增值部分。
*鬼股(phantom stock)类似股票增值权,但不限于增值的部分,而是指某一类、某一部分股票的总值。
*受限制的股票(restricted stock)。公司完全把股票作为礼物送给高级主管或是允许公司主管以低于当时市场的市场价购进股票,但在约定的时限内公司主管不得出售股票。
除工资、奖金和股票期权外,大公司的主管还可以得到各种保险、退休金安排、金降落伞和特殊待遇。“特殊待遇”(perquisites)包括公司提供的汽车、俱乐部的会员卡和提供财务咨询等。
二、对报酬过高的非议
美国公司总裁收入如此之高,各界颇有非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报酬与业绩不成比例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就有人注意到这个问题。以1991年为例,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平均收入上升了9.4%,而同期内其公司的利润平均下跌7%,股票价格平均下跌7.7%。整个80年代,公司股票的每股收入虽然平均增长78%,但首席执行官的收入平均增长了212%。
美国公司十分小心,注意将主管的报酬与其业绩(或是说公司的业绩)挂钩。一个普遍做法就是给雇员股票期权,即,雇员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购买股票。最常见的一个条件是公司的股票在股市上达到一定价格后期权价值才能兑现。但也有问题,即,即便某公司的股票价格一路飙长,也并不意味着这归功于公司管理层。因为赶上好时候(像是90年代末),股市牛气冲天,长期繁荣,个股的绝对价值可能涨得很高,但其相对其他公司股票而言,涨幅可能还是很小。
(二)杀贫济富,有失公允
美国确有比尔·盖茨这样的盖世英雄;没有比尔·盖茨就没有整个微软帝国。或许可以说,比尔·盖茨拿多少都不算多。美国也确有些工业巨子能够妙手回春,让企业起死回生(英文将这种伟业称为“turn around”)。但大部分首席执行官也就是恰逢“盛世”,赶上了一个“好”时候和“好”地方。如上所述,赶上“牛市”,股票一路疯涨,公司的业绩水涨船高,首席执行官只是搭乘顺风车而已。
纽约的百老汇街头有黑兄弟以摆地摊卖旧书为生,几年如一日。就其对社会的贡献而言,这些朋友不能与首席执行官相提并论,但也是靠劳动谋生。同为劳动者(虽有劳心、劳力之分),同在美利坚的蓝天之下,何以两者之间的贫富差别如此悬殊。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福尔摩斯(与英国小说中的侦探“福尔摩斯”同姓)曾经说过:“财产是法律的产物。”真是一语道破天机!在欧洲,公司首席执行官就不可能有如此之高的报酬,尽管欧洲也有不少一流的跨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报酬到手之后,欧洲国家高额的所得税还要再均一次贫富。例如,荷兰贫富两极之间的收入比例只有5∶1。16岁与65岁之间的人口就业的不到半数。但不工作的人都享有失业保险,可以领到工资的80%,6个月后减到75%,再领两年。此外,失业者每年再领一个月的工资,用于渡假。但荷兰的公司办得不错。全球著名跨国公司中有四家在荷兰,其中包括壳牌、菲利浦和阿索。
日本更像欧洲,公司首席执行官与蓝领工人收入的比例是11∶1,而这个比例在美国是76∶14。林肯曾经说过:“不能靠杀富济贫去帮助穷人致富。”但杀贫济富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误导有志青年
美国首席执行官的收入富可敌国(不是比喻),青年们自然无比向往,趋之若鹜,争当首席执行官或寄生于首席执行官的律师、会计师。而教师、公务员中大多是二流人才。
(四)信息占有不均
1992年之前,公司几乎无须对公司管理层的收入做披露,股东很难弄清楚那些管理人员到底在拿多少钱。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既然没有透明度,管理人员就情不自禁地要做些手脚;二是股东无法看清公司的真面目,影响其投资决策。
1992年证交会修订了402款规则,要求注册公司的下列角色都必须披露其收入:(1)首席执行官、(2)前四位报酬最高的高级主管——如果其每年总收入超过10万美元、和(3)董事。但有一种观点是,这种披露还不够。
(五)缺少矫正手段
文明社会中主张自身权利、消除社会弊端的最终手段不失为三种——第一是诉讼;第二是诉讼;第三还是诉讼。但在美国各州的公司法下,很难就公司管理层多吃多占进行起诉。按照美国公司法的判例,股东可以借助“浪费原则”(waste doctrine),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同样是根据美国公司法的判例,这类诉讼必须是衍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而衍生诉讼的程序极为复杂,云山万重,中小投资者大多知难而退。
(六)是身价,不是动力
“士为知己者死”。投靠明主一直是(现在也还是)中国有志之士做人、做事的方略。经济生活中也是如此。当然,钱也是重要的。“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大概就是这个道理。
但对查尔斯·王之流的人来说,给他们加多少钱,此辈才会心动玩命(事实上,这是许多美国公司董事会现在苦苦思索的问题)?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边缘效益”(marginal benefit)不断递减。这种现象无处不见。比如,父母视其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但超生的皇帝子女成群,就不那么宝贝儿女了,可以把金枝玉叶远嫁到天路尽头去和藩,甚至是以维护江山的名义残杀自己的亲生儿子。除去权力毒素的影响之外,随着皇子、皇孙的人数递增,其“价值”在父皇心目中不断递减。
同样,金钱的递增对查尔斯·王来说是价值递减。虽然金钱仍然不失其魅力,查尔斯·王拿到钱并不是去歌厅或是买“宝马”车。他们的主要开支是捐款,以此获得巨大的心理满足(当然,美国的税法和社会舆论也会迫使工业巨子们将吃进的财富再吐出来一部分)。对跨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来说,财富主要是一种身价,首席执行官之间相互攀比的一种身价。财富的绝对价值也有意义。可以说,美国在发家致富这方面简直是场你追我赶的资本主义竞赛。
美国是商业社会,一切都有市场价。别说是活人,有时死人也是明码标价。比如,在人身伤害索赔案中,赔偿额是按死者未来创收额来计算的。博士的身价要高出学士身价,而律师、会计师和医生这种专业人士的执照又要加码不少。
做到通用汽车公司、通用电气公司首席执行官一级的人都堪称大手笔。“鸟为食亡,做鬼推磨”的悲剧不太可能发生,美国的公司首席执行官到了一种创意的境界;对他们来说,治理公司是一种艺术,人生的一种风格。画家(不是画匠)念念不忘的是超越自我,绘出一幅更比一幅好的画,买家出价多少还在其次。优秀的艺术家、法官和公司首席执行官都是这样。
三、法律
(一)判例法
1.“浪费原则”——判例法对公司主管报酬的约束,法院面对的法律问题是,收入到底多高是过高。美国最高法院就此定下的规则是,法院审议时要看有关收入是否构成“抢劫或浪费”。这是判例罗杰斯诉希尔的规则。罗杰斯诉希尔虽然是美国最高法院1933年所制定的判例,今天仍然有效(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判例的生命力)。
但一般法院都不愿判报酬无效,尤其是如果公司履行了正常程序。纽约州的法院在其判例中指出:“本院有权减少此支付,但说真话,我们不得不承认,法院要求削减与其说是分析性的或科学性的,不如说是人为臆断。”
2.报酬委员会——公司的应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