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从媒体获知,常有一些名家著作被剽窃、抄袭,由此而引发所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官司不断。对于媒体里的这种热热闹闹,我总以为与我无甚关系,我等之辈写点土里土气、豆腐干似的东西,好比穷苦人家没有好家当,不会引小偷上门的。因此看了此类消息往往只是一带而过,并不十分在意。想不到这两个月,我竟连遭“小偷”,把我的两篇“土里土气、豆腐干似”的拙作偷了去,用小偷自己的名义发表在市级和某县级市的报纸上,若不是张君的关心与及时发现告知,说不定直到现在我仍被蒙在鼓里呢。
拙作被人剽窃、抄袭后,心里有一种说不清楚、十分特别的感觉,甚至是不堪困惑。说是气愤吧,可我一直是心平似镜;说是憎恨吧,可又觉得这“小偷”挺可怜的,大概是到了穷途末路,才对我这样的东西下手,甚至觉得由此而被拽进所谓“知识产权”纠纷案里去,倒也是件难得的事;说是被侵权成为受害者吧,却又觉得我那“土里土气、豆腐干似”的拙作,被人家看中离开我们本土,拿了去发表,据说其中一份报纸还是向海外发行的哩,好像这坏事有点变成了好事似的。我老伴问得风趣:难道还得感谢剽窃者吗?
有一段时间里,我心里挺矛盾的。有友告诫:对于个人来说,被侵权也许是小事一桩,可对于那种肆无忌惮地抄袭别人作品据为己有的可耻行径,若不予揭露、批判以至查处,这无异于姑息养奸,助纣为虐。理是这个理,我也曾想过付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说只是“土里土气、豆腐干似的”东西,毕竟也是付出了一定心血的。可一碰到具体问题,便心软了。比如,我那篇《老伴是个越剧迷》,去年在《今日镇海》《宁波晚报》《新天地》杂志上发表。今年6月23日,某县级市报纸的副刊上,用“夕阳红周××”的署名,把我那篇《老伴是个越剧迷》的文章偷了去刊出,标题、文章结构、内容——除地点、时间改变之外,开头结尾几乎一字不差,显然,其侵权行为成立,我进行维权操作合法。与某县级市报纸交涉时,对方先表示了歉意,又介绍了抄袭者的身份、年龄及其身体很不好等状况,希望我能予以宽容。对此,我还能说什么呢?只好不了了之。后来想想,虽然我连稿费都不曾向他们索要,可我也没损失什么,顶多精神被刺激了一下而已,于是感觉便泰然起来。
其实,所谓“被侵权”的事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向来不绝,而且在多领域发生,可说是防不胜防。比如,我东拼西凑好不容易买了一套住房,结果开发商采取缩小房距,多造两幢六十套住房的办法,啃了业主的肉。若不是有智者明察通过打官司来维权,小区业主便任其宰割还不知觉。像这类专事侵权的奸商,世上从未绝迹过。有侵权必有维权,可问题一是不少被侵权者,往往同我一样,不想为维一点点“小权”而找麻烦,以息事宁人为本,于是给侵权者创造了弄巧施奸的空隙。二是在我们中国,虽有《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条文,可诉诸法律的事谈何容易,不只是维权者先要掏钱作为“维权成本”,并且司法部门对于此类侵权案的复杂受理程序,亦让人望而却步。于是,惯于不法侵权者越发胆大妄为起来。所以,侵权与维权的较量,有时被侵权者只能力不从心,不了了之。
我听好几位文友谈起,现在作品被抄袭已是司空见惯,打官司维权没那么多精力,我认同。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