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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法制建设(3)

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上层建筑整体中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同专制制度相对立的一种政体。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包括国体与政体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就国体而言,指明哪个阶级享受民主,对哪个阶级实行专政;就政体而言,指明统治阶级如何实现本阶级的民主和剥夺被统治阶级的民主。二者表明了民主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近代意义的法制,与民主紧密相连,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平等地遵守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统一的法律制度,也是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也不可分。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也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前提: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只有掌握国家统治权,实现当家作主这一民主事实之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机构制定为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否则就谈不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制同社会主义民主紧密相联,把保障和实现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等一切民主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它要求法律由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来制定和执行,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我国法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体现。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只有充分发展民主,才能调动人民同敌对分子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参加立法的主动性、首创性,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实行民主的形式用法律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②社会主义法制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手段。它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实现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它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它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措施;它规定了对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实行制裁的措施,为扞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的武器。

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这是党的十三大制定的伟大战略指导方针,表明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①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之一。政治体制改革主要围绕国家的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进行,使国家政治生活走向制度化。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②法制为改革指引方向,改革应遵宪依法,在法制范围内进行。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改革者有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放开手脚进行改革的自由,但不得做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改革的内容如果涉及现行法律的废、改、立,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③法制建设必须保障改革的秩序,使改革中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新的经济、政治活动准则尽快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搞不成,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搞不成。

当前,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①要继续加快立法工作。尤其是为了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并使行政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必须加强行政立法,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制定、完善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行政诉讼法,层层建立行政负责制。为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法律,建立人民申诉制度等。②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尤其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守法、带头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严治党,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违法犯罪,越是要从严查处。要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秉公办案,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③建立建全完善的法律监督系统。这是使宪法、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是防止林彪一类野心家、阴谋家篡权的有力武器,也是按预定程序修正民主决策中的错误、失误的机制中的重要内容。④切实解决党政关系和党法关系问题。党政职责要分开,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委领导第一条就是保证法律生效、有效。不要干预法律,而要保护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现象。

党的领导与法律

党要善于将自己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行以法治国。学会以法治国,这应当是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领导艺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人民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法律,这是人民实现自己权力的最重要的途径。然而。人民需要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就会失去凝聚力,人民的意志就集中不起来,就不能形成为国家法律。党代表人民的利益,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国家法律,这三者是完全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国家法律,就是把自己的主张以国家意志形式,即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便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因而,法律是贯彻党的主张的强有力的形式之一。

党要领导立法和执法,但不能直接立法和执法。宪法确认了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因此,党领导人民立法和执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党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指导,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以指导立法和执法,使立法和执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因而,人民的立法和执法,也必须由党来领导。但是,就立法和执法本身来说,是国家机关的权力。党的机关不是国家机关,因而,不能由党的机关直接立法和执法。正如列宁所说“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有些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党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就会妨碍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党要保证法律的生效、有效,自己首先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政职责分开以后,党委领导第一条就是保证法律生效、有效,即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党坚决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守法,这是保证法律生效、有效的先决条件和关键。

因为党严格遵守这一原则,能够消除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甚至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能够促进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觉守法,就会使许多内外勾结的违法犯罪分子失去可乘之机和活动的地盘,削弱“说情风”的风势。这样不仅会有利于从根本上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且,会极大地提高党的威望,增强党的战斗力,从而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这是由邓小平提出并经过党的十三大正式确认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战略指导思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一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将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开始着手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二大确立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宏伟纲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三大又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日程上来。与此同时,我们党纠正了忽视社会主义法制的倾向,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有了越来越全面的认识。

在我国当前来说,它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不抓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搞不成,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搞不成。我们党正是基于对经济建设、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关系的正确认识,而提出了“一手抓经济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的伟大战略指导思想。

要正确贯彻实行这一伟大战略指导思想,必须掌握如下几点:①必须牢牢把握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②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决不能因为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了,就可以不讲专政了。只有人民内部的民生,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因此,必须依法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等各种破坏分子实行专政,从严打击,决不能心慈手软。③必须加快立法,将改革中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活动准则,以及应兴应革的事情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为改革提供依据,并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④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在组织、管理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政府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级的领导人员,都要努力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

违宪与制裁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表明,宪法不仅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一切违宪行为必须予以制裁。

违宪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它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参加宪法关系的人违反宪法的行为。具体包括:①制定并颁布施行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命令的行为。②一切由选举产生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按照宪法的规定应予罢免的行为。③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不按宪法规定行使职权或进行活动的行为。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违反宪法赋予的职责,或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按照宪法规定应受“罢免”

处罚的行为。

违宪制裁是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对违宪行为的直接制裁方式是撤销和罢免。撤销的制裁是由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违宪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领导机关对违宪单位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依法及时予以撤销。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等。罢免的制裁是由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或选举单位对具有违宪行为的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或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予以罢免。如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普通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的违宪行为,通常同时又是违反普通法律的行为。因此,这种违宪行为并不由宪法给予直接制裁,而是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和普通法律的具体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实施的保证

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大问题。我国从如下几方面保证法律的实施:①宪法做出保证法律实施的规定。首先,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表明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全国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次,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再次,宪法规定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实施法律的监督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选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一府(政府)两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上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监督各职能部门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各政党和其他各社会组织,全国人民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等等。最后,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负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和申诉等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积极性。②党章和宪法做出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尊重和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各级组织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都必须保证法律的实施,而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都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根本条件。③普及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④制定乡规民约,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也会促进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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