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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法制建设(2)

法律则是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夺取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出来的,是他们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他们进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和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们的关系是: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为统治阶级的政治服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法律在阶级关系的各个方面,都能发挥其重要作用:对于统治阶级,它保证实行民主,调整其内部矛盾;对于友好阶级,它照顾和调整同盟者之间的利益;对于敌对阶级,它是阶级压迫的武器。因此,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具有政治的属性。正像没有超阶级的政治一样,也没有超阶级、超政治的法律。资产阶级法律体现资产阶级政治,为资产阶级政治服务;社会主义法律体现无产阶级政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虽然还存在着阶级斗争,但其主要的政治是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无产阶级的基本经济利益所要求的。1920年末,当苏联人民反对国内外阶级敌人的军事斗争即将结束的时候,列宁就及时、果断地指出,要“使斗争的重心逐渐转向经济方面的政治”,“现在我们主要的政治应当是从事国家的经济建设”。我国建国后,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党中央曾明确指出,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转变长期没有实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使这一转变得到真正实现。全党全国工作的重心已经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实现四个现代化和进行改革是全国人民的最大政治。因此,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也应当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当然,由于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此,也不可以忽视社会主义法律对敌专政的作用。

法律与政策

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的任务而规定的行动规则。其外延包括国家的政策和政党的政策。由于国家政策一般都由法律表现出来,所以,研究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通常是指法律与执政党的政策的关系。

法律与执政党的政策基本上是一致的,有密切的联系。二者都是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为同一经济基础服务;都体现同一阶级的整体意志,反映同一阶级的利益,都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重要指导意义;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是实现政策的有力工具。二者也存在如下区别:执政党的政策由党的机关制定,法律则由国家机关制定,具有国家意志性;政策不能由国家强制推行,法律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政治、经济形势制定和修改,法律具有比政策更大的相对稳定性,制定、修改程序比较复杂;政策比较原则概括,不明确具体地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具有条文化、具体化、规范化的特点,具体明确地规定了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关系更为密切。党的政策对于制定和执行社会主义法律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依据党的政策,把党的主张同广大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把党的政策精神融化在法律当中,从而成为法律的灵魂。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党的政策的指导,只有深刻理解党的政策,才能正确、全面地掌握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在此基础上正确实施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对党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有如下作用:①制约作用。党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制定和推行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政策。②促进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党的政策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使之趋于丰富、完善和发展。③保障作用。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规范化,党的政策主张一经制定成法律,便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从而保障了政策充分有效地实行。

正确认识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的关系,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过去,我们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办事,现在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坚持党的政策和依法办事是统一的,如果否定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必然影响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样,如果否定严格依法办事,过分强调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必然导致以政策代替法律,从而破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法律与道德

二者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道德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的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无阶级的社会中,存在着社会的共同道德;在阶级社会中,每个阶级有每个阶级的道德,统治阶级的道德总是居于统治地位。

法律与道德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但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产生于相同的经济基础,其共同使命是使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与道德观点往往互相渗透,他们把某些道德规范制定为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推行他们的道德,同时又运用他们的道德支持法律的制定、执行与遵守,加强他们的法制。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根本对立的。法律限制、压抑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被统治阶级则以自己的道德同法律相对抗。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法律存在于阶级社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道德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只有在阶级社会道德才具有阶级性;一个国家只有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在阶级社会,每个阶级都有本阶级的道德体系,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与统治阶级的道德表现出鲜明的对立;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为法律、法规、法令等具体形式,道德一般是自发形成,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表现为社会舆论、社会公约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其实施以国家权力作后盾,道德的遵守则是依赖人们的信念、习惯与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只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不仅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且制约人们的内心世界;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更为广泛,违法行为必然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法制与法治

这是一对有密切联系的有时甚至是等同的概念。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制”与“法治”这两个词。那时法制的含义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如《礼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商君书·君臣》:“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其中的“法制”便属于此义。那时的“法治”则是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治国方案,如商鞅在《商君书》中提出,国君应实行“垂法而治”,韩非提出“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法家的法治思想偏重于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在治国方面的重要意义,甚至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等口号,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是,从根本上说,其思想实质是主张以严刑峻法残酷镇压人民来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国家政权,巩固以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封建经济基础,意在强化封建君主专制,与民主毫无联系。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法制,使法制一词具有了新的含义,即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管理国家的一种方式。这个意义上的法制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法治”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都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连,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因此它们既不同于作为国家的法律与制度的简称的“法制”,也不同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主张的“法治”。资产阶级的“法制”与法治具有更大的历史进步性。当然,资本主义国家并不能真正实行法制或法治。

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法制采取批判继承态度,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以及严格依据法律和制度进行活动,管理国家的原则。因此,社会主义法制也与以法治国的“法治”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在我们党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常常把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治并用。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就提出,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表明,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与法治,是一对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

权与法

二者的关系应从权力的不同意义、不同层次上来理解。从权力的整体意义、最高层次上来理解,权力即国家权力、国家主权。这种权力与法律之间无大小、先后之分。马克思主义认为,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经济基础服务。二者同时并由于同样原因产生,都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以后将同时自行消亡。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离不开国家权力,任何阶级只有掌握了国家权力,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制定为法,使之成为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又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不可缺少的工具,法为组织国家机构所必需;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所必需;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因此,国家权力也离不开法。我国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集中表现。法律离不开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权力也离不开法律。所以,从整体上讲,我国的权和法之间也没有大小之分,也是统一的、一致的。

从权力的分解状态、不同层次上来理解,从中央、省、市、县、乡到企业、村、居民委,甚至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都多多少少掌握着某种权力,这种权力和法律之间就有个谁大谁小、谁管谁的问题了。宪法序言申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党中央也多次指出,从中央到基层,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法律相抵触,都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越是领导机关,越是领导干部,越要带头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做违宪违法的事。各级干部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制的约束,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主要有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和统一原则。这些原则都是在批判继承资产阶级法制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①合法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地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是要求国家机关和人们执行和遵守反映资产阶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因此,其合法原则归根结底是为着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利益,是迫使劳动人民的行为服从于资产阶级设置的规范要求。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社会主义法制的合法原则,同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②民主原则。民主与法制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两个主要思想武器。他们在革命时期提出“主权在民”“分权”和普选等民主要求和主张。革命胜利后将其制度化、法律化,用民主巩固法制,用法制保障民主。但是,这种民主是少数有钱人才能享受的民主,“主权在民”实际上是一切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广大劳动人民则成为专政对象。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则是将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国法制的民主原则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要依靠人民制定、执行、监督实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制裁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敌对分子和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规定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途径和程序。③平等原则。资产阶级法制废除了封建法制公开的等级特权,确立了平等原则。但是,他们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用“资本的特权”代替等级特权,不可能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底。我国法制的平等原则表现在:每个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条件的不同,而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有所差别;既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享受特权,也不允许任何人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的法定权利都要受到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这种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平等原则,是能够真正贯彻到底的。④统一原则。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相违背的规定和制度。上述这些原则贯穿在整个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中,贯穿在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遵守和维护的各个环节与全部过程中。

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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