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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法制建设(1)

社会主义法律

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我国法律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它具有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①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保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把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结合起来。②我国法律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宪法确认并保障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实现民族平等原则的正确制度。③我国法律的实施是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相结合。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还存在着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及社会主义法制的敌对分子,人民内部也有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因此,还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实施的过程就是人民利益实现的过程,因而,社会主义法律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④我国法律贯彻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剥削阶级法律长期使权利和义务相分离和对立,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会出现像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⑤我国法律的任务与现阶段政治、经济关系相适应。

我国现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律的任务,一是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二是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三是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主义的不法行为。三者是统一的整体,不可缺少任何一项,只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相适应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并保证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的顺利进行,但也不可放弃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任务。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权利客体三要素构成。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规定与调整的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我国大多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我国公民和法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权利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些行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权利享有人的要求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每一个主体,一般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又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也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益。权利主体如果因他人的行为而不能行使法定权利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是指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产品。人不能成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同一切社会关系一样,有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创造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这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有多样性,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实践中,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往往是由多种行为、多种事件或行为与事件结合起来引起的。如我国婚姻法律关系的形成,就需要当事人申请登记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两个行为;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形成,就需要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行为和死亡事件的发生。

我国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也称法律规范体系或法的渊源体系,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它包含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叫什么名称;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什么效力,相互关系如何。

我国立法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前者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后者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次之,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带有规范性的文件,属于地方行政管理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此外,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各个现行法律规范和将要制定的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都受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也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我国的法律体系。

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学上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基本分类。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部门的多样性。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并采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门构成:①宪法部门。主要调整我国基本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规定各种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和组织活动原则,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是基础性的,其他社会关系都是在它的基础上产生,并受它的制约。②行政法部门。它主要调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关系。③刑法部门。它调整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婚姻家庭关系、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等多方面的由于犯罪分子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引起的犯罪分子与国家之间的关系。④民法部门。它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⑤经济法部门。它调整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⑥诉讼法部门。它调整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古代的法,一般都是诸法合一状态,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后来即使有了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主要是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当代世界各国许多新的法律部门相继产生出来。可以预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完备,也将会有新的法律部门产生出来,丰富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与经济基础

二者总的关系是: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反作用,积极地为之服务。

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首先指法律的产生和性质由经济基础决定。人类社会自从私有制产生,分裂为阶级以来,产生了四种性质的经济基础,即奴隶制经济、封建制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此相适应,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其次,经济关系的内容和要求决定法律的内容和发展。经济关系的变化,新的经济活动准则的出现,都要求法律去反映它,将其确认下来。如同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指出的:“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当然,法律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不排除各种社会思想、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对法律的影响。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才使同一类型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特点。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表现为两种情况: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反映这种生产关系的法律为经济基础服务,便对社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甚至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法律为经济基础服务,便起着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

剥削阶级的法律,一般来说,在其经济基础形成的初期,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时其法律帮助基础的形成与巩固,并通过基础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这时的法律具有历史进步性;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不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这时其法律维护这种生产关系,便阻碍社会的发展,这时的法律表现出反动性。社会主义法律,由于其反映的经济基础与生产力之间,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因而,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一般表现为促进社会的发展;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情况,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也存在着相矛盾的情况,因而,法律有时也出现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但是,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这种矛盾将会得到及时的调整与克服,以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无论是反映基础还是为基础服务,都要通过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即通过统治阶级制定和实施法律来实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这种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护法等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得更为明显和卓有成效。

法律与国家

都是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是阶级社会的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它们同时产生,并具有共同的阶级性和共同的历史使命,都是统治阶级实施阶级专政的工具,将来随着阶级的消灭,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会同时趋于消亡。

法律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具体表现为:①法律离不开国家。法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没有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上升为法律,法律这种普遍的行为规则便无从制定出来;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任何宪法和法律便不能发生效力,成为一纸空文。列宁说:“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②国家必须有法律。任何一个国家政权性质的确认,国家权力的建立与巩固,国家机构的设置与分工,国家职能与任务的实现,都需要法律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否则,国家这部复杂的机器便无法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有效地运转。

由于法律与国家具有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因而,不同的统治阶级尽管其统治方法和目的不同,但都十分重视同时掌握与运用国家与法律这两个工具,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实现其统治目的。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剥削阶级的残余还存在,剥削阶级分子还存在,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还存在,加以我们还处在世界资本主义势力的包围中,因此,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仍然还需要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社会主义法律,用以实现对敌对分子的专政,保护人民民主,并保护、组织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随着阶级的消灭、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国家和法律也将趋于消亡。

法律与政治

政治是各个阶级之间的阶级关系与阶级斗争,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利益是各个阶级最基本的利益。对立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彼此之间必然展开激烈的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就成了经济的集中表现的重要形式。政治就是这种阶级关系与阶级斗争的反映。政治斗争的主要内容就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其焦点和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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