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外部改革与内部改革的关系。文化传播产业改革还包括外部改革和内部改革。外部改革,即政府管理文化职能的改革,政府机关要从文化主办者的身份退出来,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文化传播产业的宏观调控上,制定文化传播产业法律法规,实施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内部改革,主要指文化传播产业单位如何转企改制。当前的重点主要有三项:一是产权明晰,包括产权在法律上的明晰和经济上的明晰;二是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实物资本要一样被承认和重视;三是利益和责任明确,企业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主发展。在内部改革与外部改革中,内部改革是基础,外部改革是条件。
三是均衡推进与非均衡推进的关系。文化传播体制改革要先试点后扩大试点再全面推进,是因为产业化改革需要特殊的支撑。需要经济的支撑,需要产业化经验的支撑,这就是国家为何要在部分地区、部分文化事业领域先进行试点的原因。文化传播产业改革中,非均衡推进是绝对的,均衡推进是相对的。现实生活中,不均衡推进是常态,不均衡意味着差异和矛盾,不均衡往往能提高效率,推动竞争,促进改革。非均衡推进到了一定阶段,达到一定的均衡阶段时,又需要新的不均衡来打破这种平衡,拉动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四是文化传播事业与文化传播产业的关系。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是不同的范畴,文化工作中不能运用产业化手段运作的部分就属于文化事业。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讲,文化事业主要集中在公益性文化事业方面。它与文化产业的区别在于,由国家重点扶持,基本由国家完全投入。它与文化企业的区别在于:一般实行事业体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深化机制改革为主,一般不进行体制改革,如部分进行体制改革,则应保证主体部分的事业性质,如果整体进行体制改革则要保证国有资产绝对控股。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很发达,文化传播产业仍然比较弱小,在这样的条件下,全国全省文化传播产业体制改革的模式主要有两个:
(1)竞争与保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一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文化传播产业面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包括国际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投入大量资金,扶持、促进文化传播产业发展。竞争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竞争是一种积极的保护,保护是为了竞争力的形成。因此,文化传播产业改革是既要将其推向市场,又要进行积极保护,如果不能培养和增强竞争力,最终将无法推动文化传播产业的大发展。
(2)综合集约模式。现阶段,在我国我省文化传播产业改革的进程中,组建了文化传播产业集团,这种重组与兼并目的是为了通过集约经营整合文化资源,消化那些积淀的没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资源,开拓新的文化传播产业增长点。目前,由于文化传播产业是分行业经营与管理,整合与兼并只存在于行业内部,跨行业的整合则相对较少,实行起来也有相当难度。下一步的文化传播产业改革,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综合,一是行业内综合,二是跨行业综合,三是跨国的综合。当然,其具体模式如何,还要看全国全省文化传播产业改革的实践情况与具体运作效果如何。
4.3.2文化传播产业运作规律及其调控
文化产品有两种基本的物化形态:一是形成具有物质形态又有文化符号并用于交换的文化产品,如书画、摄影、音像、工艺制品等;二是以交换为直接目的向社会提供劳务形态的文化服务,它除了传统的艺术娱乐外,还包括文化设计、经纪、策划、咨询、公关、中介等广泛的文化服务。文化服务是现代文化商品中的重要内容,它既可以满足直接的文化需求,也可以通过有形的文化服务将无形的文化内涵、文化构思、文化形象和文化象征等文化因素渗透到其他产业及产品中去,从而实现普通商品的文化增值。
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物化成果,文化产品具有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它可以直接作用于人的精神领域,也可以作用于人的物质生产和生活领域。但是,作为一种精神产品,文化产品主要以自己的精神属性或精神要素满足人们的需要,这是区别于物质产品的本质特征。
文化产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还具有作为商品交换的价值。作为产品的生活服务文化,它的制作和形成要耗费一定的劳动时间,它形成文化产品的交换价值,具有同其他社会产品交换的内驱力。事实上,在这种内部动因的作用下,文化产品直接参与市场交换的活动古已有之。比如,古代的民间艺人走上街头卖艺卖唱聊以糊口,实际上就是一种初步的娱乐文化商品行为。
文化商品化进程的加快,与社会分工细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等外部因素密切相关。人类历史上的社会大分工,特别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使一部分劳动者相对独立地从事精神文化创造成为可能。到了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现代社会,文化已不再是少数人享用的精英文化和特权文化,文化产品也不再是少数人的私有产品或业余产品,它更多地表现为社会专门人员有成本、有效益、大规模、社会化的职业行为,即文化开始成为一种用于交换的职业产品。
商品属性是文化商品化的原动力,它内在地驱动着文化生产者将生活服务文化产品推向市场,在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的外部作用下,文化的商品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在文化传播产业运作过程中,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与消费过程,价值规律肯定会发挥其作用。具体表现为:文化传播生产受到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强烈影响,等价交换原则、利润的最大化原则都会必然地渗透到文化传播生产的过程中,进而影响到文化传播生产的方向、效率和文化传播生产者的行为模式。
价值规律作用于文化传播产业发展,文化传播生产就必将以市场为基本取向,接受市场和价值规律的调节。但是,经济规律在市场中的作用自有其局限性,这导致了市场机制不可避免地带有盲目性与自发性。原因是:
第一,文化传播产品供求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市场调节手段的局限性。影响文化传播产品需求量的因素很多,这使得文化需求具有特殊的层次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而文化传播的生产,则因为文化资源的丰富性,体现出强烈的独创色彩和个性化的色彩,这使得文化产品的供求矛盾比物质产品更为突出。文化传播产品的供求矛盾,有的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得到调节,有的则是市场价格机制无法调节的。比如具有超前性、基础性和公益色彩的文化传播产品,它们满足的是人们长远的、基础的文化需求,这种需求体现为社会形态提升后的根本需求,很难通过价格信号反映出其真实的供求信息。
第二,商品交换基础的单一性决定了市场机制调节文化传播生产的局限性。等价交换是以文化传播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价值为基础的,它只反映和调节交换价值,而很难反映出产品的社会价值。在文化传播市场上,一些社会价值很低甚至毫无社会价值的淫秽书刊、黄色书刊、黄色软件、黄色资料,由于有包装、推销等社会必要劳动的投入,在市场上的标价仍然很高,显然,价格机制对于这些文化传播产品的社会价值调节是失灵的。
另外,文化传播还具有超经济的社会性特点。文化传播产品不仅是一种经济产品,更是一种社会产品。文化的社会属性,在文化消费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文化传播产品在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中表现出特殊的自我扩张机制,好的文化传播产品之正面效应可以无限扩张,流芳百世;坏的文化传播产品之负面效应也同样会迅速扩散,遗臭万年。文化消费的增值性特点是文化传播产品社会属性在消费领域的动态反映,它使得文化消费远远超过了单纯的物质消费领域,从而在广阔的社会空间展开并对整个社会产生综合的全面的影响。
商品价值规律和社会价值规律是文化传播产业运作中的基本规律,也是政府调控文化传播产业的基本依据。为此,政府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调控文化传播产业运作应以商品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为直接目的,在保证社会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致力于二者的默契与平衡。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转变和优化文化管理部门的调控职能,努力为商品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创造适宜的外部条件。政府应从直接的办文化中摆脱出来,抓好宏观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重大文化传播活动,着重解决文化传播产业机构组织利用市场规律未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问题,其中,尤其要重视文化传播产业的战略规划、政策指导、产业协调、配套服务以及外部环境等问题,努力保持文化市场的活力。二是充分发挥社会价值规律的自觉性优势,致力于修补和修正商品价值规律的自发性缺陷,首先是要解决好文化传播产业内部的结构效益问题。文化传播产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庞杂体系,由于文化传播产业内部分工的差异,各部门的文化劳动及其产品在直销上有较大差别,相应地在产业行为过程中体现出不同的生长态势。有些文化传播产品参与社会交换的程度大一些,广度大一些,所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也就大一些,在市场经济中就处于优势的地位。相反,另一些文化传播产品就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地位。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快建立一整套内部转移制度,运用文化传播产业内部的利润转移来防止两极分化。在调控方向上,应加大对文化传播产业中弱势部分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交响乐、芭蕾舞、歌剧等雅文化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民俗馆、宗教寺庙等代表民族优秀文化水准、满足社会根本性文化需求的文化传播产业的生产活动的支持力度,通过自觉的内部利润转移政策弥补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缺陷,从而保证整个文化传播产业的规模效益与结构效益之间的协调。
文化传播产业是社会的新生文明形态,是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的产物。对于这一全新的事物,广大的文化传播系统干部在工作实践中一定要加强学习,学习它的运作模式,学习它的内部规律,争取每个人都能成为文化产业运作的行家里手,对我国文化传播的发展大业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