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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家庭篇(3)

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黄传信的第三个儿子黄伟虽然已经死亡,但仍应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并由黄伟的妻子吴芬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这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因为年轻,我们在处理遗产分割等类似问题时可能会考虑得不周全,甚至有可能忽略掉胎儿的存在。因此,在此提醒大家,特别是女性朋友,即使是尚未出世的胎儿也同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也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为了避免遗产分割不公平所带来的麻烦,在进行分割之前应该同家中的所有成员进行协商,或者是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0.丈夫倒插门也能继承父母遗产

我国多数情况下,是男女结婚后,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作为女儿出嫁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后,仍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那么儿子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时,也一样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呢?

在传统的观念中,男方到女方落户,被称为“倒插门”,这成了不光彩的事情。但是,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到女家落户,是对旧婚姻习俗的一项改革,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解决有女无男户的困难,因此任何人不得歧视。

既然是国家提倡的,那么男方在女家享有各种合法权利,这是当然的事情。在岳父母去世以后,一般由女儿继承父母遗产。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女婿也继承了岳父母的遗产。

东城区的张青山兄弟两人,而张青山的女朋友李惠却是家里只有一个女儿,并且父母常年多病。为了照顾李惠的父母,张青山在婚后就主动到了李惠家里落了户。这就给李惠家里解决了极大的困难。这当然是应该提倡的。而张青山和李惠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继承父母的财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而如果女儿早逝,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责任,既可以由子女代位继承,也可以由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王涛婚后到了张晓红家里生活,并且落户到了张晓红家里。期间两人不但主动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而且王涛对岳父母也是无微不至地照顾,受到了亲友们的一致赞扬。但是,一场车祸夺去了张晓红的生命。这个时候,很多人就认为,没有必要再对张晓红的父母赡养了。反正遗产也不会分到他的头上。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王涛对他的岳父母已经尽到了赡养的责任,那么他就是岳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这时,就会有人产生疑问。因为在现实中,人们往往认为到女方家落户的女婿,特别是已经继承了岳父母遗产的女婿,不应该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否则他就继承多份遗产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到女方家落户的女婿确实有可能继承两份甚至三份遗产,这都是符合法律的。

这是因为,男方虽然到女方那里落户,但是和其生父母的关系并没有解除,他并不是被他人收养。他对自己的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是存在的,他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也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所以,继承法规定,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儿媳或女婿依照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了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的,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上面例子中张青山不仅能够继承其岳父岳母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尽到了赡养的义务,那么,他依旧能够和自己的兄弟一起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他的权利。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衡量的标准是,有没有对自己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如果男到女方家落户后,对自己的生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那么,法院可依法剥夺他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比如,在青岛市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

王小平2003年与李玉梅结婚,并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从此,王小平对自己亲生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父母病危时,经其弟弟两次通知,亦未曾回来探望和照料老人。2007的5月,王小平的父母相继病故,遗留房屋四间。王小平回来继承父母遗产,其弟王小安、王小顺不让其继承,为此,王小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里,王小平自从结婚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就不尽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义务,父母病危时,亦不回来探望和照料,故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不应分给他遗产的。根据我国继承制度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享有继承权和能够分到遗产不是一回事。所以,一个人能不能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很大程度上要看自己有没有尽到对自己父母的义务。否则,即使是没有到女方家落户,由于没有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无法继承到遗产的。

所以,作为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应该记住的是,能否继承父母遗产看的不是在哪家落户,而看的是有没有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到了义务,即使到女方家落户,也一样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1.抚育费跟孩子姓啥没关系

丁勇与王英因感情不和离婚,经双方协商,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所有财产归男方丁勇所有,孩子归男方抚养。离婚前孩子跟王英姓王,离婚后丁勇将孩子改姓丁。

后来王英趁丁勇不注意的时候将二人离婚前的财产全部拿走,并撕毁了离婚协议书。而且自从离婚后就从来没给过孩子抚养费。双方为此冲突不断,无奈之下,丁勇将王英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孩子抚养费并归还其拿走的所有财产。王英则辩称,丁勇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孩子的姓氏,她也因此不再支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虽然父母离婚了,但子女依然是他们的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父母仍都有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丁勇与王英离婚后,双方都有对孩子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虽然孩子由丁勇抚养,但王英具有探视的权利,丁勇则应给予协助。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孩子由男方丁勇抚养,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王英可以只负担一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但不等同于不支付任何抚养费,如果王英确有困难,无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减少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二人既已达成协议,财产归丁勇所有,则王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应视为无偿赠与丁勇,协议生效后王英就没有权利擅自将所有财产全部拿走了。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这仅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则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制。丁勇在离婚后为孩子改姓丁,王英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其恢复孩子姓氏,但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抚养费。而且,王英单方面撕毁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无法在法律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男方和法院均留有离婚协议书的复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做法只会为自己平添麻烦。

类似的事情在离婚案件中屡见不鲜,这主要涉及的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对于财产分割是理性的东西,并且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这比较好说。但是,到了孩子这里,人都是感情的动物,往往由于感情问题的参与剪不断理还乱。

但是,一般来说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而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种矛盾,那就是离婚后因子女姓氏变更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不少离婚后的父母以子女变更姓氏为借口,拒绝继续支付孩子的抚育费,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不可因变更子女姓氏而拒付抚育费。

14岁的谭嘉亮在父母离婚后选择了和父亲共同生活。但和父亲在一起后,生活十分艰苦,而且父亲根本不照顾他。谭嘉亮实在无法忍受,就跑到母亲的住处,要求跟母亲生活。母亲虽然生活窘迫,但是对谭嘉亮照顾得很好。后来谭嘉亮的母亲要求其改为自己的姓氏姓李,谭父听说这个消息后就再也不给谭嘉亮钱了。由于上学的需要,谭嘉亮找到父亲要学费和书本费。但其父却要求他必须回来住,而且不能姓李,否则一分钱都不会给。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谭嘉亮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了法庭。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要负担多少以及负担的时间长短等问题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判决。这里所说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如果确实需要,子女可以向父母索要超过判决数额的费用。同时法律还规定,父母不能以子女变更姓氏为由而拒绝支付子女的抚育费。如果因为父亲或母亲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可以提请法院要求恢复原姓氏。

因此谭嘉亮的父亲以其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但谭父可在依法支付抚育费的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恢复原姓氏。

此外,我们还应该知道一点,那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上了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其不尽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而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则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作为女人,可能会更加疼爱自己的孩子。虽然感情不在了,但孩子毕竟是自己的,没有人愿意离婚。但如果迫不得已,一定要想清楚,如果离婚后确实要更改孩子的姓氏,一定要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可实施,否则一方擅自更改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恢复原姓。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还可通过诉讼来解决。

同时,作为孩子的母亲更应该知道的是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是双方所共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以任何借口擅自拒绝履行义务都是不合法的,同时也不能阻碍另一方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2.非农户口也可继承农村房产

对于一些来自农村的年轻人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通过考大学取得了城市户口,已经没有原来的农业户口了。而在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那么,按照继承法,自己还能不能继承农村父母的房产呢?这成了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

回答是肯定的。一个人即使没有农村户口了,改变了户口的性质,但是,房屋产权属农村社员所有,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

赵梅原来住在农村,后来考取了大学,毕业之后安排在城市工作,户口已转为“非农”,她父母则一直在农村生活,去年她的父母相继去世,在农村留有一栋房产,而赵梅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赵梅完全有资格和权利继承父母在农村遗留的遗产。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赵梅属于合法的继承人,没有法律规定不能继承遗产的行为。房产作为遗产的一种,那么,赵梅就有资格继承父母作为遗产之一的农村房产。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需要分清楚的是赵梅所拥有的仅仅是房产的所有权,而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她对这套房产并没有完全拥有。这是由于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而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村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即可以进行继承。

但是,房屋作为必须依附在土地上而不能单独存在的不动产,享有房屋产权的同时即应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但继承这套房产后,却没有土地的使用权。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按照这种规定的话,有个问题就出现了,拥有这套房子的继承者可能没有权利重建这套房子,因为房产所依附的土地不是自己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这牵涉到了目前房地产中的小产权问题以及备受关注的北京画家村问题。有个案件大家都非常关注,那么就是北京宋庄画家村画家李某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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