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在基金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应该抓住主要矛盾。基于其特殊地位,本书用专章来说明开放式基金。
(第一节)开放式基金发起和设立
开放式基金是由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与封闭式基金的申请设立条件不同,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公司。而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可以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一、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的情形基金管理公司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
1.基金管理公司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
2.因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必须准备并上报有关文件
1.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报告;
2.开放式基金设计方案;
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方案;
4.开放式基金募集方案;
5.开放式基金营销方案和代理销售协议;
6.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7.开放式基金契约;
8.开放式基金托管协议;
9.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上述文件中的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具体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还必须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与运行规则、开放式基金的技术实施方案(包括销售、登记过户、资金清算、基金单位清算、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工作等的工作流程、运行规则、监控方式、技术系统等的说明)、开放式基金的风险控制系统、危机处理机制、宣传推广计划及广告材料、系统测试情况等说明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有关标准,批准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如超过6个月没有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开放式基金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最低规模要求开放式基金首次公开发行前,要求基金具备最低规模的原因,是要求基金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实力,以满足向公众募集的安全性。比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每只新基金在向公众销售其股份之前,有至少10万美元资产,通常由发起人或投资顾问以初始投资的形式认购。
我国的封闭式基金在公开募集前,一般由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的一定份额。基金发起人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充当的。
我国开放式基金在目前的试点阶段,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需要认购一定的基金份额,没有明确规定。
从长远来看,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其对基金资产的专家管理服务,没有必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一定认购基金份额。
四、对开放式基金首次发行进行认购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固定,可根据投资者的需要追加发行,因此基金的募集分为基金的首次发行认购和基金的日常申购。首次发行,是指基金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单位,以完成基金的成立。购买首次发行的基金单位,称为认购。基金成立以后,购买基金单位,称为申购。
基金在刊登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后,开始向法定允许的投资对象进行招募。通常基金首次发行的价格为基金单位面值(一般为1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你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在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确认认购。基金首次发行时一般会对你有费率上的优惠。具体做法是根据你的认购金额不同,费率不同。开放式基金宣布成立后,经过规定的日期,基金便可进入日常的申购和赎回。
五、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制
开放式基金账户设置最低投资金额,是为避免过低的购买数量带来过多的购买次数,导致购买手续的复杂化与成本的提高。一般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最低的认购数量。
在国外,当申购数目或金额少于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购买量时,基金公司可以拒绝出售基金份额。比如,在1998年美国销售的共同基金中,只有9.4%没有最低投资要求,超过1/3的基金的最低投资金额在500~1000美元之间。
我国《试点办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是否需要设置最低申购金额。因此,各基金管理公司可在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方案中,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最低投资金额。
据公开媒体的披露,在华安创新基金的拟订方案中,基金份额预先分配给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认购比例各占50%。在发行时间上,个人投资者优先。认购有上下限额。个人认购下限为1万元,机构认购下限为30万元,累计上限5亿元,机构投资者认购部分采用比例分摊法。
六、开放式基金在首次发行时没有规模上限
大家知道,开放式基金的特征之一就是没有基金规模的限制。我国《试点办法》也没有规定基金有规模上限。在《暂行办法》中,对基金规模下限有规定,即基金募集不足2亿元,不能成立。
但据媒体公开披露,华安创新基金的发行方案中,华安创新基金却有50亿元的发行限量。华安基金管理公司认为,50亿规模的制定是基于市场调查的结果。该公司的市场调查显示,市场对第一只开放式基金颇为看好,超额认购的可能性极大,可能出现300亿元左右的认购资金。但测算市场的结果是,100亿元以内的资金投资效率最高。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将首次发行规模确定在50亿。如果认购踊跃,总规模可以适当扩大。
七、开放式基金的首次发行期间的时间
为保证开放式基金的首次公开募集成功,往往设定一个时间限制。这个时间限制称为基金的首次公开发行期。该发行期不宜太短,以免促销时间过短,导致实现不了一定的规模。也不宜太长,太长则可能使较早认购人蒙受利息等损失,或导致投资者集中在首次发行期将结束时才认购。为保证基金发行实现一定规模,在首次发行期间通常不安排赎回。
我国《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即首次发行期间)不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八、开放式基金的首次发行失败后果
在设立开放式基金过程中,考虑到情况如果发生重大变化,使投资目标无法实现,可以终止基金的发行,已发行的基金份额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我国《试点办法》规定,在募集期限内(最多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并且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基金方可成立。不符合此条件的,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基金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第二节)开放式基金的销售、
申购以及赎回
一、开放式基金的直接销售
基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分销给投资人。一是直接由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销售;二是由销售代理机构销售。这两种途径被分别称为“直接销售”和“代理销售”。
在直接销售方式下,你可以到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购买基金份额,或者通过邮寄、电话、银行电汇、到基金开设的办事处、互联网等各种途径,直接从基金公司购买基金单位。
二、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
基金的代理销售,就是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来销售基金。
国外的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渠道十分发达,主要有: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投资顾问公司等。比如在美国,大多数基金都有一个附属的销售商,负责向全国销售。该承销商拥有独家销售权,利用不同的渠道销售基金单位。在香港有四成的基金是通过银行销售的,其他的代销机构还有独立财务顾问和保险公司。在欧洲,基金分销渠道主要由银行占据,其次是保险公司,其他独立机构、邮局和证券经纪人等。
在代销系统中零售机构直接面向投资者,投资者通过这些机构的网点进行申购与赎回。这些网点提供的服务有两种类型:一是单纯的买卖服务;二是买卖服务与投资咨询服务。从国外情况看,各国采用的销售渠道有所不同,美国销售渠道最为丰富。
以下是美国、英国、日本基金销售渠道的分布情况:三、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方式开放式基金销售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基金发展的规模和经营效率的要求。随着基金产业的发展和基金投资的普及,为适应投资者的需要,基金的销售渠道必然越来越宽。在美国基金业发展早期,主要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基金销售,香港早期以直销为主,现在都发展到了多元销售方式。
我国《试点办法》规定,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的条件是:
(1)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2)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3)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4)有安全、有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基金销售可以选择直销和代销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直销而言,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客户服务中心、销售部或直属的销售公司来专门处理基金买入和赎回的业务。除了设置自己的销售网点,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转账,或在技基金销售渠道美国英国日本37%1%36%—99%12%——5%15%—7%30%—39%代理销售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顾问直接销售术可行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进行销售。在尚没有经纪人制度的我国,这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的基金销售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重点采用。节省的佣金可以直接减少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成本,增加投资人的收益。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直接销售体系,比如在全国主要的城市设立销售分支机构。这样做的原因是:贴近大众,有利于树立自己的品牌;建立各地分支机构,便于协调与各地分销机构的关系;接待当地投资者的访问,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功能;放置宣传资料,协调当地的宣传工作;方便与当地上市公司的联络,便于研究工作的开展;等等。对于代销,可以考虑全国性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详见问题19、20。考虑到我国基金产业发展的实际,目前应采取直销和商业银行代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随着基金业规模的扩大和品种增加,可发展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多种形式的直销等在内的多元的销售体系,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要和将来代客理财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就“华安创新基金”的销售渠道看,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两个销售途径,一个是直销机构,设在上海浦东陆家嘴的上海国际大厦二楼的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另一个是代销机构,交通银行确定的首批试点13家分行的200多家营业网点(交行的首批开放式基金销售试点分行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沈阳、广州、青岛、郑州、武汉、杭州、西安、深圳等13家分行)。投资者要买“华安创新基金”,首先要成为银行的储户,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申购资金由储蓄存款再转为基金申购款。根据申购日当天收盘时基金净值折算为基金单位数量,实行T+2日的交割机制。
四、我国开放式基金可以在商业银行购买
建立基金的销售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只能是边摸索、边完善的发展过程。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现状,在开放式基金试点初期,先采用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开展基金销售工作,并由托管银行担当过户登记机构角色。主要原因如下:
(1)方便和鼓励储蓄资金购买基金。
(2)银行系统营业网点多,符合贴近大众的要求。
(3)清算系统发达,基本上能够作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清算和资金划拨,这点对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汇总非常关键。
(4)在我国,银行的信誉良好,利用银行推销基金,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购买信心。
(5)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电脑系统,建立基金投资者名册。
(6)五大商业银行具有基金托管的经验,熟悉基金业务。
除以上原因外,由于我国的银行具有营业网点多,遍布城乡各个角落的特点,借助这些网点,你可以像储蓄一样方便地购买或赎回基金。基金的投资对象范围因此超出了证券市场触及的地区,未来甚至可以深入到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地区,给缺乏直接参与证券买卖条件的投资者提供间接参与的可能。对于银行而言,这也增加了服务费收入。在银行网点进行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也便于消除在证券交易场所买卖基金所产生的股票获利“幻觉”,即把基金和股票放在一起比较收益率,产生对基金不合理的获利期望值。从大众投资这个角度看,开放式基金具有储蓄可以随时存取的特性,在某种程度上更类似于储蓄,通过银行销售基金,使投资者在心理上感到基金和储蓄的相似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增多,不同的基金会选用不同的银行做自己的代理销售商,这样有利于在销售服务环节上加强银行间的竞争,促使公正的销售费率的产生,使投资者得到更好的服务。如果采用证券公司作为代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清算和过户,投资者得到的服务都是同质的,那么很难体现在销售服务上的竞争关系,不利于基金之间的竞争。
另外,我国目前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电子转账、资金汇划系统使得总行和分支行之间、分支行与分支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划拨非常迅速,当日便可以汇达并解付,技术上也不存在任何障碍。
因此,目前采用商业银行作为基金销售的主要代理机构,对于开放式基金的营销运作、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拓展、投资者服务和使基金保持有利的竞争地位,都更为合理有效。
五、开放式基金还有其他代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