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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治安司法(4)

1998年区检察院查处原金阊区房管局副局长韦智受贿大案,查处原苏州市经贸物业管理中心会计凌铣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设账户、收人不人账、做假账等手段,侵吞单位公款54.7万余元的特大案件,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凌被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区检察院受理经济举报线索38件,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5件5人,共追缴赃款30余万元。

(第二节))监督

一、侦查监督

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来履行监督职权。在审查批捕中,实行办案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检察长审定的三级负责制。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材料不完整、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证实犯罪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逮捕必要的以及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护居住的方法。严格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要求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审查起诉主要是核实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查明主要罪行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足,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条款是否适当。审查后,分别就情况作出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检察院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且有悔改表现,或者罪行虽较重,但能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可以不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对虽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决定不予起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补充侦查。

1956年2月区检察院成立后,即开始审查起诉工作,至年底,受理案件14件,经审定,起诉6件,不起诉3件。1957年参加肃反复查工作,审查起诉30件。

1983年9月以来,配合公安、法院“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至1985年末,共批捕人犯904人,不批捕29人,向法院起诉559件805人。1988—1990年的三年间,区检察院共审理提请批捕人犯507名,经审查批捕382名,不捕59人;审查起诉案件368件,经审查提起公诉292件。

1989年以来,区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采取提前介人的办法,紧密配合,既把好办案质量关,又加快办案速度。如1989年12月26日,三六湾粮店发生蒙面贼持刀抢劫案,检察院接报后立即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掌握案情,当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时,仅用2个多小时就作出批捕决定。1995年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262件410人,经审查批捕359人,其中盗窃犯186人,抢劫犯44人,流氓犯26人,组织容留卖淫、贩毒,强奸犯等15人。1996—1999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区检察院通过参与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和专项打击,扫除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严格把关,保证办案质量。199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60人,批准逮捕205人,不批准逮捕5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97起257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190件248人。199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18人,经审查,决定批捕257人’受理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97件268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195件265人。在审查中,区检察院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防止冤假错案。如在受理审查"·19”特大杀人碎尸案中,进行认真细致的全面审查和主证复核,发现最初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始终交代不出犯罪的第一现场,一些重要物证也未获取,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此案经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终于将真凶张鸿发捕获归案,从而避免一起生死攸关的错案发生。

二、公诉

清末、民国时期,检察机关的公诉,是对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包括其他机关侦查、上级交办、由检察机关办理手续的案件),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检察官作为公诉机关的代表,参与诉讼,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并进行法庭辩论。但检察官在诉讼中只是处于当事人的地位,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

新中国建立后,市人民检察院于1954年第四季度开始担负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至1957年5月,市、区两级检察院机关全面担负起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嗣后,屡有兴废,至1978年才恢复公诉工作,并将出庭支持公诉列为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作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宣传法制的重要环节。在公诉中,一是写好起诉书和公诉词。二是认真参与法庭辩论。三是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案例选介】1991年3月9日,金阊区检察院受理一起建院以来首起特大诈骗案件。罪犯朱杏根单独或伙同罪犯仲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实情的诈骗方法和签订假合同等形式,骗取国家和集体财产合计人民币155.82万元,用于个人还欠款和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主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刑释后再犯罪,依法应予严惩;罪犯仲珉参与诈骗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在同案犯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理。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和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1991年10月1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市法院审查,于1992年2月25日开庭审理,3月5日依法作出判决,罪犯朱杏根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仲珉被判处有期徒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审判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此外还通过审查判决书副本和受理被告人申诉等途径进行’主要内容是:法庭组成是否合法;审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和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有无恂私枉法、放纵犯罪或挟嫌报复行为等。1957年,全市市、区两级检察院审查法院判决书副本255份,发现其中9份有问题,即行使审判监督权,对3件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在上诉期内提出抗诉,法院均作再审改判;对6件判决书上认定事实有出人或引用法律不当,但不影响判决的案件,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法院对其中两件作裁定更正,其余作为工作上的缺点注意改进。1958年后,这一工作未能认真开展,直至1978年8月,市、区两级检察院重建,才恢复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1995年,区检察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经济)判决提出的5件申诉,经审查决定立案3件。立案查明,有2件认为法院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违反法定程序,遗漏诉讼参加人,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有1件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终止审查。从而实现了区检察院自开展民刑检察业务以来,抗诉案件零的突破,得到省、市检察院的肯定。

1996—1999年,区检察院共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经济判决裁定的申诉案47件,立案审查18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做好息诉工作23件。

(第三章)审判

审判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江苏省地方审判厅就设在桃花坞牙厘局旧址。清代与民国时期审判制度尚不健全,法官收受贿赂、恂私舞弊习以为常。“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即为当时官衙与法院的写照。解放后,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人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的新阶段。

(第一节)机构

一、机构

清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就设于桃花坞牙厘局旧址,与江苏省城高等审判厅合署,下辖江苏省城第一、第二和第三等3个初级审判厅。其中,第二初级审判厅设在中军弄(一说是在桃花坞法院内附设初级审判厅),以巡警西、南两区为管辖区域;第三初级审判厅设在阊门外三乐湾原守备署,以阊门、胥门、盘门一带为管辖区域。

民国元年(1912)苏州府行政建置改为吴县后,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后改为苏州地方审判厅)改称吴县地方审判厅。民国二年10月,各初级审判厅均裁并于吴县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法院。嗣后,地方审判机构虽有变动,但始终未设下属审判机构,故不再记述。

1950年11月,苏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办公,为第一审级法院。1954年9月,辖区内设东、南、西、北、中5个分庭。1955年初,市人民法院撤销,成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从市政府组织序列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为第二审级法院。在辖区内建立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级法院,同时撤销5个分庭。西区人民法院于1955年5月正式成立,同年11月改为金阊区人民法院。1958年5月,金阊区法院与平江、沧浪、北塔3个区法院合并,建立城区人民法院。11月,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改为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级法院。1974年7月,市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建立延安区人民法院。1979年恢复为金阊区人民法院,一直延续至今未变。1999年末,金阊区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办公室。

二、诉讼制度的演变

清代诉讼,刑民不分,诸法合体,无单立的程序法。民间纠纷一般由亲属、地保、乡董或保甲长调处;刑事案件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发生造反、暴行、凶杀等重大案件,由地保逐级呈报。平民告状,经“击鼓鸣冤”或“拦轿喊冤”呈上状纸。准告后,捕快凭“牌票”或“朱签堂单”捉拿人犯,由知县升堂开审。审判以被告人口供为主要依据,以诱供、指供、逼供为必要手段,以致被告人受残酷肉刑,屈打成招,造成大量枉判和冤狱官场贪赃枉法成风,有财有势者用金银“打点”、“买通”诉讼的各个环节,得以胜诉。

宣统二年建立各级审判厅后,刑、民事开始分立。“审定罪之有无者”为刑事,“审定理之曲直者”为民事。但在诉讼的程序制度上,除实行四级三审制外,未作明显改变。同时,由于地方官员中革新与守旧两派之间的斗争十分激烈,人事安排的矛盾尤为突出,以致新式的审判工作迟迟不能开展,大部分案件仍由府、县衙门审理。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审判制度,仍以坐堂问案、刑讯逼供方式审理案件。国民政府先后制定、实施刑、民事诉讼法。但诉讼程序繁杂,讼费高昂,当事人告状须交纳登记费、状纸费、抄录费、送达费、承发快递费、证人和鉴定人到庭费等大量费用。请律师还须花高额酬金。凡“程式不合”或“手续不全”,不予受理。民国前期实行四级三审司法体制,民国十五年后改为三级三审制。审理案件的依据是《六法全书》及一系列单行法规。审理案件的原则是“自由心证I证据力之强弱,悉凭审判员之心理判断)。有罪无罪,有理无理,由法官自由拾取证据,以据定论。法官收受贿赂,恂私舞弊,习以为常。诉讼法虽有公开审判、回避、辩护、上诉等制度规定,但却形同虚设,并不以此实行。国民政府还制定实施“特别刑事法令”、《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案例》,实行秘密审判。此外,还广泛采用法外制裁,党、政、军、警、宪、特机关均可侦查、逮捕、审讯人犯。

新中国建立后,遵循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指示,废除一切旧法规定,逐步建立起一套新型的审判制度。1952年秋进行司法改革,批判旧法思想、旧法观点和旧法作风。贯彻“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一切公民适用法律平等”以及“严禁逼供,彻底废除肉刑”等原则,实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一系列审判制度。1958—1961年受“大跃进”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搞办案“放卫星”,以“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下去一把抓、上来再分家”的办法,“高速度”办案,规定和程序制度被搁置一边。1962年后,纠正这些错误做法,审判工作重新走上轨道。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审理案件不依规章制度,搞“一条龙”办案,“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主观臆断,刑讯逼供,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法制渐趋健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的新阶段。

(第二节))审判工作

金阊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承担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一审案件的审判任务,还负责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

一、50年代情况

1955年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推进各项审判制度,选择人民陪审员,调查、掌握社会动态,打击抗拒改造的不法资产阶级分子,打击抗缴税收的事件。1956年,运用审判武器,打击反革命气焰,惩办一批犯罪分子,保证社会主义改造顺利进行。1957年,继续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正确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狠狠打击犯罪分子,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二、70至80年代情况

1974年区人民法院重建后,直接受理一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申诉案件。信访接待和指导调解委员会和法纪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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