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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具体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合法

调解委员会应当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职工代表能够反映广大职工的利益,企业代表能够反映企业的意见和态度,企业工会作为第三方,既代表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因此,由三方共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有利于全面、公正的处理纠纷,解决矛盾,更好地兼顾各方的利益。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员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在人数比例上,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但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2.调解委员会具有法定职责

经合法成立的调解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调解委员会在接到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以后,应当依法审查该争议是否属于本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否符合调解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应当即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争议一经受理,调解委员会应当对案件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调解。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尽管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作出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调解委员会仍然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如果发现一方或双方并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经督促无效,可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委员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用人单位管理层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3.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一定范围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并不是有权调解所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一个群众性的组织,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它是一个调解组织,而不是一般的群众组织;它是专门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而不是调解民事纠纷和其他纠纷的调解组织。

总之,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时,应当保证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受案范围符合法律的规定。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合法

调解委员会具有法定职责

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一定范围的劳动争议

某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一名是分管公司人事的副总经理,一名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一名是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出的代表,剩下的两名是工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公司作出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可是公司的法律顾问指出,该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首先,分管公司人事的副总经理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都是企业代表,共两名,而调解委员会只有5人,所以超过了1/3的最高限额;其次,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工会代表担任,企业代表不能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第五节)确定调解劳动争议时应遵循的原则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不是必经的程序。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来受理。

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愿意调解委员会调解,愿意申请仲裁和诉讼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是出于双方的自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直至提起诉讼;调解协议的执行也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委员会不能强迫当事人执行,当事人有权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一步寻求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2.及时调解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时必须遵守有关调解期限的规定。比如,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而实际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是最能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因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于单位内部,其组成人员都在本单位工作,比较熟悉本单位的情况,清楚争议发生的来龙去脉,最便于就近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3.与当事人协商原则

这是由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仲裁机关和行政机关。因此,它既没有司法审判权,也没有仲裁权和行政命令权。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当运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同当事人进行民主协商。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守以上三项原则,违反以上三项原则所进行的调解是不合法的。

操作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守以下三项原则:

当事人自愿

及时调解

与当事人协商

张某是A纺织厂的工人,由于市场对该厂生产的纺织品需求增加,该厂获得了大量订单。为了能完成生产任务,该厂要求张某加班。连续加班两周后,该厂终于如期供货。在当月的工资发放中,张某要求该厂支付加班工资,但是该厂以资金困难为由不予支付。经张某多次要求,厂方还是不予支付。于是,张某就该争议申请该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张某与厂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张某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该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认为张某只有在与厂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对调解协议不服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张某不相信,向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得知,调解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调解不成,张某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强迫张某达成调解协议。

(第六节)确定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的过程中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与受理

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或者不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就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争议的对方,争议的问题,调解请求,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审查中,需要审查的内容有:申请事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对方是否明确;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明确。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予受理,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2.调解前准备

调解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应当进一步审查申请书内容,如发现内容欠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调解委员会还必须对争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为调解作充分准备。调查既可以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全面核实,也可以分别听取或召集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理由和意见。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劳动争议事项调查,有关方面应予配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做出分析结果,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在调解开始前或者调解过程中,如果发现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调解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3.实施调解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调解终结

调解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宣告终结:

(1)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即告终结。

(2)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诸多原因撤回调解申请。根据自愿调解的原则,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其撤回申请,并终结调解。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则调解程序终结。

(4)因争议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致使调解失败或者法定的调解期限已到,调解终结。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终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调解协议的执行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委员会只能劝说或督促其执行,但无权强制执行,当事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对于不能履行或不愿意履行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上程序,严格按照各项程序性规定办事。

操作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争议时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申请与受理

调解前准备

实施调解

调解终结

调解协议的执行

(第七节)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发生劳动争议后,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了使劳动争议得到顺利解决,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上应当谨慎,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参加仲裁,有效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体现“三方性”原则,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三方代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2)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相持不下的局面。在意见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解决。

(3)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的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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