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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政制·法制】(6)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的,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

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

古代为什么规定不能越级告状?

古代的诉讼制度规定,诉讼必须逐级告状,一般不许越级告状,违者要笞四十,受理的官员也要笞四十。但有重大冤情被压制无法申诉的,可以向皇帝直接告状,但经常要冒承担冲撞皇帝仪仗责任的危险。

为了防止乖戾之徒诬告别人,在告状时,诉状上要写明事实,不许说自己不能确定的事,否则要笞五十。同时,诬告别人什么罪名自己要承担什么罪名。如果写匿名信告别人的状,要被流放两千里。

古代社会的诉讼权受到很大限制,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各朝代都规定,子孙不许控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许告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如果违反,要处绞刑。但是,如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种重罪,那么任何人都必须向官府举报。可见,封建社会法律是以维护皇权为第一目的的。

对于民事诉讼一般是要在基层根据伦理道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可以到官府告状,不经过调解私自到官府的,要被处罚,并被视为刁民。

我国古代也有婚姻法典吗?

在西汉时期,我国已经有了第一部婚姻法典——《汉婚律》,它的内容包括婚姻范围(禁止直系亲属通婚),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后嗣、离婚等六个方面的法规。

这部《汉婚律》特别强调维护家族内部尊卑秩序,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早期的成文法典有哪些?

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据说夏代制定了“禹刑”,商代制定了“汤刑”,周代制定了“九刑”。从甲骨文中可以看出,商代已有了成文法典。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几个主要诸侯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如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的“铸刑书”,后来邓析又用竹简造刑法书,称为“竹刑”;公元前514年,晋国把范宣子所作的刑书铸于鼎上。这都是最早公布的刑法,可惜均已失传。

战国时期,成文法典进一步增多。公元前5世纪末至公元前4世纪初,魏相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制定了《法经》,共有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公元前4世纪中期,商鞅在秦国变法,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又把原来的《秦律》重新补充和修订,颁行全国。

汉初,丞相萧何曾参照《秦律》,制定法律九篇,称《九章律》。以后,每个朝代都参照过去的法典,制定本朝法典,使法律日臻完善。

我国刑法源于何时?

刑法的“刑”字,在古代写作“井”旁加“刂”。其含义是,在奴隶社会里实行井田制,井田中间有口井,奴隶主为了防止奴隶来舀水,便派人拿着刀去守卫,谁抢水吃就把谁的头砍掉,这就叫用“刑”。中国的法自古以来是指刑律即刑法。从《尚书·吕刑》、晋国“铸刑鼎”到《大清律例》都是一样。刘邦的约法三章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也是刑律。

我国刑法源于夏朝,以后各代均有刑律。其中《唐律》是封建社会一部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什么意思?

时下的法制史教材、参考资料,几乎都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解释为:“刑不上大夫”即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如他们一般不被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在郊外执行等,主要是因为贵族内部,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生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礼不下庶人”,即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立的。

然而,上述解释之后,又自相矛盾地加上:史籍上关于官贵被杀、被刑的记载,是不胜枚举的;“礼不下庶人”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真是让人无所适从。

那么,为什么产生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荒唐解释呢?原来,关键在于对上和下的理解是否正确。其实,上下就是加减。“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意思为:刑法不加重于大夫,礼制不减轻于庶人。实际上,大夫是懂得刑法的,而庶人不一定懂得礼制。所以,这一句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加重罪责,庶人不因不懂得礼制而减轻罪责。”可见对刑法和礼制知道与否,并不能影响罪刑的轻重,不因此而增一分或减一分。

小姑娘缇萦与刑制改革有什么联系?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开始进行刑制改革。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形制改革起源于一次案件,当时齐国的太仓令淳于意犯罪要被处以肉刑,他只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小女儿缇萦便陪同父亲到了京城长安,向文帝上书,说愿意去做官奴,以赎父亲的肉刑。文帝很感动,让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改革方案,方案将原来要执行的墨刑、劓刑和斩左、右趾改成笞刑和死刑。

这次改革改变了原来包括肉刑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这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过度的开始。景帝即位后,继续刑制改革,两次颁布诏书,将肉刑数量大幅度减少。同时,还规定了刑具的长短薄厚,以及受刑的部位,行刑中间不许换人等。但宫刑在这次改革中没有废除。这次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的转折点,此后,到南北朝时期,肉刑逐渐被废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齐时出现了雏形,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明朝的朝审制度是一种什么制度?

朝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在秋后处决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复审死罪囚犯。这实际上是一种会审复核制度,表示对人生命的重视。

这种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时期,他认为人命至关重要,一旦处死就无法复生,后果难以挽回。所以英宗规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后,对于将要处决的死罪犯要重新复审,参加的大臣除了司法部门外,几乎包括了在京的所有重臣,如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等。由于参与的官员级别很高,基本包括了在京的最主要官员,所以朝审也号称“九卿圆审”。 一般朝审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经遵照“决不待时”(即不等到秋冬季节就执行死刑)的原则在平时被处决了。因此,在秋后处决的死罪犯都是一般的杀人犯、严重的盗窃犯。

清朝的秋审制度是如何执行与运作的?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审判官的组成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然后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刑部,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在每年的八月,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审批。如果确认了情实,到秋后就要处决。缓决如果连续了三次,就可以免死罪,减轻发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减轻发落。可疑的则退回各省重新审理。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是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司法也严禁非法刑讯吗?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中,用刑具对受审的人进行肉体折磨,以此强取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刑讯。奴隶社会时期的刑讯由于史料缺乏,现在还不清楚,但秦朝的刑讯即“榜掠”已经比较明确。李斯就是被赵高用“榜掠”逼供被迫认罪的。到了汉代,刑讯已经制度化。

秦汉时期规定,如果审判时,被告经常推翻口供,拒不认罪,就可以使用刑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刑讯的弊端得到一些抑制,统治阶层提出了依法刑讯的主张,对于刑讯的刑具和规格都做了规定。唐朝时,刑讯制度基本法制化,唐律规定,官僚贵族和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人,还有残疾人和孕妇可以免于刑讯。唐朝之后的宋、元、明、清都继承了唐朝的刑讯制度。

为了防止法外刑讯激起民众反抗,皇帝中有的颁布诏书,严禁非法刑讯,并对违法官吏处以重刑。

五听是听人说话还是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

五听是中国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听即是判断。五听包括五种方式。

(1)辞听。根据当时的言语错乱判断他在说谎。

(2)色听。观其颜色,看是否因说谎而脸红。

(3)气听。如果无理则会喘息加重。

(4)耳听。如果理亏就听不清法官的话,可能在设法自圆其说。

(5)目听。如果无理则两眼慌乱无神。

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就会做出合理判决。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古代执行死刑为什么一般在秋冬季节?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古代还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直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明朝也规定十直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

枭首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

枭是一种动物,传说长得和猫头鹰极为相似。枭和一般鸟一样由母枭为幼枭哺食,但枭老了以后,就力尽眼瞎,不能再为幼枭哺食了。这时候幼枭就会把父母吃掉以充饥。母枭用嘴死死叼住树枝,听凭幼枭啄食,一直到全身被啄光,只剩下脑袋挂在枝头。

这种奇特的幼鸟啄食母鸟的方式便被借鉴到了刑罚制度中,就是所谓的枭首,做法是把犯人的头砍下来,高挂在木杆之上,后来把人头砍下挂在城门上示众。确实跟母枭死后的样子相像。刑罚中的“枭首”,就是根据枭死后首挂枝头这一特点而命名的。

根据历史记载,商代初期就有了枭首之刑,形成制度则是从秦代开始的。汉律中大逆不道,不孝罪皆处枭首。晋亦有此刑。南朝梁律有“大罪枭首”,北齐死刑五等,第二个就是枭首;北周死刑亦有五等,第四个为枭首。北魏太和三年(479年),“除群行剽劫者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隋开皇元年(581年)废除。唐宋时期,虽偶尔行之,但非常法。辽代复置,称为“枭”。明清对强盗施此行,是将犯人长发束牢,反缚跪地受刑。

1905年4月24日,枭首连同死刑中的凌迟、戮尸一同被清廷废除。

十恶不赦为哪十恶?

古代封建刑法制度中的“十恶”之名,原来称“重罪十条”,设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齐律》)。”到隋唐时,随着佛教的兴盛,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此时“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谋反。妄图危害皇帝的政权,即夺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

(2)谋大逆。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陵墓。

(3)谋叛。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

(4)恶逆。殴打及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

(6)大不敬。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

(7)不孝。告发、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健在时分家,供养不及时,诈称父母、祖父母死等。

(8)不睦。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告发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9)不义。丈夫去世隐瞒不办丧事,为丈夫守孝期间擅自脱孝服穿喜庆的衣服,擅自改嫁。

(10)内乱。指家族内的乱伦。

如果犯了十恶,一般是不赦免的,即俗话说的“十恶不赦”,但也不绝对,有的罪名是遇到国家大赦时不免死罪,只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免死罪,但要流放。贵族官员犯了十恶,就丧失了议、请、减等特权。虽然有大赦,但也要罢官。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

什么是“准五服以定罪”?

历代王朝都用法律形式对丧服制度作了规定。《仪礼·丧服》篇把丧服称“五服”,即斩衰(音催cui)、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等级,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同的各种亲属,各有特定的居丧服饰、时间和生活起居行为规范。所谓的五服制罪,即“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斩衰是最重的丧服,其材料用最粗的生麻布制作,割布成形四缘及袖口均不缝边,像斧斩一样,称斩衰。齐衰的丧服形制与斩衰相同,只是用生麻布做成,其丧服四缘及袖口缝边,故称齐衰。大功是次于齐衰的丧服,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为伯叔父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都要穿这种“大功”丧服。小功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的,是为较远的亲戚服丧的等级。缌麻,是最轻一等的丧服,是用稍细的熟布做成的,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这个档次。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唐朝法律继承了晋律的以服制制罪的传统,并加以发展,明确而具体地列入律条。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与完善。

何为八议,八议是八种议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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