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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法律翻译的文化认知语境(1)

翻译是一种传递信息的跨语言交际。美国翻译理论家奈达指出“翻译是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义”。Nida E A Language,Culture and Translating《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3:152.语言渗透于文化,是文化的记录者、传播者、促进者和影响者。翻译要将本土文化和异域文化结合起来,离开文化背景去翻译,不两种语言之间的真正交流便不可能指正实现。语言作为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与法律也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1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

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深远的影响。18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说:“法与法律制度是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也都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和辩论,法律语言与概论的运用,法律文本与事实相关的描述与诠释,立法者与司法者基于法律文书的相互沟通,法律语境的判断等等,都离不开语言的分析”。徐运汉:“法律语言运用的有益探索———评《法律语言运用学》”,源自《法制日报》,2004年3月18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从语言的功能来看,语言是人类社会统一使用的交际工具,通过语言人们可以传递思想,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律的意义世界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有些法的概念只能在语言中才能获得其存在,因为在现实的世界中,这些法律概念没有实体相对应,只有借助于语言才能加以描述。人类也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适用法律,只有通过语言,观念形态的规范才能被深深地镶嵌到国家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中。许多流传至今的历代优秀法律语言作品包括有关法律语言认知和运用技术的著述都是对本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记载与传承。埃尔曼认为“法律移植是将某些制度和规范从一种文化移至另一种文化。法律文化依赖于一种久远的历史习惯和传统,是一个民族长期的生活方式、宗教伦理、思维方式等的沉淀和凝结,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民族性,深深地融会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仅以古代汉民族法律语言而论。它既是中华法系的独特法律文化的产物和一种独特的表现形式。对中国法律语言产生深远影响的文化因素即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思维模式等文化传统。在传统文化影响下产生一批独特的法律词汇和概念术语则是这种法律文化的记录、表述工具,从而使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精髓得以保存、流传并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流。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禁令、刑罚、命令”形式出现和存在的,所以一种“杀伐”之气时常流露在法律语言中,形成独特的法律词汇和概念术语,如律、令、科、比、五刑、五听、狱、判、囹圄、录囚、八议、城旦、鬼薪、凌迟、车裂、腰斩等,这些概念都记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特征。刘愫贞:“关于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的窥见”,源自《新浪博客网》,2009年4月25日,http://blog.sina.com.cn/liusuzhenlaoshi.古代汉民族法律语言中的一整套古色古香的法律和法学的概念、术语,应看作是它的一大基本特色。这些词语与现代汉民族法律语言的词汇系统,虽说不无联系,但差异甚巨。这种巨大差异,正是中国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的固有特征的反映,同时又通过语言记录、表述了这迥然有别的特征。潘庆云认为汉语法律词汇发展的过程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是旧质要素不断消亡和新质要素不断产生的过程。潘庆云:《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抽象反映,人们对客观世界反映结果必须用词和句子来完成,通过词和句子体现人们的思维反映,体现人们的思想,呈现思维的内容,是思维的外在表现。美国语言学家爱德华·萨丕尔在《语言论》中指出:“语言和我们的思维不可分解地交织在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同一回事”。[美]爱德华·萨丕尔著:《语言论》,陆卓元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法律思维是人们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解释、论证的过程,是人类在法律领域的一种理性思维活动,然而法律思维过程的形成和结果的获得,必须依赖于和借助于语言对某一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给予最佳的解释,以及运用语言对个别事实进行准确的法律评价。法律思维本质上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也只有通过语言这个工具才能体现。

语言就是法律传达价值判断的基本手段,并形成法律的概念和逻辑,从而为法律提供特有的思考手段。语言是法律的中心,没有语言,法律就不可理解。语言虽然不是建构法律的唯一要素,但毫无疑问,法律主要是被语言所建构的。语言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的形式要素是因为语言具有表达与沟通的功能。是语言,立法者借助语言符号性、意义性和交性际的基本特征,来与司法者、一般守法者之间的沟通,法律才有可能成为立法者和守法者共同的行为守则。在欧洲,一些法学家运用语言与文化能指所指的对应系统的理论对法律史、法律文化进行了再解释。法律语言的词语更替、语义流变,本身就是一部特殊意义的法律文化史,而且与传统的法律文化研究范式注重对法律制度的变化的研究相比,这种研究更能体现出特定语境下人们的思维方式、信仰习惯和知识世界。

语言学可以成为司法的重要技术。自从亚里士多德将法律语言视为修辞学的一个分支开始,到19世纪在逻辑学指导下大卫·梅林可夫、克里斯多与戴维等人的书面文体研究,再到奥巴赫·阿特金森及德鲁对法律语言的社会学研究,人们就开始了对语言与法律关系的真理性探索。在20世纪西方学术界浩浩荡荡的“语言学转向”思潮的影响下,国内法律语言学界也开始关注法律语言的研究转向。利用语言学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语言学便成为一种非常有用的司法技术。比如,利用方言学、语音学、文字学来帮助认定人的身份,利用语言统计技术进行测谎,通过对书面或口头语料的话语分析,可以断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甚至执法或司法人员所言是否真实,是否有欺骗性以及话语的真实意图或动机。通过词汇、句子和篇章层面的研究有助于准确地解释法律文件等等。专家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角度研究法律语言。法律语言与哲学、法律语用学、法律语言逻辑学、法律语言修辞学、法律语言语音学、法律语言心理学、法律语言与文化、法律语言方言学、法律语言语义学等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以及法庭语言研究、法庭翻译、专家作证、法律双语和多语研究等法律语言语用研究,开拓了研究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在当代西方,西方法律语言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成果得到正式的应用。语言学理论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给予司法实践以特有的动力,研究对象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涉及各种活动的语言行为,其中法庭语言的丰硕研究成果研究直接服务于整个法律活动,所所起的作用也最大。在西方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已有不少语言学家的活动从法律语言特点的研究扩大到了具体应用,在法律活动中语言专家的权威性得到法律界的承认。司法界及政府也给法律语言学研究提供很大方便,例如司法活动语言材料的收录,庭审音像材料复制,最新案例语言分析等。

语言是承载和发展法律文化的重要工具。法律文化与语言紧密相连。没有语言,法律文化便不可能发挥它的功能;没有语言,法律文化也不可能世代传承和发展。人类的语言并非完全只是把特定的名称赋予特定的事物,它的非凡成就在于创造出许多普遍的概念,使人类的思考、沟通与决策能够具有重要的凭借。语言对于法律的意义,在近代以来的法典法中表现得最为直观和彻底,但这并不意味着直到那时语言对于法律才是重要的。实际上,在法律的历史起源过程中,语言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A·考夫曼(Arthur Kaufmann)以及新分析法学学派的继承人N·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也都指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无论是发展程度如何的社会,其法律的形成、解释、理解和运用,很大程度上是借由语言而获得落实的;换言之,语言就是法律各个层面的媒介(medium)、过程(process)乃至产物(product)。谢宏滨:“论法律语言的意义和作用———自社会语言学跨领域的视角观察”,载《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10期。法律语言规范着法律,发展着法律,也实施和实现着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发展,又丰富和完善了法律语言的形式和内容,促进了法律语言的发展。

法律语言这一术语源于西方,在英语中它原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法庭诉讼和进行其它非法律诉讼等活动时所使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后来将其特定化并扩展到语言的其它层面,如法律术语、法律文句、法庭诉讼语言等。法律语言有不同的社会属性,与其他社会方言一样,是人们根据文化、环境和交际目的、对象等语用因素长期使用中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用途和自身规律的语言功能变体。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语域变体(register),或是一种行业语professional jargon)。从广义上来讲,其内容主要是指一切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在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习惯语言。它是法律学科与语言学科交叉研究的结晶。

研究法律语言的方法最早起始于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人的修辞学。法律语言与其他用于劝说与引诱的语言融合在一起,作为一种特定语境下有用的劝说技能。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随着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发展与完善逐步形成的,它是服务于一切法律社会活动并且具有自身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20世纪80年代,随着语言学的迅速发展,许多语言的交叉和分支学科应运而生,语言学的作用日益明显,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日益成为人们经常讨论的一个话题。1991年首届法律语言学研讨会在英国举行,同时诞生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1993年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在德国正式成立,并于1994年创办了《语言与法律》杂志,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

3.2法律语言的语境认知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法律语言部分地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所组成,部分地由日常用语组成。法律与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关于法律语言的概念有诸多观点,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在英语中指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法律事务的用语,还指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还包括法律文书和诉讼口语等。随后,法律语言向逻辑学方向发展,注重书面语的研究。到19世纪中期,受法律分析实证主义的影响,把法律看作一个封闭的体系,而不带任何主观的﹑道德的或政治的色彩。这一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在研究只针对法律语言的语法结构。而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普遍语法”。学者古德里奇(Goodrich)认为,法律语言是独立于语境(context independent)且自成体系的(selfcontained)。法律文本是事先写好的,意义也就先存在了。只要用语文学的方法就能解读。这一阶段研究确定了法律语言词汇的特征。但是这一研究方法将法律语言学囿于一个纯粹的符号系统来研究,好像这个系统就是产生独立的句子的系统,而这些句子又完全不受实际使用时包括心理的以及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律语言的研究仍然局限于语言本身,依赖于语言学的研究和成果。

法律语言学的第三个发展阶段则超出了传统的法律语言学注重语言内部结构,诸如词语、语义、语序和句法等的研究,借助社会学、人类学的视角和方法来探讨法律语言的文化意义。美国西北大学学者Levi将法律语言学分为六大领域: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和篇章分析、语义学、词法与句法、语音学和音系学。Levi认为语用学和社会语言学对法律语言学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语言学家在语用学研究中把注意力从语音、语法、词汇等,转移到了对语义的探索,以及被使用的语言在具体语言环境中怎么理解。社会语言学重视语境分析,关心对话发生时的有关因素,谁说的话、话是对谁说的、怎么说的、周围的语言环境如何,对这些非语言因素的分析,可以得出仅对语言本身进行分析所得不到的结论。这一研究道路本质上体现了结构主义的世界观。Levi,Judith N. and Anne Graffam Walker.Language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Plenum Press. 1990.

关于法律语言的定义有很多,目前在我国关于法律语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法律语言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其二,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其三,法律语言是以民族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上述定义它们都强调了法律语言运用于法律活动的特点和从属于语言的范畴的特征,毋庸置疑,法律语言从属于语言的范畴,但上述定义中仅将法律语言的适用范围界定在立法和司法范畴,其对法律语言的定义过于狭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它已不仅运用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同时更多的向行政和经济领域扩展,它的使用对象不应仅局限于立法和司法范畴,还应包括行政管理事务、经济活动及法律教学,所以应对法律语言做广义的定义,由此法律语言可以定义为:法律语言是以本民族语言为基础,运用在立法、司法及一切运用法律专业术语领域的符号表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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