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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论征服(2)

即使在征服者一方具有可能设想的最充分的正义,他也仍然不具备拿取比战败者所能够丧失的更多东西的权利。胜利者控制着他的生命,胜利者可以对他的劳役与他的财产加以占有,进而获得赔偿,然而胜利者不可以夺取其妻子儿女的财产;妻子儿女有权享有他的财物,他占有的产业中也有他们的一份。例如,我在自然状态中(所有国家彼此都处于自然状态中)对另一个人施加损害,我因为拒绝赔偿而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时使我成为侵略者的是我以强力保卫不义之财的行动。被征服后,固然我的生命权已经丧失,任人处置,但我妻子儿女的生命权却并非如此。他们没有参战,也没有助战。我无权放弃他们的生命权,这并非我所能放弃的。我的妻子对我的产业进行,对于她的一份,我也不能给予放弃。既然是我的孩子是我所生,就也具有权力依赖我的劳动与财产维持生活。因此,问题是:征服者具有权利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而子女们也具有权利享受其父亲的产业而维持生活。至于妻子的一份,不管是她依靠自己的劳动还是凭借契约使她有权享有这份财产,显然她的丈夫不具备放弃归她所有的东西的权利。在此场合,又应如何处置呢·我的答复是:既然要尽可能地保护所有人类才是根本的自然法,那么,假如不存在足够的东西用以充分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与照顾子女们的生活所需,在此时刻,富裕的人应该减少其得到充分满足的要求,使那些不这样就会面临死亡威胁的人取得他们迫切的和优先的权利。

如果被征服者一定得拿出他所有的东西,对征服者的战争费用与损失进行赔偿,被征服者的子女们在父亲丧失其所有财产之后只能冻饿等死,那么,即便在这个程度上来讲,征服者如要满足正当要求,仍然无法使他有权对他所征服的国土有所要求。因为,如果在那个地区里,所有土地都被占领,不存在任何荒芜之地,战争的损失无法与世界上任何大块土地的价值同日而语。假如我并未夺取征服者的土地(既然我战败,就不会这么做),因此,我对他造成的所有其他损失不能与我的土地的价值相抵,如果它被同样开恳过,而且面积与我践踏的他的土地大致相等。破坏了一年或两年的收获(因为很少能影响到四五年的收获),能够算作一般所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而对于那些被夺去的钱财和财帛珍宝之类,则绝非是自然的财物,它们不过只具有一种想象的虚拟价值;自然并未赋予它们这种价值。基于自然的标准,它们是没有价值的,就像美洲人的贝壳串珠对于一个欧洲的君主,或者欧洲的银币对于从前的一个美洲人一样。在任何土地都被占有而不再有地荒芜的地方,五年的收获都不能与他强占的土地的永久继承权相抵。容易理解的是:假如不计钱币的虚拟价值,损失量和土地价值之间的差距将大于五比五百。在另一方面,虽然在土地比居民所占有和利用的数量要多,任何人都有权利用荒地的地方,半年的收获就会比继承土地的价值要大。但是,在此场合,征服者也就不怎么希望占有被征服者的土地了。所以,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因为所有君主和政府都彼此处于自然状态中)互相受到的损害,不能使征服者有权剥夺被征服者的后代的所有权和将他们从其世代传承的土地上驱逐出去。诚然,征服者往往容易以主人的地位自居,被征服者的境遇使他们无法对征服者的权利提出反对意见。然而,假如这是所有的一切的话,它所提供的不过是单纯的暴力所提供给强者支配弱者的权利根据,而根据这个理由,谁是最强者,谁就有权想要占有什么就能占有什么。

因此,即使在一次正义战争中,对于那些跟随征服者共同参战的人们,和被征服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乃至曾反对过他的人们的后代而言,征服者也不因其征服而具有统治他们的权利。他们自己可以丝毫不受制于他,假若他们原有的政府已经解体,他们便可以自由地创建另一个政府。

诚然,征服者常常依靠他具有的支配一些人的暴力,用刀剑对着他们的胸口强迫他们屈从于他的条件,受他任意为他们建立的政府的支配;然而,问题的关键是,他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呢·如果说他们接受限制是因为自己的同意,那么,这就是承认征服者要想有权统治他们,就必须获得他们自己的认可。现在还需要探讨的是,不根据权利而通过暴力威胁获得的承诺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同意,这些承诺的约束力量有多大;对此,我能够说,它们根本不存在约束力。因为别人用暴力夺取我的无论什么东西,我对它仍然保留着权利,他也有马上归还的义务。剥夺我马的人应该立即将它归还,而我也仍然有取回它的权利。根据相同的理由,一个用暴力强迫我作出承诺的人必须马上将其归还,也就是解除我所承诺的义务;不然,我可以自行恢复,也就是决定我履行与否。因为,自然法仅仅根据它规定的准则确定我承担的义务,绝不允许它用违反其准则的行动,比如用暴力,向我勒索什么东西,强迫我承担义务。一个强盗用手枪指着我的胸口,要我把所有的钱给他,于是我亲手从自己衣袋里掏出钱包,交给他,在此情形下,说我曾作出承诺,则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意味着对暴力的宽恕和权利的转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征服者用暴力强加给被征服者的政府,然由于其原先并不具备对被征服者作战的权利,或者虽其有权但他们没有参与对他作战,因而无法让他们承担任何义务。

我们暂且假设,凡是那个社会的人都是同一国家的成员,就可看作都曾参加过那场他们被打败的不义之战,因此他们的生命就要听由征服者支配。

我觉得,这与被征服者未成年的子女没有丝毫关系;因为,父亲并不具备支配其子女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力,既然如此,不管他的什么行为都没有可能放弃那种权力。因此,不管父亲的遭际如何,子女还是自由人,征服者的绝对权力只能限于那些被他征服的人本身,与他们一起消失;倘若他像统治奴隶那样统治他们,让他们受他的绝对专断权力的支配,那么,他对他们的子女并不具备这样的统治权。除非根据他们自己的同意,否则他对他们不能享有任何权力,虽然他能够强迫他们作出任何行动或发表任何言论。只要是用暴力强迫他们服从,而并非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他就不具备合法的权威。

世界上任何一个人生而具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具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无权支配他,仅仅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他及其兄弟继承其父亲的财物的权利。

根据第一种权利,一个人生而不受任何政府的支配,虽然他出生地地方是在这个政府的管辖之下。然而,假如他不承认其出生地国家的合法政府,他就一定得放弃根据它的法律而具有的权利,以及由他的祖先传给他的那里的财产,倘若该政府最初就是根据他们的同意而建立的。

根据第二种权利,所有国家的公民,倘若他们是被征服者的后代,有权继承被征服者的财产,而被征服者当时有一个违背其自由同意而强加给他们的政府的话,则他们依然保留着继承其祖先的财产的权利,尽管他们毫无自由地对该政府表示赞同,而该政府的苛刻条件是用暴力迫使该国的土地所有者得以接受的。因为,既然最初的征服者根本没有占有该国的土地的权力,那么,作为被迫受一个政府的支配的人们的子孙或者依据他们的权利而有所要求的人民,直到他们的统治者使其处于他们自愿地同意的政治机构之下为止,他们一直有摆脱该政府的权利,以使自己从别人用武力强加给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中解放出来。有谁会怀疑希腊的基督教徒们,即希腊古代的土地所有者的后裔,一旦有机会,就能正当地摆脱他们长期以来在其统治之下挣扎的土耳人的压迫·因为所有政府都没有要求那些没有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的权利。我们决不能设想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除非他们是处于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抑或至少他们具有他们自己或其代表自由地表示同意的长时间有效的法律,而且他们被允许享有正当的财产,成为他们的占有物的所有者,假如没有他们的同意,没有人都不可以拿走其中任何部分。倘若没有这些,无论人们处于怎样的政府之下,都不算处于自由人的状态,显然他们不过是处于战争暴力之中的奴隶。

即便是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有权对被征服者的生命进行支配,同时也有权对被征服者的财产进行安排(尽管,他不具备这种权利),那么,在持续统治的时期内,他也不可能由于这些而产生绝对的权力。原因在于,这些被征服者的后代都是自由人,假如他授予他们产业和财产,让他们居住在他的国家中(倘若无人居住,国家就不存在任何意义),那么,不管他授予他们什么,他们就对所授予的东西具有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没有本人同意,任何人的财产都不能剥夺。

依照自然的权力,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不管多少,都是他们自己的,只能由他们自己处理,而并非听由征服者处理,不然它能就不成其为财产了。倘若征服者给予一个人1000英亩土地,归他及其子孙永久占有,又以终生为期租给另一个人1000英亩土地,年租50或500英镑,那么,是否前者永远有权支配他的1000英亩土地呢?后者,假如他如约偿付上述的地租,那他是否终身享有权力呢·终身的佃户,他是不是有享受其在租佃期内凭借其勤劳所得的超过地租的一切收入,例如于地租的一倍收入的权利呢·国王或征服者,在授予财产以后,能否说他们可以根据其征服者的权力,从前者的后代或从在世时如约偿付地租的后者,夺取他的所有土地或一部分土地呢·或者他能否随意夺取二者在其土地上所得的产物或金钱呢·倘若他可以的话,那么,世界上一切自由自愿的契约都将终止和不具有效力了。只要有充分的权力,什么时候都不必凭借其他办法便以将其解除。如此一来,有权者的所有授予和诺言,都不过是对自己的愚弄和欺骗。原因在于,倘若我说:“我将这样的东西永远授予你及你的后裔”,这是所能表达的最确实而且最郑重的转让方式,但这却可以被认为,明天我还有随心所欲从你处收回的权利;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荒谬可笑的吗·

我在这里不愿讨论君主们是否可以不受他们本国法律的束缚,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他们必须对上帝及自然的法律加以服从。所有人和所有权力,都不能使他们免于该永恒法的约束。就诺言而言,对永恒法它应尽的义务极为重大,以至于无所不能的上帝自己也受到它们的约束。许可、承诺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约束。不管拍马者如何奉承人世间的君主们,君主们全体及与他们相结合的他们的人民加在一起,与伟大的上帝相比,也不过沧海之一粟,根本不算什么!

至于征服的问题,可以简要地作如下说明:倘若征服者的征服是正义的,那么,对所有实际参加和同意对他作战的人们,他具有专制的权利,具有以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其损失和费用的权利,他这样做不至于损及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对于不赞同战争的其余的人民(倘若有这样的人的话)和俘虏的子孙,或者对于这两者的财产,征服者都不具有什么权力,因而,他不能根据其征服而具有统治他们或将它传给他的子孙后代的任何合法的权利。一旦他企图对他们的财产加以侵犯,他就成为了一个侵略者,从而使自己与他们都置身于敌对的战争状态之中。他或其任何后代都不具有君权,就像丹麦人兴加尔或胡巴在英格兰或斯巴达克斯(假如他曾征服意大利的话)那样,不具有君权;只要上帝把勇气与机会授予那些被他们征服的人,被征服者就会挣脱他们的统治。因此,无论亚述的国王们假以武力对犹大享有什么权利,上帝却协助希西家摆脱了那个征服帝国的统治权。“耶和华与希西家同在,不管他往何处走,尽都亨通;他背叛,不肯事奉亚述王。”(《旧约》列王纪下,第十八章,第七节)。由此可以看出,挣脱一种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正义强加给任何人的权力,尽管有背叛之名,但在上帝面前这不是罪行,而是被他允许和称赞的事情,即便凭借暴力取得的诺言或契约起着阻碍作用。无论是谁,只要他注意阅读亚哈斯和希西家的故事,他就能够知道,亚述人制服了亚哈斯而且废黜了他,并在他还活着的时候立他的儿子希西家为国王,而希西家在这段时期内是一直依据协议对他表示服从并向他进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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