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渐进式改革的第二种误解出自这样的看法,即渐进式改革容易失去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认为渐进式改革取决于党派的相互调节,靠多元的讨论来决定改革工作,所以想要靠改革进行的工作将会受到反对改革的势力的妨碍,因而早晚会丧失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加之各种力量选择在工作时相互妥协,这样就不可能朝着一定的方向来引导改革。(Dror,1964;Dryzek,1987;Etzioni,1967;Forester,1984;Fredrickson,1983;Manzer,1984)这种推理是假定目的意识和方向感觉可以正确地指示因果关系。但很容易知道这种推理是不现实的。
改革的目标要靠改革的结果来实现,而结果则要靠根据正确的因果关系去选择工作,并成功地完成这项工作才能得到。并不是所有的改革参与者都必须意识到改革的目标和选择工作的方向,改革才能成功。有时只需要有一个很有能力的善于管理的领导者,就可以选择符合改革目的的渐进式改革,并以其强有力的管理才能为基础将事业成功地进行下去。(Quinn,1982,613-614)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有自己的目标,但他们没有必要将自己的目标反映到选择工作的决策战略上。(Weiss&Woodhouse,1992)在改革工作的选择上需要的不是目的意识和方向感,而是能够为明智的选择作出贡献的程序和条件。
对渐进式改革的第三种误解来自这样一种判断:认为渐进式改革具有保守主义倾向,因此会显示出拥护执政集团的倾向。因为有这种局限性,靠渐进式改革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根本改革。
渐进式改革靠原有的决策程序和方向,重视妥协,因此有组织的既得利益势力自然处于有利的位置,而贫困的、无组织的势力(即使被允许参与)就不拥有参与选择改革工作过程的时间和资源。这样,改革工作的决策过程必然受富有的、有组织的势力所垄断。渐进式改革的保守性无法带来改革应当追求的根本变化,因此主张为了实现社会的根本变革,应该尝试结构性改革。这种推理设在两种假设的基础上。第一种假设是,渐进的、保守的变化无法实现社会的根本变化。第二种假设是,所有的人都出于自私的动机进行选择,因此既得利益势力不会作出对非既得利益势力有利的选择。乍一看,两种假设似乎都有道理,其实两种主张都欠妥当。
第一,渐进式改革的保守性无法实现社会根本变化的假设在短期内有一定道理,但从长远看,并非必然。社会的变化从很多方面表现出来,各方面的变化速度不尽相同,所以社会结构也在变化。通过新技术和新职业的出现来寻找社会结构变化的原因更为合理。在历史上,几乎没有任何以改革的名义进行的活动改变过社会结构。而且通过任何形态的行政改革都无法改革社会的根本结构方法。也就是说,社会的根本改革都不可能靠渐进的保守性或革新的进步性来实现。如果在复杂而变化多端的环境里冒着巨大的危险试图进行社会的根本改革,任何战略都无法保证达到预期的效果。社会根本改革的困难不在于保守主义的失败,而在于人的局限性。历史提醒人们,选择保守主义改革路线的国家经历了社会基本结构的变化,而选择进步主义改革路线的国家并没有经历这种变化。
第二,认为人的私心会牺牲他人的利益,或至少会朝着不增进他人利益的方向发生作用,这种假设实际上并不恰当。在现实世界中,竞争导致协作。竞争创造出应该协作的重要因素。竞争和协作看起来好像是对立的概念,但从更深入的标准来看,它们不过是硬币的正反面而已。(Holland,1975;Woldrop,1992,185)Robert Axelrod在其著作《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中指出,如果罪犯的两难游戏不断重复,必然会产生协作。(Axelrod,1984)人们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协作。与其牺牲他人的利益来扩大自己的利益,不如增进他人的利益以增进自身的利益。社会反复地相互作用,那么妥协、协作和宽容便成为更大的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并非单纯的规范,而是成为行动方针的计算方法。Axe-crod指出,甚至处于对峙状态的战场上,仍然产生着“互生互救”规则。
何况社会的既得利益集团并非静态地只图自己的利益,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范围之内同时实施救助非既得利益集团的政策。为通过福利政策而进行的争论并不是在既得利益阶层和非既得利益阶层之间,而是在既得利益阶层中有不同想法的人之间进行的。
在决定改革工作的过程中,很难说非既得利益阶层因为像既得利益阶层那样参与就一定会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社会结构改革。在活跃的多元社会中,既得利益阶层并非由固定的人口构成。例如甲在经济方面属于既得利益阶层,但由于他缺乏知识,因此在学术领域他就属于非既得利益阶层。因专业领域、职业集团、年龄及改革工作内容的不同而可能会使立场和地位有差异,影响也明显分散。
在这种活跃的社会结构中,担心精英集团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因而反对渐进式改革,不过是杞人忧天。
3.渐进式改革的头绪
本书曾提出,我们应该朝着能够逐渐加强改善民主、小政府和国民的服务方向推动行政改革。渐进式改革措施基本上应该分权、分散地进行。在改革推行的方法和方向上确保多样性和灵活性尤其重要。推动改革应该靠可以提供诱导因素的方案,诱导主动参与。在选择改革工作的过程中,政府机关之间应该形成良好的协作。不仅如此,政府、企业、学术界及社会团体也应该形成能够互相交换意见、互相合作的联系系统,这一点十分重要。这就如同要管理复杂的东西就要将构成要素组织起来一样。此外,应该有多种联系途径。这种途径越多,系统的可信性就越强。(金荣枰,1991;Landau,1969)这就是说,如果一种途径不能运作得很好,那么可以从其他途径得到帮助。
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的进步是同时表现出来的。越是坚持严格的法治原则,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缓和约束便越可以增进社会的创新精神和活力。社会的进取性和主动性会引导政府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修正能力(Jantsch,1980,265)。为建设性地形成行政与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需要有一种机制能够保证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保障人的尊严及自我成功。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圆满地实现自律性、独立性、分权参与和灵活对应。自律和参与是渐进式改革的前提条件。各行政部门如果缺乏自律性,渐进式改革的模式就会被破坏。
渐进式改革不能靠集权的方法来推行。尤其是以青瓦台为主来进行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重要的不是由中央机关来指定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而应在各机关之间形成一种关系和渠道使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调得以圆满进行。应当尽可能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多中心和多元的方法来进行。多元化的和渐进式改革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
需要转变改革的思路。改革越是集权,范围越大,失败的可能性越大;越是渐进的、分权的改革,成功的可能性越大。渐进式改革不是事先合理制订最佳方案加以推行,而是根据部分的改革结果来追求符合其结果的下一阶段的工作。如果以行政和社会的共同进化为前提,渐进式改革比大规模的改革更节省费用,所以更有利。
渐进式改革并非有条不紊,逻辑上也很难保持连贯性。但推行有条不紊、具有逻辑连贯性的改革不一定会产生正确的结果。
在这复杂的世界上,很多时候靠人的能力并不能掌握并理解一切。
而且改革并不是尝试我们熟知的事业,而是尝试新事物。生疏的和理解不了的东西会是很多的。现实问题并不会因为创造一种简单的理论而使自己无法理解的现实复杂性简单化,因而达到可以理解的程度,并且因为保持了逻辑上的连贯性而变得简单起来。
并不因为单纯地设计好了可以有条不紊地推行的改革工作,我们期待的世界就会出现。对于我们无法了解和掌握的对象,我们要承认人有局限性,并且也有打破这种局限性的智慧。不能因为主观确定性代替了客观不确定性,就认为改革的意志被因果关系替代了。与其在没有确切知识的状态下盲目从事,不如在我们懂得的范围内谋求改善,这样更符合人的本性。这就是渐进式改革的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