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事业发达,人的平均寿命与过去相比也有较大增加。虽然如此,夫妻毕竟为两个个体。他们的寿命不太可能完全一致,一般都会发生夫妻一方死亡而另。方继续生存的现象。而人具有社会性,生活上的伴侣对一个人来说十分必要的。在夫妻一方去世之后,在世的一方也即失去了生活上的伴侣。有的可能不想再另外寻找新的伴侣,而有的则希望由一个新的伴侣来弥补生活中的空白。另一方面,离婚后的双方也可能希望寻找新的伴侣。这些都涉及到再婚问题。再婚问题本来和结婚、离婚一样,并非复杂的法律问题,但由于我国封建传统思想深厚,父母的再婚使子女认为脸上无光,许多子女不希望自己的父母再婚,这就影响了有子女的父母的婚姻自由。再加上父母的再婚还涉及父母财产的继承问题,所以有的子女竭力反对父母再婚,致使当今社会上许多无婚姻伴侣的老人只能采取非婚同居的形式共同生活。甚至,有的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致许多年老的父母生活发生困难。很显然,子女的这些做法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也是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
因此,本条针对上述现象规定:
(1)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这里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权利和再婚权利。
(2)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只要有亲子关系存在即父母未死亡,这种义务就一直存在,其他情况包括父母的再婚都不能导致这种义务的消灭。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主旨】
协议离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一、离婚与协议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离婚的态度,必须体现本人的意志。因此,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其本人意志。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于本人不能表达离婚意志,对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虽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也仍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2.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的男女,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未依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男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即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实现这种自由必须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方能得到国家的承认离婚及其有关的子女、财产等问题,防止和反对轻率离婚。离婚必须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我国婚姻法根据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态度,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本条即是关于离婚的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程序)的规定。
协议离婚又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这种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程序即为登记离婚,由国家通过主管部门依法对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申请、审查、登记,所以在我国,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
这种离婚方式已越来越为较多的离婚者所接受。因为协议离婚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意的情况下达成的,因而采取这种方式离婚,手续简便,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使当事人避免在法庭上当众相互指责,从而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平心静气地达成比较合乎双方意愿的协议。而且,这种离婚方式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有利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并消除离婚中的对立情绪,但是,有的当事人不考虑婚姻所应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利益往往草率离婚,也使当事人有机会为逃避共同义务或为获得共同利益而通谋虚假离婚。此外,在男女两性地位没有完全平等的条件下,一个在社会和经济上占优势的丈夫很可能借协议离婚遗弃妻子。因此,只有将协议离婚纳入国家机关的监督之下,加强审查环节,才能限制当事人权利的滥用。
协议离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操作要求。在许可协议离婚制度的国家中,依照接受和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的不同,分为三种程序:户籍登记程序、行政登记程序和司法裁决程序。按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由专设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本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对此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之当事人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本条规定。离婚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不适用民事代理之规定,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双方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其无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18条第4款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这一规定说明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适用于离婚行为。对离婚行为而言,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第3款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协议离婚,又称合意离婚,其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须有离婚之合意,即要求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真实、一致的,而不是虚假的,不是一方胁迫另一方离婚。有的由于双方一时之气愤或感情冲动而协议离婚;有的一方用打骂、虐待、威吓的手段胁迫另一方同意的离婚;有的一方采取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离婚;有的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同意离婚;有的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假离婚。这些情形都不属于真实、自愿的协议离婚,不符合登记离婚的要求。
4.协议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
离婚不仅是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关系亦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一方生活确有困难需要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等问题都必须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离婚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夫妻关系的解除,还要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等达成一致的协议。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双方对于子女抚养的协议必须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再次,双方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必须合法,即不能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又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以上六个方面都是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它们既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在我国,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就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适当处理,并不能完成离婚的全部程序,还需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按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5条规定,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根据本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步骤如下:
(一)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后,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行为是须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定,既不许一方包办,也不许他人代理,必须双方亲自到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和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这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的依据。
附:离婚协议书与离婚申请书样式离婚协议书。
潘××,男,32岁,个体工商户。
刘××,女,30岁,天津×厂工人。
潘××与刘××于××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一子潘×。近几年由于潘××事务越来越忙,没有时间顾及家庭及培养感情,夫妻感情日渐冷淡。家务事一概落到刘××肩上,久而久之,夫妻常为此事争吵不休,夫妻感情受到很大伤害。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再共同生活下去,故协议离婚。协议如下:
(1)潘×由刘××抚养。潘××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潘×十八周岁。此期间不再另加抚养费。
(2)潘×十八周岁之前若患病,其医疗费潘××和刘××各负担一半。
(3)现有债权6.5万元归潘××所有。
(4)现有住房一套(46.5平方米)归刘××所有。存款35万元,潘××和刘××分别得30万元、5万元。
(5)所有家俱(男方个人所用物品除外)归刘××所有。
(6)双方各自个人所用物品归各自所有。
协议人:潘××(签字)。
刘××(签字)。
××××年××月××日。
离婚申请书。
我俩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审查处理结果。
说明:
(1)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2)申请书背面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3)“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4)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5)“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登记的申请,应当根据本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依《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保障离婚自由和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和调解和好工作,尽可能地避免轻率离婚和假离婚等事件发生,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不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精神的,应予指出并进行调解、调整,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批准。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协议离婚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复(1985年)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既无隶属关系,性质和职责范围又各不相同,是两个独立的单位,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登记应当予以尊重。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的处理。人民法院不能否定或撤销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
(二)假离婚和骗离婚。
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