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权力等级体系。这个体系是由各国占有资源多少和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占有资源最多,实力最强的国家,处在世界权力的顶峰,它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不管这些国家愿意不愿意,都得服从。按照目前习惯的划分,世界上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欠发展国家,这就是世界上的三个权力等级。三个权力等级是一个体系,并不是各管各的事彼此孤立的。每个等级里各国的权力也是不平等的。我们这样叙述世界权力等级体系,是有悖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是平等的”这个原则的。但是“原则”是价值期待,是各国(尤其是弱国)要实现的目标,不是现实。如果这个原则已经成为现实,那么这个原则就不需要了。正如法国《人权宣言》中说的“人生而自由,在权利上一律平等”,可是马克思还是对社会进行了阶级分析,指出事实上并不是人人平等。学者的任务是指出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政治家的任务是提出原则去争取自己国家的权利,缩小这种不平等。学者和政治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
(2)国家权力等级体系。无论是中央集权国家还是分权国家,国家的最高权力都是集中在中央,然后根据“条”(职能体系)、“块”(地区)将权力划分成等级体系,这是经验常识,不需要论述。需要论述的是集权和分权是由一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而不是由“贤者”或任何帝王决定的。另外还应当看到集权和分权是权力在掌权者之间的分配,和服从权力的老百姓没有多少关系。因为权力不论掌握在谁手里,服从者总是无权的老百姓。这里就引出了“民主”这个概念。实行民主,权力来自人民,老百姓手里不是就有权力了吗?其实只要对民主进行透彻的分析,弄懂民主的本质是什么,就会发现民主只不过是定期地把国家权力在“权力精英”(感谢米尔斯给我们提供了这个概念)者们之间进行再分配,投票过后的选民还是处在无权的服从地位。民主是什么?民主是对自主的限制。按人的本性讲,每个人都是要自主而不要民主的,自己的事情自己作主,天经地义。然而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公共事务,哪个人都不能自己作主,于是就产生了民主,所以民主是各种权力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个人、群体和组织)互相争夺、互相制约而产生出来的一个合力,这个合力就好像在一个任意(不规则)多边形中的重心。重心产生出来以后,人们才发现它与各角顶点(也就是权力实体)的距离是不相等的,于是那些远离重心的人感到了有口难言的失落。从表面上看,民主是很公平的,每位选民都只有一张投票权,可是由于实力不同,那些实力强的个人和群体总是可以把权力重心拉向自己。民主只不过是产生权力的一种方式罢了。
虽然法律规定每一位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可是能进入候选人名单的总是那些人。为什么?除去财力和物力这个重要条件之外,社会上早已培养出一批以政治为业的政治家,就是米尔斯说的权力精英集团。他们练就了从政能力,是专门吃政治这碗饭的,不选他们选谁?这是不可逆转的社会事实。其实早在米尔斯发现权力精英集团而产生偏激情绪之前的37年,即1919年,韦伯就在慕尼黑大学做“以政治为业”的讲演了。如果米尔斯留心看看这个讲演,认清了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权力精英政治的道理,他的心情也许不会这么激动。
除了选举产生的权利(民选权力)之外,还有任命权力,当代许多总统制国家的内阁成员都是任命的,地方官吏也是任命的。任命权力不仅限于内阁和地方官吏,有些国家的各级政府首脑也是任命的,任命一个政府首脑,然后由政府首脑组阁。还有形式上是选举而实际上是任命的。任命权力只对任命者负责,不对选民负责。此外还有继承权力,例如王位继承、爵位继承等就是通过继承得到的权力。另外在一些实行总统制的国家里也有子继父位的。
综上所述,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有三种权力:民选权力、任命权力和继承权力。这三种权力划分是说明国家权力的三种产生方式。韦伯在研究政治社会学时把权力划分为三种类型:神授权力(charismatic power,过去译为魅力权威)、传统权力和法理权力,一直被社会学界当做权力的三种类型。其实韦伯的这种划分也是用来考察权力起源的,而不是对现实权力分类。如果把它看做是权力分类,那是违反逻辑的。因为每种权力的获得都必须通过有关的法律,王位继承也要遵守王位继承法,皇帝也不能为所欲为。在中国历史上因皇帝废太子而引起诸王侯和大臣们群起而攻之,甚至引起****者并不鲜见。所以不仅法理权力要合法,其他两种权力也要合法。韦伯也认为这三种权力都是合法统治的类型。
(3)群体和组织权力体系。群体(包括家庭)和组织中的权力也是一个体系,就拿最基本的家庭群体来说,一般是由男性家长掌握最高权力,因为家庭财产是他的,子女处于被支配的无权地位。在大家庭里,家长也会把一部分权力分给长子,使长子也有支配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力。在其他群体和组织中的权力等级体系是显而易见的。群体和组织中权利的来源分三种:一种是继承权力,多表现在家庭权力上;一种是自获权力,如创业的企业家、群体自然领袖等;再一种是任命权力,如企业经理和高层管理者。群体和组织中几乎没有选举产生的权力。有的企业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的规定,但是能进入董事会的总是大股东,董事会主席总是由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担任,所以选举形同虚设。另外企业也有选举工会主席的,但是他的职能不是去掌权,而是护权和争权。因为工会不是企业中的一个权力等级体系,而是一个维权体系。它要维护的也不是权力(power),而是雇员们的权利(rights)。
二、社会制度的生命周期与制度创新
1.社会制度的生命周期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是永恒的,而是处于不断的变革与创新之中。社会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社会生产方式的变更是社会制度变革创新的根源。如前所述,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之上,生产方式的变革,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必然导致社会制度的相应变革与创新。(2)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变化,是社会制度变革与创新的直接原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需要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都会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制度作为人类需要的产物,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手段,无疑也会随着人类需要的发展而变化。(3)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也是社会制度变革与创新的一个重要原因。每一种社会制度都存在于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之中,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诸如地形、气候、资源、技术、外来文化传播、人们价值观念等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社会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由于上述原因,每一种具体的社会制度从产生、发展、成熟、消失,直至最后被新的制度所替代的过程,就被称为社会制度的生命周期。
2.社会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所谓社会制度的变革就是指对社会制度的改造与更替。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是永恒的,都处在不断的变化、改造与更替之中。但这种变化、改造与更替并不是偶然的、自发的,而是有其深刻的变化原因并循着一定的规律进行的。
(1)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统一。制度变革与创新之所以是必然的,是因为社会生产力总是不断地向前发展,人类的需要和自然、社会环境也总是不断地变化,所有这些因素,都为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提供了前提条件,使变革创新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之所以说制度变革与创新是偶然的,是因为即使具备了上述前提,制度也不一定出现变革与创新。一定的制度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变革与创新具有偶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