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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17)

【案例】

段某将20箱苹果委托楚某保管2天,保管费200元。2天过后,楚某通知段某支付保管费,段某未支付保管费也未提取苹果。楚某怕苹果腐烂,就将其出售。过了几天,苹果价格上涨,段某找到楚某要提取苹果,得知苹果已被楚某出售后,于是段某要求楚某赔偿差价损失。段某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段某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物权法》规定了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但同时规定,易腐、鲜活的蔬菜、水果等,留置权人无须给债务人2个月的宽限期。本案中,楚某出售水果的行为是合法的,不需赔偿段某的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与债权债务无关的动产可以留置吗?

【案例】

个体出租车司机钱某与汽车修理厂老板万某是朋友。2004年7月,钱某买车钱不够;就向万某借了3万元。2006年3月,钱某的汽车出现故障,到万某的修理厂修理汽车。汽车修好后万某收取了2000元修车款,但以当初钱某买车时向他借的3万元没还为由,留置了该辆汽车,声称钱某还钱他就还车,否则就把车卖了,扣除钱某欠他的3万元,剩下的钱再还给钱某。万某可以对这辆车行使留置权吗?

【法律解析】

万某不享有对该车的留置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钱某与万某之间的3万元借款关系与汽车维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万某不得以留置该车辆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货物运到以后托运人不交足运费怎么办?

【案例】

个体货运司机小刘在一次把一车大米送给粮店后,粮店不肯按货运合同支付5000元运费,声称托运是供货方代办的,小刘的运费太高了,以往他们运大米的运费只有4000元。但小刘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粮店没有与供货方协商好,与自己无关,粮店作为收货方应该支付自己运费。粮店不同意,只给小刘4000元钱。这种情况下,小刘要怎样才能要回应得的运费?

【法律解析】

小刘可以依法对这车大米行使部分留置权。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粮店拒不足额向小刘支付运费,而这笔运费是基于小刘为粮店运送大米所产生的,很显然这车大米“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所以小刘可以留置这车大米中相当于6000元价值的部分,如果粮店如约支付运费,小刘须把大米还给粮店。如果粮店坚持不付运费,在两个月的宽限期过后,小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这部分大米,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小刘的运费。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还没有到期,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案例】

养鸡专业户夏某将自己的一车粮食送到加工厂加工成饲料,约定加工费5000元,加工后2个月内付清。正在加工时,暴发禽流感,夏某家的鸡大批死亡。饲料加工厂担心夏某到时不支付自己加工费,就停止加工并扣留了没加工完的半车饲料,要求夏某先支付加工费,并声称自己是在依法行使留置权。加工厂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加工厂不能对夏某的粮食行使留置权,其做法是违法的。我国《物权法》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夏某欠加工厂的加工费还未到期,加工厂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夏某将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占有

★善意占有人需要支付物品的磨损费吗?

【案例】

周某生前借用夏某的轿车,还没来得及还就突然去世。继承人小周并不知道周某遗留的轿车系他人的财产,遂作为遗产继承,并在上下班和业余时间使用。一年后,夏某要求小周返还轿车,并赔偿因其使用给轿车造成的磨损,小周同意还车但拒绝赔偿磨损,并要求夏某支付其维护轿车所花的费用。那么,善意占有人需要支付物品的磨损费吗?

【法律解析】

小周对轿车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因此对于正常使用轿车造成的磨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自己为维护轿车支付的修理费用,有权请求夏某偿还。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恶意占有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柯某将自己一台价值3000元的照相机遗忘在朋友赵某家,赵某发现后,知道是柯某遗忘的但并未及时返还。随后赵某将照相机借给崔某,结果被崔某遗失,崔某支付2000元给赵某作为赔偿。后来柯某想起照相机遗忘在了赵某家,于是要求赵某返还,赵某称照相机已被崔某遗失,只同意将崔某赔偿的2000元支付给柯某。柯某则认为自己花了3000元购买的照相机,崔某应该赔给自己3000元。此案到底应该怎么解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赵某明知照相机是柯某遗忘在自己家的,而不及时返还,其占有照相机属于恶意占有。因此,赵某不但要将崔某赔偿的2000元支付给柯某,而且还应该赔偿柯某未受弥补的1000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自家房屋被他人出租,租金应归谁?

【案例】

老李常年在城里的儿子家居住,村里的三间住房一直闲置。不久,外地人于某想租这套房子,老崔就擅自做主把房子出租给于某。于某租住该房一年多以后,老李回到村里,得知房屋被老崔出租后,向老崔索要租金。老崔声称如果不是自己管理房屋,房子早就毁坏了,这些房租应该归他所有。双方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法律解析】

老崔应当把房租归还老李,老李也应该就老崔管理、修缮房屋的费用对老崔作出补偿。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本案中,老崔应当返还老李房屋及作为孳息的租金,同时老李也应支付老崔因修缮他的房屋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租房受损,租房人需要赔偿吗?

【案例】

小胡自己买了一套房子,于是准备搬出出租屋。不料房东在验收中发现墙壁上被小胡用毛笔画得乱七八糟,而且门板也被钉裂了。房东于是要扣除小胡部分押金,小胡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双方纠纷该如何解决?

【法律解析】

小胡应当对承租房屋的上述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在房屋租赁中,房屋由承租人管领和控制,也就是由承租人占有,占有人就应当承担基于占有的法律规定所应负的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占有人在占有、使用动产或不动产的过程中,致使动产或不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墙上的画与门上的铁钉,都不属于房屋屋的自然损耗而是人为破坏,因此承租人小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错收礼品的人需要退货或者付款吗?

【案例】

冯某系某公司长期客户,于农历春节前,收到该公司所寄2瓶装茅台礼盒一份。冯某以为是为春节馈赠的礼品,取出1瓶与友人共饮后,接获公司来函,称该礼盒为张某的订货,误送冯某处,要求冯某付款或者退货,冯某拒绝退还,将另一瓶也饮用。那么,错收礼品需要退货或者付款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冯某对2瓶茅台酒无权占有,但其在接到某公司通知前是善意占有,因为他误认为茅台酒是某公司送给自己的。但是,在公司告知茅台酒是错送后,冯某依然占有,则从此时起变为恶意占有。因此,甲基于善意占有与友人共饮的1瓶不需要赔偿,而转为恶意占有后续饮的1瓶需要赔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失主能否私下向小偷夺回被窃物品?

【案例】

甲租了一辆自行车使用,结果被乙盗走。某天乙骑着偷来的自行车上街时,被甲的邻居丙发现,丙上前要求乙返还自行车,乙拒绝并威胁丙少管闲事。丙只好放弃,但一直尾随至乙的住处,并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甲。甲随即来到乙的住处,与丙一起将乙教训了一顿,并夺回了自行车。请问,失主能否私下向小偷夺回被窃的物品?

【法律解析】

甲和丙不能私自夺回被偷的自行车。因为,乙对自行车的占有已经确立了,其虽然是恶意占有人,但这种占有事实状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甲作为原占有人,已经错过了行使自力救济的时机,因此这时只能向乙主张返还占有物。如果乙拒绝的,则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占有,而不能借助私力强行取走。而丙作为甲的邻居,对该自行车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是自行车的占有人,因此无权请求乙返还占有物。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

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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