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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16)

【法律解析】

轿车贬值的损失应由佟某承担。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当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因迟延行使质权并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郭某在无力清偿佟某的欠款后与佟某联系要求其行使质权,但因佟某未能及时行使质权,导致郭某的轿车变卖的价款减少了1万元,因此佟某应当赔偿郭某这1万元的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物有损毁风险的,质押权人应如何处理?

【案例】

张军欠吴海5万元,约定10月10日归还。9月15日张军将价值7万元的2吨苹果交付给吴海作为质押。9月25日,吴海发现苹果有腐烂现象,遂要求张军取回苹果,代之以他的汽车作为担保,遭张军拒绝。吴海只好于9月30日将苹果变卖,得款5万元,提存于县公证处。那么,吴海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吴海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物权法》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案中张军作为质押的苹果腐烂变质而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危害吴海质权的实现,而且这些苹果如果不卖掉任其腐烂将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吴海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未尽保管义务,质权人将质物损毁怎么办?

【案例】

甲欠乙1万元,以自己所养的一盆名贵花草质押给乙。乙将该花草放在院中,任其日晒雨淋,不闻不问,导致该花枯萎而死。请问,乙应对此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解析】

乙作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未尽此义务而导致作为质物的花草枯死,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没有到期,可以约定直接以质押物抵债吗?

【案例】

董某因急事需5000元钱,于是与唐某商量,向唐某借款5000元,把自己新买的摩托车交给唐某,3个月内还清本利,把车赎回。唐某同意,但是要求如果到期不能还款就直接以摩托车抵债。到期后,董某找到唐某还钱赎车,可是唐某说3个月借款期限已过,现在摩托车是他的了。董某还可以赎回摩托车吗?

【法律解析】

董某可以赎回摩托车。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不得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本案中董某与唐某的此项约定无效,董某可以赎回该摩托车。即使董某无力还款,唐某也只能就摩托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该车所有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押的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取款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吗?

【案例】

2008年9月,崔某因孩子开学急需6000元钱,自己有个5万元的五年定期的存折还有两个月到期,若现在取款会损失一笔利息。于是崔某与罗某商议,先从罗某处借6000元,三个月后还本付息,以自己那张存折作为质押。罗某同意,存折交罗某占有。2008年11月。崔某的定期存款到期,罗某要求崔某把钱取出来偿还自己。崔某以还款期未到拒绝。罗某可以要求崔某提前还款吗?

【法律解析】

罗某可以要求崔某提前还款。本案涉及的是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物权法》规定,在权利质押中,如果权利兑现的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兑现或者提货,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兑换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本案中,崔某不能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拒绝罗某提取存款单上的存款。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与质权哪一个优先?

【案例】

邓某向刘某借8万元钱,邓某以自己收藏的一幅名人字画作为抵押,还款日为2008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却未办理登记。后邓某又向董某借款5万元,并将该字画出质给董某,还款日为2008年9月1日。邓某届期未能清偿董某的借款,董某欲变卖字画以实现债权。刘某认为自己对该字画有抵押权,应就字画款优先受偿。刘某的主张合法吗?

【法律解析】

刘某不能优先于董某受偿。以字画为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并不需要进行强制性的抵押登记。因此。当邓某和刘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抵押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邓某又将该画质押给了董某,情况则发生了变化。因为董某此前并不知道该画已经抵押,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与邓某订立质押合同,并占有了该画,质押的合同便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本案当中的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留置权

★抵押权和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案例】

个体运输户杨某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约定到同年11月份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同时杨某还同信用社订立了一份抵押担保协议,杨某以货车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杨某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后杨某的儿子****将车拖到修理厂修理,但汽车修好后****无力支付修理费,因此修理厂不让****将车开走。信用社得知车子被扣的情况后,以该车是抵押物不能扣留为由与修理厂协商。那么,抵押和留置权哪个优先呢?

【案例分析】

当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应优于抵押权。留置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留置与担保双重效力。本案中,尽管抵押权在先设定,但汽车修理厂的留置是合法的,并因留置取得了对留置物的实际控制,因而应当首先保护留置权,在满足留置所担保的债权之后,再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偾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质权与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案例】

甲将一台电脑交给乙,作为其欠乙l万元的质物担保。质押期间,乙将电脑拿到丙处修理,后因乙未付修理费,致该电脑被丙留置。到了还款期甲无力清偿对乙的欠款,便和乙协议以电脑抵债,但因乙没有付给丙修理费,丙拒不把电脑交给乙。在乙不交修理费的情况下,丙有权不把电脑交给乙吗?

【法律解析】

丙有权留置电脑。本案涉及质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法律问题。所谓质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是指在同一个动产上,既存在质权,又存在留置权的情况。对此我国《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丙是留置权人,乙是质押权人,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押权,乙无权优先于丙受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付清债款,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吗?

【案例】

韩某与伍某达成协议,韩某提料件,由伍某装配成品桌椅。伍某交付了韩某部分成品桌椅,韩某支付加工款18000元,但尚欠2万元加工款。之后,伍某多次向韩某讨要加工款,韩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付。在此情况下,伍某留置了韩某的桌椅50套。那么,债务人不付清债款,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吗?

【案例分析】

债务人不付清债款,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本案中,伍某没有特别约定订做人韩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从平衡双方的利益出发,订做人接受订做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订做人没有支付报酬或价款,则承揽人有权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及材料,以此对抗订做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本案中原告韩某尚欠被告伍某的加工价款2万元。在此情形下,被告伍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的动产价值可以大于债权吗?

【案例】

沈某委托管某修理电脑主机(价值1500元)和显示器(价值500元),修理费共计300元。管某修理完毕后,沈某拒不付费。管某于是将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留置,要求沈某支付修理费300元。请问,管某是否有权留置价值大于债权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

【法律解析】

管某可以扣留显示器,但不能扣留主机。我国《物权法》规定,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则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权金额。本案中,管某留置了主机及显示器总计2500余元,大大超过了300元的债权金额,该留置行为不合法。因此管某只能留置与他的债权金额大致相当的显示器,不得留置主机。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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