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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禮政九喪禮上(6)

喪服。查古禮與今制不同者有數件。父為嫡長子斬衰三年。母服齊衰三年。報服也。孝慈錄減期。又子為母齊衰三年。父在服期。庶子為所生母齊衰三年。為父後降。嫡孫父卒。為祖母若高曾祖母承重者。齊衰三年。祖在服期。加杖。儀禮也。孝慈錄俱改斬衰三年。且不註父在祖在嫡母在降。又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士嫡子眾子為庶母緦麻。孝慈錄改齊衰杖期。三殤服以次降一等。孝慈錄省婦為舅姑期。唐始定齊斬從夫。曾祖父母三月。唐增五月。叔嫂無服。唐始定五月。會典俱因之。嗟哉。詳察先王制禮。家無二尊。又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此中精義。最有關重。又王侯與士大夫別。觀歷代增定。若似從厚。 國朝律已著為典。煌煌令甲。是則為一代之憲章。誰敢干之。乃鄉曲儒生。猶執家禮舊本。互閱傳訛。既未見會典。又焉知更制。即瓊山儀節潛谷補註升庵手訂諸書內。今制二字。亦不如何謂。身在士林。值生母死。援嫡母在。全不終喪三年。所在有之。豈知服官者解任。自宋元明迄今率遵耶。再查古禮。庶子君在為母練冠。既葬除。君卒為母大功。至大夫在為母大功。卒為母三年。無餘尊所壓故也。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眾人。士卑無壓故也。是則古與今士大夫之庶子為生母。俱得終制。唯君之庶子被壓不得伸。猶不奪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權為制飾雖抑猶容有三年之哀。以上載在儀禮會典。所當精究。故曰當以國制為遵。並不必拘夫舊圖。此類是也。

禮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然俗有斷不可從者。他且勿論。如父母死。卒哭以前稱哀子哀孫。卒哭以後稱孝子孝孫。此等分別。就既虞漸吉。各有義存。乃父喪稱孤子。母喪稱哀子。果何說也。儀節註。俗久難變。姑從亦可。實大有未安者。言不順。由於名不正。如前母之子值繼母在堂。或前母無子。係繼母有兒。遭父喪。稱孤不稱哀。疑無前母。稱孤兼稱哀。無別於繼母在。又若庶子父沒。嫡母在堂。而喪生母。稱孤稱哀。疑無嫡母。稱孤不稱哀。不顯其生母亡。種種未安。甚至滋變紛紛者。如是分別。何如不別為愈耶。嘗思父與嫡母並生母。會典既皆斬衰三年。今代因之無分別。此后不拘父母或前或後喪。嫡子眾子俱寫斬衰子。庶子為所生母死寫斬衰子。嫡子眾子為庶母死寫杖期子。既合國制。又無嫌疑。倣期服生功服生等例。不亦理順心安耶。此古經未載。以大義裁之。而不徇流俗之一。

禮有一節一事。而關民生日用之常。且寓有精義。不可缺失者。當補議之。以待修明之君子。道理從源看徹。方知天統乎地。地包在天。故坤卦曰。妻道也。地道也。臣道也。妻視夫。無異為子視乎為父。則母不得與父同。明甚矣。先生制禮。父斬母齊。又別父在為母期。所以表父為至尊者。義何精也。大明會典。齊一斬衰。且不分父在與否。大失天尊地卑之義。今欲少變通之。如均是斬衰三年喪也。父在母死。或生母死。當稱齊衰子。有別於父不在。果父先歿矣。得伸其尊。仍稱斬衰子。又祖在父死。而值祖母喪。當稱承重齊衰孫。有別於祖不在。果祖先歿矣。得伸其所尊。仍稱承重斬衰孫。其心喪服制俱准此。乃見家無二尊。有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之義。則人道得矣。於理更順。於心更安。精心於道自見也。又叔嫂無服。經著遠別之義。唐始定小功。宜遵古削之。又貴臣貴妾緦。禮有正文。晦庵家禮附在小註。而諸本忽略之。此亦為缺失。何也。既註庶子為所生母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齊衰杖期。則公士大夫為貴妾緦。士妾有子而為之緦。此兩條斷不可少。義有淵源。禮不云乎君所為服。子不敢不服。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又由本及支之道。豈可禮經載之。而諸本反遺之耶。是二議又可補家禮會典之所未詳。尚望修明君子條議行之。

答喪禮問

劉榛

問既遷尸而號於廟。何禮也。曰此禱復而失其禮意者也。禮既禱於五祀。士則於門於行耳。復者。升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復三。求之天地四方也。魂氣無不之也。而於廟焉惑矣。始死。奠脯醢於尸東。陽位也。未忍死之也。傾漿於廟門。不但死其親矣。主人未成服。弔者入門。子弟出見之。曰。以未成服不敢出見。使某拜。禮也。而被髮跣足行於塗。何歟。曰。陰陽家言有所謂殃者信乎。曰。親而忍加以殃名。不孝之罪通於天矣。夫殃何物也。由俗所云。猶之乎其魂也。魂與氣非二也。氣散而魂獨。魂去而殃猶在乎。殃之為義。禍也罰也。死者又何惡於其家。而降之禍罰耶。果其親之靈至此而始去。則求其一見乎其位。聞乎其容聲而不可得。乃避而遠之。何心哉。凡此至陋而害理。而世卒無有非而黜之者。不可解矣。曰父母兩不存。稱孤哀子。若為繼母之子。其無嫌歟。曰嫡重矣。嫌繼母。則何以處嫡母哉。且儀禮於筮宅卜日之類。皆稱曰哀子某。哀固不專於母也。況可嫌於繼母之故而不哀乎。曰繼母之子於嫡稱前母。禮歟。曰非禮也。繼母無前母之名。繼以言乎繼嫡也。不以為嫡何繼焉。前與繼。亦猶然乎其嫡也。

俞文豹吹劍錄避煞之說不知起於何時案唐太常博士李才百已歷載喪煞損害法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十四歲女雌煞出南方第三家殺白色男子或姓鄭潘孫陳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兩次回喪家故俗世相戒至忌期必避之然旅邸死者即日出殯煞回何處京城乃傾家出避東山曰安有執親之喪欲全身遠害而扃靈柩於空屋之下又豈有為人父而害其子者乃獨臥苫塊中煞夕帖然無事而俗師又以人死日推筭如子日死則損子午卯酉生人犯之者入斂時雖孝子亦避甚至婦女皆不敢向前一切付之老嫗家僕非但枕藉撢扱不仔細而金銀珠寶之類皆為所竊記曰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爾矣亡人所隨身者惟柩中物耳可不身臨之此惟老成經歷平時以此戒其子弟庶幾臨時不為俗師所惑

問主之制。曰伊川先生言之悉矣。高下厚薄。皆有取象。不可意為也。曰世用有爵者點朱。而覆以墨。禮歟。曰非禮也。親故之能書者題之足矣。必乞於有爵。亦所以崇其事也。而朱焉則無謂矣。且服官者簿書教令。皆用朱以下行上焉者弗敢也。人子於父母。而使人肆然下臨之。又豈所以尊之乎。曰父在。母之主宜何書。曰從夫而稱。子不得以妣名之也。曰子之主。則從父而稱乎。曰然。曰有孫者書考不可乎。曰嫌於無祖也。曰無孫之子。有泛稱公者非歟。曰誰公之。是於其家了無繫屬也。曰立主以祀之。似不宜施於卑。曰非然也。本尊則尊奉之。本卑則卑畜之。魂之所依。猶之其人在耳。家必有主。而統屬於尊也。曰禮無明文。於何而徵之。曰或問乎朱子云。夫在。妻之主宜書何人奉祀。朱子云。奉祀施於所尊。以下則不必書也。由此觀之。則夫在稱亡室。父在稱亡男。古之人無不然者。而在或人之所疑。以旁書其子之名奉祀。或亦無害。不知尊者在。卑者不得干也。禮為人子者。居不主奧。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門。皆所以避尊者也。而於主。乃敢自名而無所避哉。曰父沒。然後滌而改書歟。曰然。

問先生作喪服說。言置餘日而不用。而緦功亦然。於何知之。曰考禮文而知之。夫禮以倍而加隆。期則天地四時已變易。服亦可從而變易矣。其恩厚者弗忍。已而倍之。則再期。故再期之喪。而謂之三年也。曰再期何以名二十五月也。曰三見其死之日。則不可數於二十四月也。曰胡不實以三年也。曰加隆之義止矣。夫一年。天時之大變也。倍之則斬衰。一月。天時之小變也。倍之則緦麻。斬衰再期而稱三年。可知緦麻再月而為一時之喪也。小功再月之倍者也。故五月焉。二時之喪而五月。則緦麻之為再月。義愈明也。大功九月。猶之謂緦麻三月云爾。由小功四月之又一日而倍之。則八月之又一日為三時之喪。義愈明也。倍於中殤。七月則期。期再見其死之日。故曰期之喪二年也。此所謂人道之至文。引伸而會之。歷歷可見。非臆度也。又曰古中月而禫。今二月矣。義何居。曰所謂中月者。除前祥之日為二十五月之數。除後免服之日為二十七月之數。中間則名二十六月。實二十五月之餘日耳。今必滿三月。而又一日始即吉。則二十八月矣。非古也。雖然不汲汲飲酒食肉。而復寢亦厚矣哉。

問王制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左氏曰。大夫三月。士踰月。宜何從。曰檀弓引子思之言。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爾矣。不言大夫也。三月亦通禮矣。曰今之人以速葬為恝於親何也。曰非也。喪服小記曰。報葬者報虞。報。急疾也。不待三月而葬。先王且許之。又何恝之與有。曰貧者不備物奈何。曰子游問喪具。子曰。稱家之有亡。曰有亡惡乎齊。曰有毋過禮。苟亡矣。斂手足形。還葬縣棺而封。人豈有非之者哉。豐嗇有分。固無咎於不備也。成公三年二月乙亥葬宋文公。胡氏曰。國家宜靖。外無危難。曷有越禮踰時。逮乎七月而後克襄葬事哉。左氏曰。文公卒。始厚葬。益車馬。重器備。君子謂華元樂舉於是乎不臣。夫苟過乎時。厚葬其君父。衹重其罪而已矣。爾雅曰。鬼之為言歸也。不歸於土猶之旅人不歸於家。其不予親以安可知也。是故在律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出禮入律。人子可不惕然懼乎。曰禮無二斬。既畢服而又服其服以葬。得無嫌於二斬歟。曰。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主喪者不除服。故晏子有云。生者不得安。命之曰蓄憂。死者不得安。命之曰蓄哀。蓄哀云者。有故而不得葬。其情常如居喪時也。今則泰然從吉。曠歲年而若無事焉。是則棄親而已矣。故釋名曰。葬不如禮曰埋。不得埋曰棄。

禫說

柴紹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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