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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婚姻继承法律常识(11)

亲友失踪后,其财产怎么办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应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人可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清偿失踪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应偿还的债务及赡养费、抚养等其他费用。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而变更或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顺序处理。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继承权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具体规定如下: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有效遗嘱应具备什么条件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应当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像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按照上述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可以附义务吗?

我国继承法中承认可附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终意表示,应予尊重并予执行。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有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遗嘱中合法的义务,却接受了遗产,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并不影响该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取得遗产。

怎样撤销或变更遗嘱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将遗嘱予以废除或取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遗嘱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执行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继承法》第十六条等规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法定继承人为数人的,全体继承人为被继承人遗嘱的共同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来执行遗嘱。

4.法定继承人为多人,而执行遗嘱的意见不一致的,有不同意见的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5.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可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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