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术后在其他两家医院就诊情况证明,在某医院隆胸后,谢某某出现了注射物渗漏,右乳房处硬块形成的状况,因此该后果与某医院对谢某某实行的隆胸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某医院在给谢某某进行的隆胸手术中,实施的材料合法,但根据使用英捷尔法勒隆胸材料进行隆胸术的规定,实行隆胸术的人员应是经过有关厂家认可、指定的医疗机构。某医院明知自己无实行使用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法隆胸术的法定资格,但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仍开展了此项业务,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明显违背了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具有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某医院使用英捷尔法勒隆胸材料进行隆胸术未经有关厂家予以认可、指定,当然也不能尽知此手术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更不可能告知被手术方,所以所谓“某医院在实施该手术过程前向谢某某告知了有关事项”当然会有所疏漏。某医院当然也无从得知所谓“规范的手术操作规程”,更无法予以实施。况且,并不是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可免除其责任,对于可以避免而因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某医院举证不能证明其在对谢某某实施隆胸手术中不存在过错,并且也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指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40、医院因人工增高致人损害,怎样确定其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由于医疗机构对于“增高术”存在重大误解,对患者没有对症治疗。在整个治疗、护理的过程中,未按医师的职业要求履行义务,故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直接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后果,应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张某某到某医院接受人工增高手术,某医院系具有合法行医资质的机构,可进行一般的骨科治疗。入院后,某医院为张某某进行了各项术前常规检查及准备,并向张某某家属交代了手术的有关事项,并由张某某之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某医院对张某某施行手术。当日下午,由吴某主刀,某医院医生刘某等三人协助为张某某施行了双下肢延长术。术后两个月,张某某人住某医院处,由某医院对其护理治疗。术后,某医院曾数次到张某某家中观察术后情况,并为其进行了一些护理。同年12月,张某某发现其有足下垂及术后感染的症状,随后即到南京市另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某患左胫骨延长术后针道感染。同年12月30日至2009年2月10日,张某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张某某术后因双足内翻,双腿、膝、踝关节功能障碍及骨髓炎等病症而到北京、上海多家医院就医治疗,无法正常行走。2009年7月18日,张某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医学鉴定。同年8月20日,法医做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某某在下肢延长术后出现右踝关节僵直,功能障碍残疾程度属七级;右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功能障碍市残疾程度属八级。被鉴定人张某某双小腿胫骨、腓骨骨折未完全愈合,双下肢不等长及膝关节功能障碍等待治疗终结后,再做鉴定。”
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误工损失、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法院查明:据资料记载,肢体延长术是目前治疗肢体不等长畸形的主要手段,增高术是在骨外固定治疗骨折,矫治骨与关节畸形和治疗双下肢不等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骨科疗技术,其是精湛的肢体延长技术与整形和美容技术的有机结合,与肢体延长术有质的不同。“增高术”技术要求较高,故尚未推广。本案中某医院历史上仅实施过双下肢延长术,并未实施过“增高术”,对于“增高术”应如何实施缺乏实际经验。在给张某某实施的手术中,某医院采取的是延长术的方法,器具选用与增高术的要求也不相符。在手术过程中,术前无讨论,选用的手术方案不明;术后也无特别护理,对于增高术所要求的术后护理中延长的次数和幅度也没有确定;另对张某某及家人亦无相关医嘱。
【专家评析】
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中,某医院对张某某施行的手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该行为与张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即某医院对张某某是否构成侵权。因此,本案应以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为标准,评判某医院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发现,首先,某医院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具体表现为:(1)将“肢体延长术”与“增高术”混淆。某医院并没有实施过“增高术”,对于“增高术”的内涵及要求并无了解,但某医院主观地将“肢体延长术”理解为“增高术”,将治疾的手段应用于增高。(2)具体施术者对张某某存在隐瞒其实际手术技能的故意,而某医院对此亦未能尽其注意义务。某医院从未实施过“增高术”。但其并未将该真实情况向张某某告之,其向张某某表达的信息,使张某某足以信赖其手术技能并同意让其为自己实施“增高术”,某医院作为治疗单位,对于所聘医师之真实技术状况不做必要了解,故对张某某也没有尽到应尽的告之义务。
其次,对于某医院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某医院没有在术前对手术方案进行过讨论,也无法证明其手术符合规范要求,对术后护理有明确的护理要求及规范并实施了符合手术要求的护理,因此,可以认定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其职业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某医院因其主观认识上的过错,对张某某错施“双下肢延长术”。
第三,关于张某某的损害后果,可以认定,张某某遭受的是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双重损害。张某某由肢体健全的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其双腿经过手术后,丧失了原有的正常功能,这是一种当然的身体权伤害;但身体权又是包含于生命健康权之中的,故张某某所遭受的是生命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双重侵害。通过审查张某某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由某医院的手术行为直接造成的,故此某医院的行为与张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可以认定,某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张某某的侵权,张某某的侵权之诉成立,依据法律规定,某医院应按照张某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张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及因美容受损的如何提起诉讼?
【宣讲要点】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在从事美容的资质,美容的方式方法上都有显著区别,因医疗美容纠纷诉至法院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之诉
【典型案例】
吴某某于2007年2月1日去某医科大学附属的三级甲等医院下属的美容、整容康复浦东分院实行双侧隆胸美容手术,手术中不慎造成吴某某的左侧胸膜被割破,导致吴某某左胸外伤性气胸,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22日出院。吴某某要求赔偿隆胸手术费、营养费、假体费、误工费、住院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因双方对赔偿问题的意见不一,吴某某于2008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施行双侧隆胸美容手术,术中不慎造成吴某某左侧胸膜被割破,导致吴某某左胸外伤性气胸引起的医疗事件,因吴某某与某医科大学附属的三级甲等医院双方对赔偿问题意见不一,吴某某诉讼到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某医科大学附属的三级甲等医院赔偿吴某某隆胸手术费、营养费、假体费、误工费、住院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7913.9元而结案。
然而在美容损害纠纷事件中,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区别是什么,消费者因美容受损如何提起诉讼,对此我们作以下两点分析: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美容”可以区分为“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虽然都是美容,却有很大区别。“医疗美容”,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如,纹眉、做双眼皮、光子嫩肤、瘦脸针、抽脂、祛斑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有符合医疗手术标准的消毒隔离条件,从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美容资质。
“生活美容”,是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如,洗面、敷膜、精油按摩、修眉等。生活美容不会实施侵入人体皮下组织的创伤性行为,服务机构仅需工商注册登记,从业人员无医学美容资质要求。
医疗美容损害是指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时,因操作者使用药物不当或美容用品质量缺陷或技术操作过失,导致的容貌毁损、器官伤害等损害后果。与医疗技术服务有关的常见的医疗美容损害主要有:①瘢痕疙瘩出现。正常人在皮肤损伤后均会出现瘢痕增生,但这种瘢痕增生是有限度的,且随着时间的增长而软化、褪色和缩小。但是有瘢痕疙瘩体质的人,皮肤损伤后则出现过度的瘢痕增生,形成不规则的形状,严重影响容貌或组织功能。②继发感染。由于美容器械、填充物或手术消毒不充分,导致美容部位不仅出现炎症反应,且因炎症瘢痕影响导致美容的效果不佳甚或形象破坏。③继发并发症。由于美容填充物的质量存在缺陷,或者有排斥反应,美容手术一段时间后,出现手术部位塌陷、变形、非炎性肿块、溃烂等并发症。以上所列均为美容损害导致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
因医疗美容纠纷诉至法院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之诉,原告起诉时应该明确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在合同之诉中,原告应首先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而在侵权之诉中应首先证明有损失存在而非合同关系的有无。因生活美容纠纷诉至法院可以提起服务合同纠纷或健康权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但不能提起“医疗”类诉讼。
本案因施行双侧隆胸美容手术,不慎割破左侧胸膜导致左胸外伤性气胸,是医疗美容中罕见的并发症。医疗机构对损害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应对医疗美容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条指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42、美容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消费者到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美容机构不适当行为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由此美容机构往往构成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在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根据身体伤害的严重程度,举证责任的便利程度、赔偿数额大小以及诉讼时效等因素考虑要求美容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