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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1)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的原则性规定。

【本条释义】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古国,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民族精神的DNA”,这些活态的文化,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本法的立法宗旨规定,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弘扬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中华民族精髓薪火相继,离不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源远流长,任重道远”,国家应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本法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限于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内容,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特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传承,强调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渠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于人的有意识的选择与学习而存在,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往往是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人为载体得以延续,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绵延不绝的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一般是自然性传承,完全依赖个体行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是靠这种方式延续至今的,最典型的就是口头文学、手工技艺、礼仪、传统表演艺术等等。如果传承活动一旦停止,也就意味着变为了静止状态的遗产,仅仅是民族文化的记忆,而非能够永续相传的活着的文化。因此,可以说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灵魂。

本法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1)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需要认定传承人。如春节等节庆活动,就不需要认定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确定。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26名代表性传承人,只涉及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五大类。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51名代表性传承人,只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五大类。(2)代表性传承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3)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一定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据文化部统计,截至目前,中国相继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3批共认定了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79岁有48名,占总数的21.23%;60-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由此可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耄耋、古稀之年者占1/3。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无人,大有失传之虞。例如,景颇族妇女的老式筒裙现已无人会织,鄂伦春族“摩苏昆”演唱者现只有一位。鉴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传承是对需要继承与弘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关键环节。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传播是文化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一切文化都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得以生成和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只有通过传播,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渗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提高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而构建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肥沃的社会土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对象应面向大众。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公众知晓度和认同度不够。因此,应使尽可能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唤醒民族文化记忆,产生强烈的民族文化共鸣。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媒体传播、学校教育、开发利用等进行传播。媒体传播主要是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图书、音像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的传播。在学校教育方面,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在开发利用方面,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四、国家责任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完全依靠在自然状态下进行传承、传播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政府、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其中,政府通过调动各种行政资源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行为支持或保障传承、传播活动的实现,包括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对传承、传播活动的保障制度。

有些地方盲目追崇“文化搭台、商业唱戏”,造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面保护、实则危害”的短视行为,将其当成发展地方经济和提高地方知名度的招牌,只是片面地维护传统文化的外在形式,而过度的商业包装甚至会人为破坏了文化的内在精神蕴涵。因此,要正确处理好政府责任与商业化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以政府为主导,并且不能盲目和过度商业化。

本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具体措施如下:(1)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2)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3)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4)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是“活着的人类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由人来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绵延不绝的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传承人的认定需要有章可循。本条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及评审程序。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概念、条件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责任,掌握该项目的知识、技能、并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为重要特征。

保护代表性传承人,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将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并且弘扬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通过调动各种行政资源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明确提出“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有着深刻的认识,是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折不扣的行家里手,并能通过“独门绝技”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一方面,代表性传承人在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内,具有典型性、权威性和象征性,没有或者很少有人能与之匹敌,其言论也往往能够代表这一领域的意见;另一方面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共生多元的特点,地区差异性是造成多元性的主要原因,也正因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这一区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认同区,代表性传承人应在这一区域内有广泛的认知度和较高的认同度。(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代表性传承人应担负起“存亡续绝”责任,主动选择和培养新的传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

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程序本条只规定,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主要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予以公布。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3)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三、国外认定传承人的做法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重点,也是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条重要经验。如: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有指定传承人的制度。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就设立了“人间国宝”的认定制度,对表演艺术领域的杰出艺术家和工艺制作领域“身怀绝技”的人,由国家认定为无形文化财富的传承人,传承人可以从国家得到一定的补助金,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韩国的《文化财富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适用注意事项】本条规定的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程序,是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不要求完全与项目评审程序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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