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七、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及其账务处理
目前,企业常用的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有支票、汇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委托收款等。
1.支票
支票是由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支付款项的一种书面证明。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现金支票可以从银行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划拨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如下:
①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②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③支票付款期为10日(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付款期为10日。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④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之证明。
⑤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⑥收款人应当受理的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账。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⑦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目前,我国支票主要在城市票据交换范围内使用和流通,故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期间为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⑧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⑨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支票结算的账务处理。单位将转账支票送存开户行进账、汇款,或将现金存开户行,均应填写进账单向银行办理进账手续。进账单第一联为回单或收款通知联,是收款人开户行交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收入凭证联,此联由收款人开户行作收入传票。
付款单位开出支票时,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收款人开给的收据或发票等)进行账务处理,在核对无误后作分录如下:
借: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收款单位收到外单位开来的支票,应填写银行印发的“进账单”,随同支票一起送存开户银行,然后以签章后的进账单的通知联及其他有关凭证,作为收款依据进行账务处理,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有关科目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凡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采用。
2.汇兑
(1)汇兑结算的含义及其规定。汇兑结算方式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之间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据对汇款快慢的要求选择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比较灵活,适用面广,可用于各种资金调拨、清理旧债、结算货款等。汇款人在办理汇兑结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汇、电汇凭证,详细填明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
②汇款人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应在信汇、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加盖预留印鉴。
③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④汇入银行对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的款项,应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
⑤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信汇、电汇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字样向汇入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信汇、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所盖印鉴必须与预留印鉴相符,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⑥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⑦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⑧转汇的办理解付后,应委托汇入行重新办理信汇、电汇结算,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⑨汇款人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汇、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证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⑩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已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汇款,可主动办理退汇。
(2)汇兑结算的账务处理。付款企业委托开户银行汇出款项时,应根据取回汇款凭证的回单联进行账务处理,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付款单位向外地进行临时性或零星采购,由企业开设采购专户,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企业汇出款项时,在信汇凭证上加盖“采购资金”字样。汇入银行对汇入的采购款项,以汇款单位的名义开立采购专户。采购资金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差旅费可以支取少量现金外,一律转账。这种采购专户只付不收,付完结账。付款单位根据汇出款项的凭证,则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1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1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节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2)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其账务处理。银行汇票结算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①持票人直接支取现金的结算。持票人持票去兑付银行直接支取现金。
②持票人直接到兑付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持票人直接去兑付银行办理转账,与销货单位办理结算。
③收款单位或被背书人直接到兑付银行办理结算。汇款单位持票人购货后将银行汇票交给收款单位或背书转让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由收款单位或被背书人直接到兑付银行办理结算。
付款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要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再由银行签发汇票。必须指出,这部分资金已经成为具有某种用途的资金,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收款单位在收到付款单位送来的银行汇票时,应填写进账单,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例5-3]某公司要求银行办理银行汇票10000元,公司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10000元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公司使用银行汇票9500元购买材料后,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等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8119.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80.34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9500
银行汇票使用完毕,应转销“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科目余额5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500
如果该10000元汇票因超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未曾使用而退回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10000
4.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一种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兑付程序如下:
①汇票签发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双方协定,可以由付款单位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人(付款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随结算凭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人存查。
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单位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出票后承兑使用再向付款单位提示承兑。按照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单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单位在接到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证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单位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应当出具拒绝承兑的理由。付款单位承兑时,无须填写承兑协议,也不通过银行办理,因而也就无须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只需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后,交给收款单位。由收款单位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先交付款单位承兑,再交收款单位专类保管。付款单位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②委托银行收款。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异地委托收款的,作为收款单位,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在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③到期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应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
付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单位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单位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单位接到付款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账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