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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守住命根,安全发展

——经济法律篇

欢迎青少年朋友们来到本站。我们一起进入农村经济法律大观园参观。

广阔的农村,有广袤的土地,有丰富的物产,也有千千万万在土地上辛勤耕耘的农民。勤劳的农民守住土地,守法生产,发挥着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我们将在后面的内容中给青年农民朋友们讲解关于土地承包、流转,征地补偿,宅基地,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知识。

有了这些法律知识,我们才可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承包地,合理利用宅基地,多渠道发展经济,走上致富之路。

第一节 生存的基石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的天职是种地。地从哪里来?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下面我们就一起去认识与农民朋友有切身联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我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案例点击】

某村村民王某一家五口承包了村里的6亩耕地,并和村里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王某还利用自家房屋开了一家日用百货店并且生意一直比较好。于是,他在镇上购买了商品房和铺面房各一套,并将全家搬迁过去,准备在镇上开更大的百货店。村委会以王某全家迁入城镇为由,向王某提出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要求。而王某则认为,虽然自己已搬至小城镇,但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自己有权继续承包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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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与农民密切联系的一项权利。我们要进行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也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也能入股?

【案例点击】

某村成立“金谷地农民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吸纳110户农民近400亩耕地入社。合作社每年付给农民300元租金,统一组织的大田操作过程中,需要农民出工的另外付给报酬。目前,合作社已与农民签订了协议书,并筹集启动资金6万元。已播种双低油菜100余亩,小麦100余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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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又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一家一户耕种一小块土地,毕竟不是先进的生产方式,在科学种田、使用农业机械等方面要受很大限制。因此,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将自己的土地流转获得收益。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土地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一般是村民委员会)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三、我要上交转包费吗?

农民承包土地是为了收获,而流转自己的承包土地是为了得到更大的收益。流转收益属于谁?需要交给土地所有权者吗?

【案例点击】

村民吴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用于种植庄稼,由于年老了,无力再耕种,准备到城里儿子家安享晚年。他不想把未到期的承包地交回村民委员会,于是就把承包地转包给同村的魏某,双方约定转包费为1万元。可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的行为颇为不满,于是决定,任何人转包村里的土地,村委会要提8%的转包费。于是吴某的转包费被村委会要求上交800元,吴某不服。村民委员会强行收回吴某承包的土地,发包给邻村的种植大户秦某,秦某在该块土地上投入2万元用于发展经济作物。吴某在儿子的支持下,将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村民委员会将收回的土地归还自己。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就是为让农民有自己可以使用的生产资料,提高生产积极性,获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从土地的承包经营中获得收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节 追随失地而来的权利

——补偿安置权

农民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国家进行建设利用。但是失地不是失去生存的机会,他们有补偿安置权。

一、需要公布的“秘密”

【案例点击】

某村位于某县的城市边缘,由于该县的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该村的部分土地。当年9月,县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的审批文件,对该村的土地征收完毕。该村村民按照被征土地的多少,每户分得1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土地补偿款。拿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都认为,土地补偿款给少了,他们没了土地,以后的日子不知道该怎么过。村民们聚集到一起,来到县政府讨说法,要求县政府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县政府的工作人员说,土地补偿款都发了,还要什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他们认为村民是胡闹。双方对这个问题争执不下,还一度产生了冲突。

征地是涉及各方利益的严肃问题。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征地的方式有两种: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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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给集体的一种行为。

我们现在接触得最多的是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土地的,由******批准;征收前面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则征地批准权也属******;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省级政府的,则征地也在省政府。

2.农用地转用由省级政府批准,征地需报******的,则省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将材料随征地方案报******批准。

二、补偿费是谁的?

把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弄清补偿费归谁所有,才能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

【案例点击】

2005年,某地扩建飞机场时,征收了机场附近某村村民朱某承包的2亩耕地,每亩耕地补偿费为5万元。该村村民委员会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将耕地补偿费进行分配:付给朱某6万元,村民委员会留下3万元,余额1万元则均分给该村其他的村民。朱某认为,耕地补偿费是因为占用了自己的2亩耕地才发生的,自己今后将无法在这2亩耕地上获得收益,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理应得到全额10万元的耕地补偿费,以便自己重新寻找生计。但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该决定已经过民主讨论为由予以拒绝。朱某遂将该村村民委员会告到法院,请求判决令被告支付剩余的耕地补偿费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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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等各项费用。

我们可以知道这三种费用补偿的受损对象是不同的: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给予的补助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的林木、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的损失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征地补偿各种费用的具体标准。当然,根据这一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我们全国各地补偿的具体金额可能会有差别。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三节 宅基地与房屋的“骨肉之亲”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两大重要权利。解决好这两大权利的问题,就能保持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我们已经在前面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下面,我们一起了解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知识。

一、买房合同会无效?

【案例点击】

两年前孟某将位于某村自建的3间房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城里退休工人崔某。2008年孟某去世后,他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崔某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庭审中,崔某称当初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时,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此协议应属合法有效。而且,他2007年已对房屋进行了翻修重建,早已不是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的相关规定及政策,严格禁止农村宅基地的违法转让,因此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予以返还。法院同时认定,鉴于本案的房屋买卖发生在2年前,社会经济条件及房屋价格均发生较大变化,且崔某已将房屋翻修重建。据此法院酌情判定补偿崔某款数额为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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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就不给批准。

我国现在采用“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房子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宅基地使用权也具备法律规定发生转移的条件,那么房子的转让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如果房子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宅基地使用权不具备法律规定发生转移的条件,那么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一旦房子消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同时消失。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因买卖房屋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有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之日起生效。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二、明明白白用地,清清楚楚建房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下面我们再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宅基地。

【案例点击】

2002年,村民赵某结婚,准备与父母分家居住,遂向村里提出申请新的宅基地。根据村里的规划,将一块刚收回的宅基地批给了赵某,赵某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并获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正当赵某张罗着盖新房时,同村的魏某纠集多人阻止施工。魏某说,自己分家后重新申请宅基地;而这块宅基地是其父母的。后因其父母去世,魏某见父母的房子已经破旧,住着不舒服,于是决定在该宅基地上翻建新房。新房刚盖到一半,村委会便通知魏某要收回该宅基地,并限期拆除建到一半的房子。魏某不明白,继承了房子,只是翻建一下,难道违法吗?既然他不能再使用这块宅基地,别人也不能使用。赵某认为,魏某已经有了一块宅基地并建了房子,不能再占这一块宅基地了。况且,自己也是经过申请批准而获得的宅基地。赵某和魏某都无法理解宅基地到底怎么合法使用。

我们一起来了解宅基地使用中的一些限制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拥有两处宅基地是不允许的。“户”应当以户籍管理的户口簿判断。如果子女分家,户口与父母分离,成为两户人,那么没有宅基地的已婚子女当然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反之,如果已婚子女没有分家,但是户口簿登记是一家人,那么子女是无法重新申请到宅基地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可以分开,但是面积应当累计计算。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宅基地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现有房屋发生变化时,将超出部分退回集体;面积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可以提出申请新宅基地,但是总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当然也可以不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超生的子女是不能计算宅基地面积的。因为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反对超生。

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涉及,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认为是没有年限的限制。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和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是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也可以经过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继承而来的房屋是不能加以重修、改建的。一旦将继承来的房屋改变,就不再是继承的原有房屋,这时候与原房屋共存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因为原房屋的消灭而消亡。宅基地的使用权将自动回到集体手中。

第四节 不可逾越“警戒线”

——农业安全生产义务

农民朋友用好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安居乐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有责任为绿色农业生产作出自己的贡献。

【案例点击】

菜农邓某在自家的菜园里种植了大量的韭菜,起初,邓某到农贸市场地摊上购买了蔬菜专用的杀虫农药,但是杀虫效果很不好。为了高效防止虫害,邓某在地摊上买了禁止用于蔬菜杀虫的高毒农药喷洒,并且在未经过农药安全期的情况下,将喷洒过农药的韭菜收割,卖给了附近学校食堂。学校食堂将韭菜做成韭菜炒蛋卖给学生,致使该学校的学生35人全部轻度食物中毒,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邓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行为违法吗?

一、危险的生产资料——农药

农药是危险的化学物品,所以农民朋友需要多了解农药管理的规定。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4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白条”能收粮食吗?

【案例点击】

某县粮食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电话举报称:在该县某村有人收购稻谷,未及时向售粮农户支付售粮款。接到举报后,县粮食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收购人牟某正准备将已收购的6吨多稻谷装车外运销售。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收购的有力证据,并采取措施拟将当事人违法收购的粮食采取暂扣以保留证据。当时,一部分不明真相的售粮农民情绪急躁,害怕他们已交售的粮食得不到售粮款,违法经营者也害怕粮食被没收,因此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要把已交售的粮食下车拉回家。针对这一紧急情况,县粮食局执法人员反复向售粮农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使售粮农民认识到执法人员是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的,并对执法人员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执法人员将该批粮食作了妥善处理,使售粮农民当晚就拿到了售粮款。

我国对收购粮食的从业者是有严格准入条件的。

我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②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③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致富的路上有法律

建设中国特色的新农村,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农业基本生产经营模式上。广大农民已经开始发展自己的特色产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但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

【案例点击】

以谢某为主的三户肉鸭养殖户在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县某村水库搭建鸭棚,养殖肉鸭,造成了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县公安、畜牧、水务部门联合行动,对该鸭棚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县畜牧水产局敬告各养殖企业(户),在从事养殖前,必须经县畜牧水产局对其养殖条件进行审核,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并取得该局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养殖。

农民无论是养殖何种家禽家畜,都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按要求养殖。

【案例点击】

某地农民陈某,因嫌种庄稼挣不了多少钱,四处打听快速致富的方法。一个朋友找到他,叫他种罂粟,并承诺高价回收。于是他擅自在自家土地上种植大量罂粟。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以后,对其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并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和制裁。

农民发展种植业,种植经济作物、果树等,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禁止种植的作物,如鸦片、罂粟等,绝对不能种植;对于控制的作物,如烟草的种植,要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种植果树时也要注意不能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药等。

【案例点击】

某村地处大山脚下,该村村民多有农闲时到山里狩猎的习惯。一次,该村李某伙同钱某进山捕获老虎一只,将其皮、肉、骨等分割后贩卖。该事件为司法机关知晓后,二人最后因非法狩猎罪受到法律制裁。

农民朋友以采集野果、药材、狩猎等方式积累一点财富,是国家鼓励的。但是这些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比如狩猎就要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采集野生药材、野果,不能破坏生态环境等。

【案例点击】

某村村民钱某外出务工返乡后,用自己数年务工的积蓄在村头开办了一家采石场,并招用本村村民数人在采石场工作。在一次违规放炮炸石时,造成塌方,致使3人死亡。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发现钱某未办理任何手续。最终,钱某受到法律制裁。

农民朋友开办自己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企业管理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资格;在经营过程中,还要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总之,农村经济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所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在这里无法全部提及。希望在经济活动中,时时学习、关注法律法规知识,才能一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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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笔者历时2年,与两位主人公不间断交流,记录谈话,整理完成。女主人公用10年的等待、跨越半个地球的追寻、三十年的奋斗,为自己赢得了家业兴旺、子孙满堂。也许这里不是这个故事最合适的发布场所,但只是单纯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听到这个故事,了解两位主角跨越一个甲子的爱情,体味善的力量。
  • 中老年女性科学养生滋补食谱

    中老年女性科学养生滋补食谱

    中华传统医学和饮食文化皆有“养生之道,莫先于食”、药食同源的说法,这是炎黄子孙五千年来的智慧结晶。在历代宫廷养生中,“食养”的地位,堪称重中之重。饮食养生在我国历史悠久,自古就有“药食同源”和“药补不如食补”的说法。今天,简便有效的饮食养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当今世界,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高强度、高效率的生活现状,使众多忙于工作、精神压力大的人们越来越吃不消,因而前所未有地重视起自身保健了。化学药物的毒副作用,使人们“重返大自然”的心理越来越强,在这一背景下药膳食疗这一独特的中华文化宝库的奇葩,越来越显示出她深厚的底蕴和夺目的光彩。
  • 近善集

    近善集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教子、育人的依据和准则,它既道出了人善的本性,也表明了社会追求人善的愿望。孔子云:“行有余,则学文。”教育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更是教人利他、助人、悦己。明德行善,积善成德是一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程,影响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儒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