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或前提
组织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在组织核算工作之前,首先要解决与确立核算主体有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这是全部会计工作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内外会计界多数人公认的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有以下四个。
(1)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指的是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或者说是会计人员进行核算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范围界定。组织核算工作首先应明确为谁核算的问题,这是因为会计的各种要素,如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都是同特定的经济实体即会计主体相联系的,一切核算工作都是站在特定会计主体立场上进行的。如果主体不明确,资产和负债就难以界定,收入和费用便无法衡量,以划清经济责任为准绳而建立的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便无从谈起。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将该主体所有者的财务活动、其他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与该主体自身的财务活动严格区分开,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该主体自身的财务活动。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会计主体与经济上的法人不是一个概念。作为一个法人,其经济上必然是独立的,因而法人一般应该是会计主体,但是构成会计主体的并不一定都是法人。比如,从法律上看,独资及合伙企业所有的财产和债务,在法律上应视为所有者个人财产延伸的一部分,独资及合伙企业在业务上的种种行为仍视其为个人行为,企业的利益与行为和个人的利益与行为是一致的,独资与合伙企业都因此而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独资、合伙企业都是经济实体、会计主体,在会计处理上都要把企业的财务活动与所有者个人的财务活动截然分开。例如,企业在经营中得到的收入不应记为其所有者的收入,发生的支出和损失,也不应记为其所有者的支出和损失,只有按照规定的账务处理程序转到所有者名下,才能算其收益或损失。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很大,只有设定企业是持续经营的,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会计处理。比如,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是设定企业在正常的情况下运用它所拥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和依照原来的偿还条件偿付其所负担的各种债务,否则,就不能继续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只能采用可变现净值法进行计价。由于持续经营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一般情况所做的设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缩减经营规模乃至停业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为此,往往要求定期对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前提作出分析和判断。一旦判定企业不符合持续经营前提,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方法。
(3)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又称会计期间。
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持续经营的生产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地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
根据持续经营前提,一个企业将要按当前的规模和状况继续经营下去。要最终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只能等到一个企业在若干年后歇业的时候核算一次盈亏。但是,经营活动和财务经营决策要求及时得到有关信息,不能等到歇业时一次性地核算盈亏。为此,就要将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成一个个相等的期间,分期核算和反映。会计分期对会计原则和会计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由于会计分期,产生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从而出现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进而出现了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这样的会计方法。
最常见的会计期间是一年,以一年确定的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按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也称为年报。在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满足人们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也要求企业按短于一年的期间编制财务报告,如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提供中期报告。
(4)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计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全面系统的反映,为此,需要货币这样一个统一的量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企业的经济活动都最终体现为货币量,所以采用货币这个统一尺度进行会计核算。当然,统一采用货币尺度,也有不利之处,许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些因素,并不是都能用货币来计量的,如企业经营战略、在消费者当中的信誉度、企业的地理位置、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等。为了弥补货币量度的局限性,要求企业采用一些非货币指标作为会计报表的补充。
在我国,要求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对货币计量这一会计前提的具体化。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多地涉及外币,因此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提供给境内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了会计核算的12项一般原则,它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要求。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原有的“一般原则”改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共规定了8项原则: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它们同样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意义重大。
(1)客观性原则。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会计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采用特定的专门方法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保证会计核算的客观性。
客观性原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会计工作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就应该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客观性原则,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的失误。
(2)相关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的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会计的主要目标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不具有相关性。
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能够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某些预测,从而具有反馈价值;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预测,做出决策,从而具有预测价值。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相关性原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对于特定用途的会计信息,不一定都能通过财务会计报告来提供,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加以提供。如果会计信息提供以后,没有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决策没有什么作用,就不具有相关性。
(3)明晰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根据明晰性的要求,会计记录应当清晰,账户对应关系应当明确,文字摘要清楚,数字金额准确,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把握信息的内容,更好地加以利用。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明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做到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就不符合明晰性原则的要求,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4)可比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使所有企业的会计核算都建立在相互可比的基础上。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就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统一是保证会计信息相互可比的基础。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应当遵循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可能脱节,为此,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选择会计政策,而不能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承租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6)重要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重要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单独、详细反映;对于不具重要性、不会导致投资者等有关各方决策失误或误解的交易或事项,可以合并、粗略反映,以节省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对于那些不重要的项目,如果也采用严格的会计程序,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
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从性质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性项目;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7)谨慎性原则。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也就是说,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使本期净资产和利润较低的方法或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准备金,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视为重大会计差错,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经营活动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例如,要求企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等,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会计信息的修正。
(8)及时性原则。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其他方面做出经营决策,具有时效性。即使是客观、可比、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不及时提供,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也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可能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坚持及时性原则,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营决策,就不符合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小窍门6”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非上市公司在2007年还不执行,那么这些企业从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方面应如何执行?是否可以同时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原2001版企业会计制度?
解答:目前执行的口径是:
(1)上市公司从2007年起必须执行新准则。
(2)行业内、系统内、集团内的执行时间由相应的主管单位文件规定,例如国资委的文件要求是中央国有企业应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或收入占集团比重较大的企业,应当于2007年率先执行。
(3)其他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使用新准则还是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
4.3会计法律法规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为主法,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的有机体系。出纳人员应当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利于开展核算工作。
(1)《会计法》。
《会计法》是出纳工作的指导性法律,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法》为依据,熟悉会计工作的内容、工作管理权限、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等法律规定;明确从事出纳工作的法律责任;了解国家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例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出纳人员必须按《会计法》的要求,知法守法,保证出纳工作的合法性。
(2)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又称为会计标准,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它就会计核算的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及程序作出规定,为会计制度的制定提供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出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处理各项经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