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在长期商品交换中,有的纸质松软,有的票面脏污,有的磨损或残缺。群众习惯称之为“破钱”,银行术语称之为“损伤券”。一张即使是已经变旧、变脏,甚至已经破损的人民币仍然可以在商品交换中起到价值作用,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为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银行出纳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收入现金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办理损伤人民币的挑剔、兑换和回收工作。单位的财会人员(主要是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把损伤票币挑出来,以配合银行出纳部门的工作。
(1)鉴定损伤人民币参照以下标准:
①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②票面裂口超过纸幅1/3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③票面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断开而粘补的。
④由于油浸、墨仿造成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⑤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⑥硬币残缺、穿孔、变形、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残缺人民币可以向当地银行办理兑换。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如下:
①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全额兑换。
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②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按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③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票面残缺1/2以上者。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3)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如下。
①对残缺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票券,可从宽掌握兑换:缺少1/4的兑换全额;缺少5/8的可兑换半额;呈正十字缺去1/4者按半额兑换。
②对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混、部分变色等,能辨别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标准给予兑换。
③对于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失严重剩余面积较少或因污染变色严重的票面,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来源正当,能分清票面种类,能计算出票券的张数、金额,可予以照顾兑换(例如由于火灾等原因只剩余一小部分经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予兑换全额)。对大宗的火灾、虫蛀、鼠咬、霉烂券除需有兑换人所在单位证明外,银行还必须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经兑换行领导在证明上签字盖章,方可兑付。对此项损伤券,为了在销毁时便于检查,应将原证明附上。
④对企业误收的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券,可根据其中最大的一块按规定标准兑换。如两个半张贴在一起,纸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兑换全额。
⑤凡在流通过程中摩擦受到损伤的硬币中要能辨别正面的国徽或背面的数字,即可兑换全额。
⑥凡经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的硬币,如确非持币人损毁者,亦可按全额兑回。
⑦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
⑧不予兑换的票券,如持币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兑换的票券和硬币,均可退回原主。
⑨对确系故意损毁人民币者,应将票币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⑩兑换的残券,应当着兑换人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