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一 通往公开之路——汶川地震的传播学遗产
作为人类生活中一场罕见的灾难,汶川地震给我们带来巨大伤害,但同时也必然会带来对灾难的反思及学术思想的遗产——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都可以从中寻求到宝贵的启迪。新闻传播也不例外。
震灾所留下的最重要的传播学遗产,当属信息公开所引发的政治、社会、文化影响。
一、公开带来了什么
信息公开是一个悠久的、全球性的话题。在新闻学、法学的知识谱系中,信息公开已是公理和法则,但是在中国并非一直如此。在这一点上,我们曾有过太多教训——比如“非典”期间,因为对信息正当传播的禁令,导致了天灾转化为人祸,甚至酿成社会危机和国家形象危机。学人和常人自然可以看到这一点:信息不公开,其弊猛于灾害。在“非典”危机的第一周,笔者亦提出过“流言止于公开”的口号。【1】不过某些不甚贤明的管理部门一向是后知后觉,直到一个多月后,才确立了“非典”危机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当时的卫生部亦因隐瞒疫情成为千夫所指。幸而,在后来的松花江污染、禽流感之类事件中,政府开始逐渐吸取教训,尝试顺应信息公开的科学法则,较之以往也更能遏制流言与民心的不安。
这次的汶川地震报道,央视、四川台以及其他一些中国主流媒体的直播、特写,成为震后全国人民获取准确信息的最好渠道。国人因此感受到了信息公开透明的伟力,与此同时,信息公开推动了抗震救灾的开展,也减少了谣言的滋生。这一切,自然都可喜可贺。
在信息公开方面,这次的救灾报道算不得是历史的第一次,因为之前毕竟有“非典”之类的先例可循了;如果探寻其特殊价值,那是在主动性上——与“非典”不同,此次的新闻报道与信息公开,不是因为遭受重大挫折而被迫施行的。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其间一个意味深长的事实——此次信息的公开也并非发生在第一时间。地震发生之后,有人做了搜索,只有凤凰台在播《中国四川发生大地震》的时事连线;中国内地的电视台,竟然没有一家播报地震的新闻;上网查询,连国外的网络上都发布了这个消息,而我们自己的官方网络上仍然没有信息。在那个第一时间,我们的新闻媒体延续了审查与自我审查的好习惯:遇到灾难,都是要有上级批示之后才能报道。这里,要说明:信息公开的法则在中国,即使在传媒的管理者那里,也远远没有深入人心。不过,在不长时间的迟疑之后,终于管理层和媒体顺应了民意,新闻报道勇敢地冲破了禁区。接下来就是全世界都难以忘怀的新闻场面:几乎我们知道的所有媒体都向灾区派出了记者,几乎所有重要的灾区场景都被报道。
于是后来,媒体的正面作用,使得宣传管理部门完全认同了这种思想解放。其结果,大家都看到了,那就是,全国人民都感受到了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热诚,目睹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爱民情怀,也因此得以奉献出浩荡的赈灾博爱;那就是,在信息公开之下,如此大灾,却没有流言盛行,自然,也没有任何政治想象中的动乱。
这里,要强调的是,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思想解放,从根本上说,更是社会稳定。在“非典”期间,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流言的形成曾经造成了多大的恐慌,给政府形象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信息公开,并不是为了添乱,而是为了帮忙;不是为了妨碍和限制政权,而是促进政权的科学运转;不是授权于他者,而是真诚地服务于大众、取信于民。汶川地震,由于有了充分的信息公开,政府能够高效完成自己的职责,取得来自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救援;由于有了充分的信息公开,人们保持了对政府的高度信任。
二、在公开性走向的相反处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传播史上的一件大事。从2007年4月出台,到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长达一年的实施准备期中,各级政府加紧行动,信息公开的步伐越来越大。不过,在中国的国情下,信息公开仍然是一个艰难的事业。条例的正式实施,不过是一个漫长征途的起跑线。譬如,某些部门在援引《条例》解释自己信息公开得不充分时,常用很多限定词——例如,在“适当的时机”“适当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公开信息。于是,连如何理解信息公开的条件都成了难解的学术问题,草根大众又何能享受到法令的阳光普照?
当然,我们可以特意去寻找乐观的一面,譬如在2008年春节前雪灾事件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时启动“抗击雨雪灾害信息协调机制”,每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新道路交通情况,广东省等一些地方的应急办利用气象短信发布平台,发送了几千万条交通提示短信。这些举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实践。
我们也可以特意在乐观表现中去寻找不乐观的一面,譬如在汶川地震之初,中国新闻的迟疑;汶川地震之后,部分地区的新闻管制曾经对地震事件中的所谓“负面新闻”过滤甚严,诸如此类。
尽管该事件中一切新闻传播的不足都在后来的进程中得到了匡正,并且最终呈现了中国传播史上的最重要的悲喜剧,但是,若非自然灾害如此猛恶,我们的灵魂受到如此惊悚,谁又能说,传媒信息公开的卓越表现就是必然的结果?
关于这一点,我们来观察一个发生在震灾前仅仅一个多月的案例:阜阳病毒事件。2008年3月上旬开始,阜阳市几家医院陆续收治了以发热伴口腔、手、足、臀部皮疹为主的疾病患者,少数伴有脑、心、肺严重损害。3月27日,第一例患儿死亡;3月29日,阜阳市人民医院将情况上报阜阳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3月31日,阜阳市卫生局上报安徽省卫生厅。4月15日,安徽省卫生厅向卫生部求援。直到此时,当地政府才在本地媒体上公开了关于此病的简短含混的信息。到16日时,阜阳已有10例同类患儿死亡事件发生,全城陷入了恐慌和混乱,而此时,仍然缺乏可靠的官方消息。于是,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关于“怪病”夺取儿童生命的传言,在阜阳乃至全国大量传播,死亡人数也有了各种不同的恐怖说法。“百度贴吧”里出现了“阜阳儿童突然死亡那么多为什么不公布?”的帖子。有人称这种病是“小儿非典”,有人称是“人禽流感”,还有人说是“口蹄疫”,也有人说是“手足口病”等等,不一而足。家长们不敢带着孩子上街。有的家长开始把孩子疏散到了外地。与此同时,板蓝根、巴士消毒液等相关的药品都涨价了。
面对“谣言”,当地政府的信息公开表现得如何呢?当地的日报、晚报、电台以及电视台4月15日发出《市医院儿科专家就出现呼吸道疾病问题答记者问》和《有关人士就近期阜城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较重患儿问题答记者问》。两份“答记者问”,目的是对社会上传言进行“辟谣”。第二份“答记者问”称,最近有“几例”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儿已死亡。但与前几年比较,发病水平并没增高。官方表示,“经疾控中心专家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这几例病没有相互传染联系,至今未发现类似症状的患者,据调查,与过去3年此类疾病全市的发病、死亡水平相比,没有特殊性”。这里,官方回应的是“呼吸道疾病”,通篇不提手足口病,但同时大量出现在幼儿园门口的官方宣传单,内容却是“怎样预防手足口病”。这种混乱和模糊的“信息披露”,似乎是怕引起百姓不必要的恐慌,但是事实上,却引起了更大的社会紊乱和更多的谣传,更重要的是,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在距离今天不太遥远的“非典”之后,卫生部已经专门发布了《关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而阜阳病毒事件这起悲剧,则发生在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行几近一年之际及汶川地震的前夕。
三、当历史成为定律
在中国,由于违背信息公开法则并加深社会危机的案例几乎遵循着同样的“五段论”:危机事件——信息不公开——流言或谣言滋生——社会骚乱与不安定——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在阜阳病毒事件中,国家卫生系统和阜阳政府对信息公开法则的违背,几乎重蹈了“非典”时期经由不当的传播控制所致的社会恐慌的全过程。
是的,从某些案例看来,我们的确已经从以往的危机中汲取了信息公开的某些教训,但是从另一些案例看来,这种汲取的力量看上去仍然有限;并且,更重要的是,公众仍不确定,在哪些时候我们能够做到信息公开,而在哪些时候我们做不到。这种不确定性,才是一个开放社会的根本之敌。
美国学者奥尔伯特(Allport.G.W.)、波斯特曼(Postman.L.)及其后来的研究者曾提出一个关于流言传播的基本假设:R≈I×a/c。其中,R指流言(Rumor)的泛滥程度,I指传闻对传谣者的重要程度(Importance),A指传闻的模棱度(Ambiguity),C指公众对传闻的批判能力(Critical Ability),即:公众越认为重要的讯息,越感到模棱不清的讯息,传播得越快越广;而公众的批判能力越强,则传闻的传播量越少。【2】
考虑到在任何重大政治、民生事件中,几乎所有的传闻对于公众利益而言均极为重要(I),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媒介素养不足等原因,公众对传闻的批判能力(c)亦不可能很高,此时,如果信息不能公开,各种传闻即会日渐暧昧和模糊(a),因此,信息不公开的政策对于流言泛滥的推动力是极大的。
进一步地说,如果以社会的稳定(Stability)为分析框架,我们还可以从社会传播学的视角作如下推论:在危机事件中,社会的和谐稳定固然与其政府或部门的治理水平(Governance)相关,但是信息的公开性(Openness)也必然与之利害攸关——毕竟,公开性关系到社会恐慌中的人心的安定;考虑到任何国家或族群中的政治文化传统对公众心理的预设是不同的,因此,政府在言行的公信力(Credibility)方面的水准亦当是主要的历史考量维度;与以上因素相反的则是危机(Crisis)的程度。
此一假设,如以数学模式表达,则为:S≈G×O×C/Cri.。
如此之表达,并不是作者的想当然的创造,而是层层累积的危机事件案例为我们给出的历史总结;它也是在说明,信息公开并非简单的传播学命题,而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关键要素。与其说它是假设,不如说它已经是证明。它所象征的是痛楚的回忆,是由血泪凝成的珍贵教训,是对执政者的重要告诫。
四、汶川模式及其心理域限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不久前公布过一项调查: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调查中,约有一半人(50.2%)选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其比例数据排在第四位。【3】笔者相信,在汶川地震之后,这个比例已经持续上升了。
在汶川地震中,受到强烈新闻震撼的民众在心灵深处开始适应了信息公开。特别重要的是,他们适应了来自传媒的信息公开。按照《条例》规定,信息公开有四种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固然,在任何事件中,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丰富信息公开的模式,但是,就大众传播的机理而言,要让社会公众可以更快捷、更充分、更人性地获取信息,其主要的路径仍然是对大众传媒(并非只限于传统媒体)的开放政策。
说得具体一点,笔者以为:大众传媒是其他三种方式的触发器、集合器、放大器、矫正器。
所谓触发器,是指大众传媒可以引领和启发政府的信息公开;所谓集合器,是指大众传媒可以收集、整理和解读已有的公开信息;所谓放大器,是指大众传媒可以最广泛地传播、宣讲政府的信息公开;所谓矫正器,是指大众传媒可以匡正已发生错误的信息公开,以确保形式意义上的“信息发布”可以成为客观意义上的信息公开,以促进科学治理的施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自然,在一切信条之中,最重要的是要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来维护人民的福祉。换言之,信息公开的真正意义在于这样一种价值信仰:新闻是为天下之公器,政治系于国民之福祉。
笔者要补充的是:从公众权益一端看,信息公开固然是保障了公民知情权,但是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看,它更可以成为推进公共管理和强化政府公关的重要手段,汶川地震中罕见的信息公开程度,正提供了一个这样的正面范本:由于良性的新闻运动及其引发的彻底的社会沟通,导致了对汶川地震抗灾救援的高度社会动员,并且在世界范围内有力地重塑了中国政府的合法性与良善有力的政治形象。
依笔者之见,汶川地震事件中这种信息公开的模式,绝非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之类举措或规定所能概括,而是至少包括以下5点经验:(1)政府积极主动地发布信息;(2)大众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平等的全方位参与;(3)对国际媒体与国际公众的新闻开放;(4)媒介议程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及时、有机的互动;(5)对公民新闻及其正向的新闻运动的几乎无壁垒的允准。
显然,汶川地震中最可宝贵的传播学宣言,是一个关于新闻媒体的开放政策;它的总结,来自温家宝总理在映秀镇的废墟上主持的一次别开生面的记者招待会。“这次救灾采取了开放的方针。”总理宣布。作为开放的具体内容之一,总理说,“我们欢迎世界各国记者前来采访,我们相信你们会用记者的良知和人道主义精神,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报道灾情和我们所做的工作。”【4】这里所说的开放,甚至不仅仅是对本国的新闻媒体的开放,还包括了对全世界新闻界的开放,这里所蕴涵的信息公开的理念及其意义的深远,或许要过很久以后才会被国人所完全认知。
要言之,在屡经痛楚之后,我们或许已有充足的信心正视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特别是在重大自然灾难面前;在屡经痛楚之后,我们有更多的理由重视大众传媒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权力,特别是在任何关系到共和国公民权益的事件面前。
在一场举世罕见的自然灾害中,由于诸多难得的因缘,国人对信息公开的感受域限,现在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而被定格成为“新闻公开”,公众的这一与政治生活素养相关联的媒介素养的提升,才是此次灾难传播的理性价值。笔者要强调的是,从社会心理的角度看,这类群体感受域限是很难下降的。这也就意味着,未来,政策的倒退并不是不可能,但是在民意的得失上,倒退,或许将会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
这是汶川地震带给我们的第一份、也是最珍贵的传播学遗产。
透过这份思想的遗产,我们是在窥测那看不见的未来吗?当下,炙热而触手可及,可未来,或许仍然遥远。但是无论如何,大地已经震动,方向已经打开,我们唯一能够确信的就是:开放传播将能够改变历史,中国的政治文明亦将永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