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整个社会环境也不具备确保从业者自身的独立地位——也就是“舆论监督”中所规定或者含有的主体角色的条件。即便是媒体自身,也未必已经做好了这样的职业和心理准备。目前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条规和政策并不存在,所有的还只是在“报刊批评”话语中的党纪规范和政策,尽管在现有的关系变动和复杂状况下,这些政策已经起不到过去曾经有过的作用。比如,华东局交通部部长黄逸峰就是因为违抗1950年的决定,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在1953年被开除党籍(中共中央,1953),这在现在几乎是不可思议的。相反,由于中国报刊的背后是一级党委,在理论和实际上都是一个地方的权力中心,下辖的各个部门,都是其整个权力系统中的一个部分,“手心手背都是肉”,互为制衡,错综复杂。加上下属的问题,党委难免有连带的领导责任,故而谁都不希望把事情闹大,总是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非是万不得已。中国报刊批评历来所要求的“好”,要“有利”,恰好为此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近些年,被视为头等大事的“保持社会稳定”,有机地被纳入到衡量报刊批评是否“好”的评判标准中去,而且是一个分外重要、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标准。任何一个批评,都可以或者可能因为所谓的不利于“稳定”而被扼杀。雷声大,雨点小,时时喧嚷要开展批评,批评的力度、广度却总不见长。口头的巨人,行动的矮子,中国报刊批评的这种状况,不能说与其背后组织影子的拖累没有关联。
同时,媒介与其他行业打交道的职业界线也不甚清楚,借“监督”而济私的情况时有发生。诸如这一切,使“舆论监督”变为没有任何保障的风险:挨打、被撵、设备被抢等已属家常便饭,甚至不得不恳求警方的保护。“新闻官司”中记者输多赢少,也足以说明这一点。仔细看一下2006年上海《第一财经日报》与深圳富士康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富士康提出高价索赔并封存记者编辑的个人财产;深圳中院马上立案并且执行;《第一财经日报》的当事人,虽然也口口声声认为舆论监督是记者的职责,但更多的是一种悲情辩护,而缺少职业的姿态和说辞。至于报道是否真实,采访手段是否符合职业规范和要求,则始终没有正面回应。最后双方突然间握手言和,共建和谐。这一过程究竟有过何种内在的交涉和较量,而今不清楚也没必要推测。只有一点是清楚的:在这中间唯独看不到媒体作为一个职业组织应有的地位和尊重,既包括与该事件相关的各个方面,也包括媒体自身。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打着“舆论监督”旗号,扮演“报刊批评”中的工具角色,也就在情理之中。在具体的“监督”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报刊实际上还是需要求得党委的支持和帮助。例外自然是有的,比如像孙志刚案件的报道。不过这种例外常常依赖于天时地利,有一定偶然性,因而不存在可复制性。陈力丹先生的概括有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媒介监督一般要得到当地党委或上级党委的支持,才可能成功;仅仅得到公众的支持,而没有当地或上级党委的支持,实行监督是很困难的。在这个意义上,一些微小事情的监督,由于媒介有权力背景,一般不存在胆子大小的问题;但在较大的事件上,涉及权力机构本身利益的问题上,媒介监督要得到上级的支持或这种监督本身就是上级授意的任务。”(陈力丹、郭镇之,2000)
然而,恰如一个媒体从业者所说的,领导的重视是把“双刃剑”,“在领导重视它,把它当成施政有效工具的同时,被监督对象也更加重视了,因为他们害怕他们的问题被揭露,不希望被报道”。因此“加大了我们的工作难度”,“现在我们报道的难度非常大”(梁建增,2004,29)。“随着领导重视程度的加大,来自一些方面的干预和说情也越来越多了。”(赵薇,2004,35)由此,受众对舆论监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种不断升高的期望值,又使得党组织、报刊抑或被批评者,都越发看重报刊监督,不能不更为谨慎;加诸媒体身上的负担也因而越来越重,在选题及对象选择上更是格外小心翼翼。中国的“舆论监督”目前之所以步履艰难,就是陷入了这样无法自拔的怪圈。组织力量、监督效果以及所引发的社会民众等各方的心理期望,共同构成了这个怪圈,最终谁都无法挥洒自如。这样的一种结构关系,如果媒体试图有所突破,扮演所谓的“舆论监督”角色,是绝对不可能的。由此,这一角色及其诸种关系肯定不是稳定的。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没有涉及角色丛中另一个强大的角色,即党组织。就中共中央而言,显然并不赞成那种脱离党委管辖的“主体意识”,甚至也不能容忍原有“工具角色”发生一点变化,从而威胁到“报刊批评”角色结构关系的稳定。“异地监督”受到限制就是一例。当然,他们也不希望看到“舆论监督”寸步难行,而且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的确需要大众媒体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一方面提倡并肯定报刊的舆论监督,并接过这个术语;一方面努力把“监督”纳入制度化的渠道,使之不脱离自己的掌控。于是,本文前面提到的50年代关于“决定在报纸杂志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做法,又一次再现。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就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两个文件,对“舆论监督”的开展,既表示支持同时也强调管理。这种起点和逻辑与1950年的设想一模一样,其区别仅在于今天关于“监督”的要求和管理依据,比之1950年的那些,似乎要更为具体,不只是停留在原则上。在目前条件下其最后效果如何,尚待观看。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当党组织以强力介入并运用其固有的权力时,它在整个“舆论监督”角色丛中必定占据主导地位,与之相关的各种角色与其的关系就是如韦伯(2005,72-3)所说的“支配”和“顺从”的关系。由此看来,目前中国的“舆论监督”难以前进,恐怕也无法完全退回到50年代“报刊批评”那样的结构角色之中,只是要继续使用“舆论监督”这个术语。因此,即兴式地在“党组织工具”和“职业角色”之间摇摆,恐怕会是中国“舆论监督”在长时期内的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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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旦: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