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预付货款。如“上海科技”(600608)2004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将1.1亿元投入“氮化镓基高亮度半导体材料及器件”项目,并委托关联企业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口岸”)代为采购设备,共计预付账款1.62亿元。后来公司决定终止该项目,但预付账款并未及时收回。2005年3月25日,“上海科技”又与“南京口岸”草签了总额1.5亿元的电子元器件商品采购协议,并于2005年4月30日支付1.5亿元采购款。但截至2005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委托“南京口岸”采购的商品价值仅为42.99万元。又如“三联商社”(600898)及其下属各家电分公司假借预付货款名义与关联方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通过控股股东下属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资金。
第六,延期支付销货款。如“ST金城”(000820)自上市以来至2001年度,由控股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代销部分产品,“金城集团”并未及时偿还销售款项,截至2002年末应付金额为4.35亿元。此后,“ST金城”为了掩盖资金被“金城集团”巨额占用的事实,由“金城集团”取得临时贷款在会计期末偿还上述欠款,再由“ST金城”将款项划回“金城集团”。
第七,委托代理协议。如2000年“ST精密”(600092)就配股募集资金建设项目与关联方珠海怡安集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9798.14万元款项,该金额占公司199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3%。
综上所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为大股东直接占款和利用上市公司担保,本书将就这两种主要方式进行详细分析。
§§§第二节 大股东直接占款现状分析
大股东占款问题堪称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老话题。大股东占款从占款方式看,可分为经营性占款与非经营性占款;而从占款时间划分,又可分为长期占款、短期占款;从占款方法看,既有大股东虚假出资、关联交易、强行划转,还有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等等;从占款的账面表现看,既体现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也包含在或有事项及重大诉讼中,更有一些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则难以体现。
长期以来,一些大股东凭借着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位,将上市公司当成了“提款机”,通过种种手段将上市公司募集来的资金或经营所得据为己有,直至使上市公司沦为空壳。
3.2.1 大股东直接占款现状
2004年,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直接占用资金,累计已至509亿元左右,仅下降了68亿元,加上另一种形式的资金占用——416亿元的违规担保,大股东实际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达925亿元。这一数字较2004年末509亿元减少了29亿元,降幅仅为6%。截至2005年6月30日,应收账款科目下,共计有250家公司涉及大股东占款问题。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共计有381家公司涉及大股东占款,其中超过1亿元的有56家,5000万元~1亿元的有31家,1000万元~5000万元的有80家。总体来看,1400多家A股公司中涉及大股东占款的公司就有63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重约为45%。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沪深两市共有396家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共计占款约456亿元。2005年末,资金占用在5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有10家,资金占用在2亿元~5亿元之间的有20家,1亿元~2亿元的有25家,0.5亿元~1亿元的有25家,0.5亿以下的有147家。深市资金占用最多的为“G锌业”(000751),占用金额为8.28亿元。
据统计,截至2006年1月底,仍有234家上市公司的365亿元资金被违规占用;截至2006年6月30日,两市还有148家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占用余额高达315.7亿元;截至2006年9月30日,仍有102家上市公司的254亿元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
3.2.2 大股东直接占款的特征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经过2003年以来近三年的努力,“清欠”工作成效显著,但解决“清欠”问题形势依然严峻。中国证监会多次表示2006年内必须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情况比较复杂,各种手法也比较隐蔽,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数额巨大且呈总体增长趋势。经过2003年的短暂下降后,大股东占款现象在2004年愈演愈烈,呈现爆发性增长的特征。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据仅是上市公司年报里披露出来的显性的大股东占款。
第二,占款渠道此消彼长,占款手法复杂多样。2000、2001和2003年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主要以应收账款为主,2002年和2004年则主要体现为其他应收款的大幅增长。除此之外,在目前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大股东占款的方式也越来越隐秘,通过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款项,特别是通过与上市公司有直接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关联方,以“预付账款”等方式占用的资金可能还有增加的趋势。
第三,涉及上市公司家数越来越多,占上市公司比重逐年增加。涉及应收账款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和其他应收款占款的上市公司有很多是交叉的,因此这两个数据不能进行简单加总,但通过分别进行比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看出涉及上市公司的数量在2002年和2004年增加的情况。
第四,大股东占款方式越来越隐蔽。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时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出具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资料显示,很多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不存在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款的情况,期末占款余额也极少,但是2005年度累计发生的资金占款数额巨大,这一现象表明大股东占款可能不再以长期侵占的形式出现,而有可能出现间断循环的情况;此外,个别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占款减少缓慢,而经营性占款并无特殊理由地急剧增加,这表明大股东占款有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变种”,用行政手段突击解决只会使“变种”越来越多,方式越来越隐蔽。
3.2.3 大股东占款的会计反映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行为从占款的账面表现看,既体现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也包含在或有事项及重大诉讼中,更有一些则在上市公司公告中难以体现。其中,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两个会计科目下。
以2003年12月31日以前挂牌上市的1257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剔除已摘牌上市公司及银行、证券、信托类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2003年度沪深A股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同比下降了0.5%,“应收账款”总额同比增长了9.08%。由此可以推断,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总额的确有所下降。此外,2003年我国经济运行好于2002年度,上市公司总体经营业绩也有较好的增长,特别是基础原材料产品供不应求、价格暴涨。相关基础原材料行业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数据也表明,这些公司的应收账款大幅下降。照此推算,2003年度上市公司正常的“应收账款”总额,较2002年度理应有所下降。而样本公司的统计结果显示,“应收账款”总额同比增长9.08%。因此可以认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为上市公司代销产品等经营性关系,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2004年年报数据显示,两市出现大股东以应收账款形式占款现象的上市公司达268家,涉及金额88.48亿元,其中占款1亿元以上的公司20家,5000万元以上的37家,平均每家被占款3301万元;大股东以其他应收款形式占款的公司达407家,涉及金额238.64亿元,其中占款1亿元以上的59家,5000万元以上的90家,平均每家被占款5863万元。通过与上市公司有直接的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关联方,以“预付账款”方式占用的资金也是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途径之一。通过“预付账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比“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更加隐秘。仍以2003年度为例,该年度沪深A股上市公司“预付账款”总额同比增长了30.96%,增幅惊人,这其中不能排除有一小部分是因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式的变化。
§§§第三节 上市公司担保分析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特别是信用担保,因其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引起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变动,也不会引起上市公司的资金流动,故很难发现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而上市公司也不愿意披露此类信息,注册会计师也难以发现上市公司蓄意隐瞒且尚未到期的担保。
在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的发展中,不规范的担保行为已成为困扰上市公司的一大陷阱,从“神龙发展”、“诚诚文化”到“啤酒花”、“拓普软件”,从福建“担保圈”、上海“担保圈”、深圳“担保圈”到新疆“担保圈”,上市公司因担保被拖下水的情况屡见不鲜。国外关于担保问题的研究出于两点原因也难以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进行解释:一是在国外公司普遍产权清晰、内控机制强,且相关法律完善、多种融资渠道通畅的背景下,大部分研究探讨的是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借款)的问题,少部分有关保证担保问题的研究则关注的是中小公司(或企业)通过政府或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来融资的问题;二是前者站在银行(即贷款人)的视角,主要关注如何通过担保选择客户、降低风险等问题,后者则站在整个社会的视角,研究如何通过担保构建一种社会机制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3.3.1 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阶段性特征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中,由于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尚未配套,企业的相当一部分银行贷款存在相互担保情况,尤其是贷款大户之间的相互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因为自身经营的资金需求较大,需要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来获得融资,同时上市公司因其在资本市场的特殊地位而受到银行和企业的双重青睐。探寻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发展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以2000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为界限,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2000年7月以前,上市公司的担保主要是为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2000年上半年上市公司涉及关联担保事项的统计发现,深沪两个股票市场共有97家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了此种担保。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通过股份制改制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的,与控股股东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为解决母公司、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及附属企业的债务融资问题,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似乎就显得顺理成章。同时由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制度缺陷,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担保贷款作二次“圈钱”,有的上市公司甚至长期为其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而且一般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一旦大股东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上市公司就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2000年7月以后,上市公司担保以互保和为下属公司担保为主。中国证监会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以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在2000年6月专门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强调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随着《通知》的公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以及上市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互保既是基于彼此信任,同时也能发挥相互制约作用,其约束力要强于单方面提供担保的行为,潜在的风险相对较小。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方面受到较严格的约束,经营状况较为透明,有利于彼此掌握对方的运营、资信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担保风险。但是,在我国银行系统的监管体系尚待健全、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过度担保及日益频繁的互保引发了诸多的问题,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隐患。
3.3.2 上市公司担保呈现的特点
自中国证监会《通知》实行后,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更趋规范,为大股东担保的行为明显减少。根据近几年以来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统计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的整体状况呈现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