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甲于2008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个关于吸尘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甲申请专利之前发生的下列事实中,不会影响甲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有( )。
A、2008年3月15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这种吸尘器
B、2008年4月10日,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公布了该发明
C、2008年5月12日,甲在国家商务部组织召开的一个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介绍该发明的演讲
D、2008年6月18日,甲在某国际性学术刊物上首次刊登了介绍该发明的学术论文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专利新颖性丧失的规定。《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因此选项A正确;(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因此选项C正确;(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D属于在世界范围内出版物公开的方式,符合新颖性丧失的条件,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选A、B、C选项。
20、商标获得注册后,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的有( )。
A、商标图形
B、商标文字
C、注册人名义
D、注册人地址
【参考答案】CD
【解析】根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选项C、D正确。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选项A、B应该重新提出申请。故本题选C、D选项。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12题。请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你认为正确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答案正确的,每题得1分;答案错误的,每题倒扣1分。本题型扣至零分为止。不答题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题型共12分)
1、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 )
【参考答案】×
【解析】《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本题说法错误。
2、甲为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丙20万元,丙欠乙30万元。丙提出:将甲欠丙的20万元抵消丙欠乙的20万元,丙再偿还乙10万元。丙的主张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参考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本题说法错误。
3、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参考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题说法正确。
4、国内企业甲被外国投资者乙收购60%的股权,于2007年10月12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延期支付后,乙于2008年1月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8年3月3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8年9月10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乙取得丙企业决策权的时间应当为2008年3月30日。( )
【参考答案】×
【解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根据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乙在2008年9月10日才全部付清收购款项,乙取得丙企业决策权的时间应当为2008年9月10日。故本题说法错误。
5、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而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
【参考答案】√
【解析】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由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大债权人担任。故本题说法正确。
6、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取得他人对甲公司的债权。乙可以用该债权与其欠甲公司的债务进行抵消。( )
【参考答案】×
【解析】《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消。故本题说法错误。
7、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依法设立,以截至2006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下半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以认定其符合持续经营时间已达三年以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参考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本题中,该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时间是2003年,存续期间连续计算超过3年,因此可以在2008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故本题说法正确。
8、在银行汇兑业务中,原收款人转汇的,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
【参考答案】√
【解析】如果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故本题说法正确。
9、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不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
【参考答案】√
【解析】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故本题说法正确。
10、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且已获得核准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必须在该恶意注册人的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
【参考答案】×
【解析】《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者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不是“必须在5年内提出”。故本题说法错误。
11、甲公司最新研制的自动煮蛋器已经上市,该公司对相关技术资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乙公司从市场购得一台甲公司生产的自动煮蛋器,通过拆解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原理,并组织生产相同的产品。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
【参考答案】×
【解析】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手段”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但是,根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本题中,乙公司是通过拆解掌握了煮蛋器的技术原理,不算是侵犯了商业秘密。故本题说法错误。
12、某公司是一家由美国投资者出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业务收支以美元为主。该公司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记账本位币可以选定美元。( )
【参考答案】×
【解析】《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如果只提“应当使用中文”而没有提及“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是有歧义的。另外,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故本题说法错误。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其中第1题14分;第2题13分;第3题12分;第4题11分。本题型共5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丁在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到7月15日也就是30多天以后仍未答复,应当视为同意转让。
(2)根据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应由乙、丙两人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再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依照规定行事。
(3)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消。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