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港口
斯里兰卡地处东西方交通要冲,具有发展海运的有利条件。斯里兰卡主要港口有:科伦坡、高尔和亭可马里。科伦坡港是斯里兰卡最大的港口,也是世界重要港口之一,90%以上的货物吞吐量和所有集装箱吞吐量集中在科伦坡港。目前斯里兰卡政府正准备在南部兴建新的港口,同时还计划扩建高尔港和科伦坡港,进一步扩大其吞吐能力。
3.航空
斯里兰卡航空运输可直达亚洲、欧洲、中东、北美注和澳大利亚。斯里兰卡航空公司虽在2001年科伦坡机场大爆炸中受到重创,但每周仍有航班飞往多个国家和地区。此外,多家外国航空公司有定期航班抵离科伦坡。
4.公路
斯里兰卡有较完善的公路网,全国公路总长约10万公里,其中多为沥青路面,但路况较差。
5.通信和电信
斯里兰卡通信联络比较便利,邮政服务已形成网络;电话多已实现程控交换,可直拨世界各地;卫星地面移动通信也较发达,几个主要城市间已实现联网。目前邮政通信网络发展至4362个基层点,邮政特快专递业务(EMS)已扩展到57个国家和地区。
斯里兰卡电信公司是斯里兰卡最大的运营商,此外还有3家固定网络供应商,4家移动运营商,6家付费电话运营商,基本上都是外国独资或与斯里兰卡合资公司。斯里兰卡电信业开放程度比较高,不少国际上知名的电信公司在斯里兰卡占有一席之地。
六、对外贸易
斯里兰卡政府自1977年以来,实行经济及贸易自由化政策,全面推行私有制,积极引进外资与技术,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提高产品的档次和加工深度,并在贷款和关税方面对出口企业予以优惠,以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在进出口管制方面,除运用关税外,还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环境、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斯里兰卡货物贸易市场不断开放,管制商品已减少到少数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范围。进口除536种商品和出口9种商品需要许可证外,其余商品的进出口一律开放。任何经批准注册的公司均可从事外贸经营;任何出口产品所需要原材料的进口均给予减免税。为了扶植农业,可免进口税的商品有:农机、化肥、种子、种子优化实验设备、农用拖拉机、农用卡车、冷藏车、水果和蔬菜加工设备等。
斯里兰卡服务业占其GDP的50%以上,2000年为54.6%;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是南亚地区最高的。外国可以办理银行业务,目前有16家外国银行。外国可以办理保险业务,目前斯里兰卡还不允许外国独资开办保险公司,但是可以合资,外资最大份额占90%,现已有3家合资保险公司。外国公司可以与斯里兰卡企业合资后挂牌上市。外国可以投资商业零售企业,投资最少100万美元。外国可以建设经营集装箱码头(BOT形式)。外国可以购买国家电信股权。外国可以购买并经营航空业,斯里兰卡航空公司已将40%的股份转让阿联酋EMERITS航空公司。外国可以兴建饭店旅游业等等。
斯里兰卡政府在积极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同时,还积极参与多边经贸事务。斯里兰卡现为WTO、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咖啡协会、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和国际天然橡胶协会的成员。斯里兰卡还参加了一些区域性贸易互惠组织,如曼谷协定、南亚五国间关税互惠贸易协定组织。
斯里兰卡作为一个资源贫乏、经济落后、工农业基础薄弱的小国,为发展经济,每年都进口大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设备等,同时还利用其低廉劳动力及优惠措施等优势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与技术。近几年,对外贸易呈逐年上升趋势。斯里兰卡的出口加工业有较大的发展,在出口额持续增长的同时,进口也大幅增长,贸易逆差成为斯政府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斯里兰卡的主要出口商品是:传统的农副产品,如橡胶、椰子、茶叶等;矿产品,如宝石;纺织服装、首饰制品、手工艺术品及来样加工的日常用品。其主要进口商品包括食品及饮料、面粉、糖、化工产品、建材、机械设备、纺织原辅料等。斯里兰卡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新加坡、香港、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等。
据斯里兰卡《每日新闻》报道,2003年前8个月,斯里兰卡出口总额为33.41亿美元,较去年同期的30.09亿美元增长了11%,8月份出口额为4.7亿美元。出口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的商品有服装纺织品、橡胶制品、机电产品、软体和甲壳类动物等。出口同比增加的商品有宝石(62%)、首饰(11%)、化工产品(9%)、木制品(22%)、农产品(1%,其中茶叶出口下降2%)。2003年前8个月,进口总额为42.17亿美元,较去年同期的38.76亿美元增长了9%。8月份进口额为5.23亿美元,较去年同期的4.58亿美元增加了14%,但贸易逆差扩大到8.76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000万美元。去年同期贸易逆差为8.66亿美元。8月份中间商品的进口占当月进口总额的53%,同比增加了13%。进口商品主要是石油、机械设备、车辆、建材和食品。
第四节经济政策和法规
一、贸易政策和法规
1.贸易政策
由于外贸出口不仅可以增加外贸盈余,还可以加速经济发展,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减少对外国援助的依赖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斯里兰卡政府把促进和发展出口产业的发展作为制定外贸政策的出发点和目标。自1977年以来,斯里兰卡政府逐步改变了贸易政策,几乎所有的进口配额和许可证都被取消,特别是为出口加工服务的原材料和资本类产品拥有免税权。斯里兰卡已经采用最大额度为45%的关税征收制度。虽然斯里兰卡卢比还不能完全自由兑换,但是大多数外币兑换仍可在斯里兰卡进行。斯里兰卡政府为促进出口产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出口退税、保税商品和机器类商品的免税清单。
(1)进出口管制
斯里兰卡政府一直坚持对外开放的贸易政策。在斯里兰卡,除了因环境保护和保存文物的原因,对四种出口产品(包括石灰石、木制品和在1945年之前在斯里兰卡注册的载客车辆)实行出口许可证外,其余的任何商品都可自由进行出口贸易。斯里兰卡对某些商品仍然实行进口许可证。对这些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是出于公共健康、道德因素、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原因。其中小麦和面粉实行进口许可证是由于政府在过去和私营磨面厂签订合同的原因。某些农产品(包括土豆、)出于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现在也在实行进口许可证。
(2)配额的分配
为了保证出口配额更有效地分配给最值得信赖的出口商,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依据出口商过去的表现。最初的配额分配之后,剩余的2%根据出口商所雇佣的员工数比例,分配给拥有小额配额的出口商。如果还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将被放入配额总库中,在充分考虑了一些重要的其他因素,如配额的完成情况,现金的回流情况等因素之后,再由出口商分配。
(3)宏观经济政策和政策结构
斯里兰卡政府始终坚持实行实际汇率的政策,以此来保证产业部门和贸易伙伴的合作以及保持同其他具有竞争力的国家竞争。政府保证出口商无限制和免税进口各种物资和相关材料以及信息、资料、活动(包括原材料、包装、消费品、原材料和制成的样品、技术说明、各种技术、机械、设备、附属品、技术咨询、培训)。斯里兰卡政府通过提供具有国际竞争水平的短期、中期、长期各种金融服务,来增强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斯里兰卡政府也努力拓展金融业务,并通过发展金融业务来取代自发的合作行为。斯里兰卡政府还进一步加强了金融机构对项目周期的评估能力。政府还通过普及信用证、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鼓励股权的转让的措施,来刺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斯里兰卡政府在未来还将通过不断利用降低关税和免除出口关税等措施来使资源流向出口部门和其他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部门。
2.贸易法规
目前斯里兰卡主要进出口法律有:
(1)1969年颁布并又多次修订的《进出口管制法》。主要内容有:海关进出口管制官员的职责;进出口监管货物的申请、费用、变更、延期和许可证的取消等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监管人员询问和检查各种进出口文件的权利及对违规者的惩罚权利;需要进口许可证的产品类别;不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2)《对斯里兰卡进出口商保护法》。主要内容有:对违反合同的外商列黑名单,不发放与其做生意的许可证,直至该外商用行动证明对所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方可恢复对斯里兰卡贸易。
除上述外,斯里兰卡政府还正在进行4个法的制定,它们是:《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措施法》和《估价法》。
二、投资政策和法规
自1978年至2001年底,斯里兰卡吸引对外投资项目约1400多个,实际利用外资约为18亿美元。其中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外国直接投资分别约为1.36亿美元、1.64亿美元、1.6亿美元、8000万美元。在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近30万人。在斯里兰卡的主要投资国家或地区为:韩国、日本、中国香港、德国、新加坡、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电信、通信等基础设施产业,其次为服装、皮革、化工、橡胶制造等加工产业。斯里兰卡对投资不多,规模不大,主要为私营企业投资。投资方向主要为印度、中东及东南亚地区。
1.投资政策
自1989年起,斯里兰卡政府在投资政策方面做了一系列调整,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对外国投资实行更优惠的政策,降低卢比利率,放松外汇管制,降低和减免部分产品的关税,全岛实行开放,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较好的投资环境。
斯里兰卡主要是运用关税和税收杠杆,刺激外国投资。依据投资的规模、产品出口比例、就业的人数以及投资领域,斯里兰卡政府给予外资企业(包括独资和合资)程度不等的关税和税收优惠。这些优惠主要有:外国投资公司的股份可以在境内外自由转让并免征股份转让税;公司红利可自由汇出,无须纳税,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外国投资公司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和出口产品程度不同的关税减免;5~20年不等的免税期和让税期。斯里兰卡国内市场较小,因此斯里兰卡投资局鼓励发展出口型企业,对外国投资的生产加工企业一般有一定的出口比例要求,否则将难以享受到投资局的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或租借土地兴建企业。目前斯里兰卡政府已经取消非本国公民购买土地应按实价100%赋税之规定,外国投资者同样可以享受国民待遇。此外,在斯里兰卡投资也有法律保证。在科伦坡已经设立仲裁中心,可以迅速、经济和私下解决商业纠纷。为此设立的新法律已经生效。这个中心将成为斯德哥尔摩(瑞典首都)商业议院的仲裁协会的下属机构,并将按照其标准和规范进行仲裁。《仲裁法案》承认《国外仲裁判决承认和执行纽约协定》。这意味着在国外仲裁的判决现在可以在斯里兰卡执行;同样,在斯里兰卡仲裁的判决也可以在国外执行。
2.投资法规
适用于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是1978年的《投资部(BOI)法》的第四部分和1978年、1983年和1992年对此法的三次修改的规定。《投资部(BOI)法》提供了两种投资方式的批准:
(1)根据法案第17项,规定的框架按照《投资部(BOI)法》17项对享受特别合格标准的新建和已建企业进行特别的鼓励。这些鼓励措施通常包括免除所得税、免除关税和免除外汇管制。对合格的公司,实施方法是该公司与投资部(BOI)签订协议来享受。
(2)根据普通法律,达不到《投资部(BOI)法》17项对享受特别合格标准的本国投资者或国外投资者享受一般鼓励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采用先进技术的工业和服务业的鼓励;对于直接和间接出口商的鼓励。
3.投资保护
斯里兰卡《宪法》第157条和《1978年知识产权法案》及其后来修改的法案对投资安全做了规定,对投资者的利益从法律上予以保证。斯里兰卡还同比利时、中国、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印度尼西亚、印度、伊朗、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荷兰、挪威、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国、英国和美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斯里兰卡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起的多边投资保证组织的创始国之一,还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斯里兰卡有关投资保护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防止非公有的国有化和征用;
(2)发生国有化和征用时,国家将迅速给予优惠补偿;
(3)资本、利润和业务费用可自由转让;
(4)依据《解决投资争议国际公约》解决投资争议;
(5)视外资企业的性质,给予国民待遇;
(6)保护有关版权、工业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