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东乡族学者马国忠、陈元龙专门编纂了《东乡语汉语词典》,并以汉语拼音为基础拟订了《东乡语实用记音符号(试行方案)》。甘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经多方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后审定并通过了该记音符号的实施方案,1999年初正式行文。2001年,第一部《东乡语汉语词典》正式出版。2002年9月在编写了东乡族语言记音符号教材和用记音符号编写双语教材等工作的基础上,东乡族自治县在那勒寺小学开展了借助东乡语学习汉语文的双语教学实验,现已取得显着效果,社会反响良好,探索出了一条提高东乡族教育教学质量的新路子。
第五节民族区域自治
一、东乡族区域自治的建立与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共同纲领》,在该纲领的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自治机构”。根据此规定和要求,1950年5月12日,在中共临夏地委和专署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共东乡工委主持,召开了东乡各族各界代表会议。当时参加会议的主要有临夏、和政、永靖、宁定(今广河)四县的党政负责人,以及四县边界交错地带的各界代表。在该会议上确定要成立自治区(县)合并区域的基本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正式产生了东乡自治区(县一级)筹备委员会。
在筹委会的具体组织下,大批干部深入农村,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各兄弟县(区)对此给予热情的支持,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划出了东乡自治区的区域。之后,经过三个月的细致工作,顺利解决了东乡族聚居区分而治之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原临夏县东二区为基础,宁定县以北的山梁为分界线,将平善、罗牟区所辖各乡划归东乡自治区;永靖县将黄河以南、大夏河以东一带划归自治区。此后不久,与自治区毗邻交错居住的和政县百和区、启明区的东乡族人民要求将他们并入自治区。新成立的东乡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受了要求。各兄弟县、区在移交户口、人丁、地亩时,同时随调了在当地工作的干部。在当时各县都缺少干部的情况下,此种调动是对自治区工作最有力的支援。
1950年9月25日,东乡自治区各族各界代表大会胜利闭幕,正式宣布东乡自治区成立,从而结束了东乡族聚居区长期被“分而治之”的历史。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共有115人,其中东乡族96人,回族2人,汉族17人。本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领导人:主席马维臣(马绍武),副主席马绍文、马国汉。从此,东乡族在我国各民族大家庭中,享受着政府赋予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力,同其他各兄弟民族一起走上了共同繁荣发展的道路。新成立的东乡自治区共辖7个区,31个乡,101个行政村,440个自然村,16400户,98600人,其中东乡族78700人,占总人口的79%。
1953年12月,东乡自治区正式改名为东乡族自治区。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更名为东乡族自治县。1966年5月,撤销刘家峡水库淹没区的红崖公社,将永靖县的河东公社划归自治县。至此,自治县辖27个公社,237个生产大队,1404个生产队。1970年通过对部分公社的撤销与合并,全县共有25个公社。1983年6~7月,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央关于政社分开的指示,全县进行了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改社为乡,建立了乡党委、乡政府、乡经济管理委员会。
1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东乡族自治县条例》,自治县在宪法赋予的权限内,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实现自治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不断壮大,东乡族自治县各级自治机关大都以自治民族为主体,联合其他兄弟民族组成了人民政权机构。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了县长、乡长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保障了自治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从自治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占比例来看,从第一届到第十五届,东乡族代表均占绝大多数。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为例,此次大会共选举代表177人,其中东乡族代表141人,占79.66%;回族代表14人,占7.91%;汉族代表22人,占12.43%,从而完全保证了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东乡族代表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基本相符的要求,同时也保证了自治县的其他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当然,自治县人民政府历届县长都由东乡族公民担任,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也都由少数民族担任,充分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县成立以来,从1953年至2004年,先后进行了9次较大规模的普选。在1981年的普选中,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了直接选举。为了使东乡族自治县各族人民能够广泛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东乡族自治县政府考虑到在自治县境内存在着交通不便、沟壑交错、山大沟深、地域辽阔、居住分散的特点,设了284个选民投票站,在每个投票站按实际需要又设置了流动投票箱,认真地采取了走村、串户的办法,甚至深入到田间地头给选民提供选举的便利条件。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自治地方权力的重要机构。自治县成立以来共召开了15届人民代表大会,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听取、审议和决定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审议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审议并批准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各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体现了自治县的各族人民真正是自治地方的主人,享有充分的民主。
东乡族自治县成立后,按照各民族完全平等的原则,东乡族人民积极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东乡族民众以平等的身份多次参加了全国性代表大会。东乡族公民马绍文、马泳、丁占海、闵成龙、马国全、高登英、郑锦霞、白淑贞、穆涛等,作为东乡族的代表出席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族人民代表一起,共商国是。
二、东乡族自治县的历史区域变迁
东乡族自治县位于甘肃省中部地区西南片,处在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东面。从该县域的经纬度来看,西起东经103°10′,东至东经103°44′;南起北纬35°30′,北至北纬35°56′。东乡族自治县的县府设在自治县中部地区约海拔约2428.6米的锁南坝镇。自治县东隔洮河,与定西地区的临洮县毗邻;南与广河县、和政县接壤;西以大夏河与临夏市、临夏县临界;北隔黄河(今刘家峡水库)与永靖县相望。东西长约50公里,南北宽约47公里,总面积1647平方公里,占临夏回族自治州总面积的18.3%。自治县城东距兰州市104公里,西距临夏市27公里,北距永靖县城60公里,东南距广河县三家集镇48公里,西南距和政县43公里。
新中国成立前,东乡族生活的地区没有县级行政设置,曾属于河州(今临夏市)、河州路、河州卫等地行政机关和邻地所设诸县管辖。
从历史上看,早在春秋时期,在东乡族先民到达此区域正式生活之前就有羌、戎等游牧民族活动。战国时期,此地被纳入秦国版图。秦昭王二十八年(前729年),置陇西郡,治狄道(今临洮),东乡地属之。秦始皇统一六国,东乡地仍归陇西郡管辖。汉始元六年(前81年)置金城郡,东乡地分属陇西郡大夏县和金城郡枹罕县。此后迄至唐、宋,多为枹罕、大夏两县辖地。唐宝应中,为吐蕃所占。北宋时期,为西蕃木征所据。熙宁六年(1073年)收复,属河州。元代属陕西等处中书省龚昌府和吐蕃等处宣慰司河州路双重管辖。自明洪武六年(1373年)开始,在东乡地区设有河州卫管辖的屯寨,有锁南坝寨、红崖子寨、喇嘛川寨、三条沟寨和梨子山,分别由左所、右所、前所、中前所管辖。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推行里甲制,嘉靖五年(1526年)将河州45里减为31里,其中有东乡9里。清初,仍归河州里甲、河州屯寨管辖。据清康熙年间《河州志》记载,清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知州王全臣废里甲,改行会、社,有东乡24会、107社,是为“东乡”名称最早见文献之始。民国时期,今东乡地域属甘肃省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兼保安司令公署(治今临夏市)辖下临夏、宁定、和政、永靖4县分管。各县在东乡设有区、乡(镇)、保甲等基层行政机关。
1949年8月22日,东乡族生活的区域被解放后,属临夏督察专员公署。1950年9月25日正式建立了东乡自治区(县级)。1953年12月,更名为东乡族自治区。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东乡族自治区改为东乡族自治县,属临夏分区专员公署管辖。1956年9月11日,将临夏分区专员公署改设为临夏回族自治州,从此隶属于临夏回族自治州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