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是目前最普遍的运输方式,具有快捷便利的优势。
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公路运输有多种形式,如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为出租汽车货运;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为搬家货物运输。无论是何种运输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体现出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运送人)依约定,利用一定的运输工具将一定的物品于一定的期限内运抵约定地点,并将该物品交付托运人或托运人指定的第三人(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合同,并且以运送物品为营业而收取运费的人。公路运输的承运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不能从事公路汽车货物运输业务。
①承运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承运人的代理人。
②承运人必须是以运送物品为营业的人。所谓以运送物品营业,是指承运人的连续不间断的运送是为他人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为自己的物品而运送的人是事实上的运送人,而非合同上的运送人。非营业性运输不存在运送合同,也就谈不上合同上的运送人。
③承运人是接受运费的人。承运人既然以运送物品为营业,是要与他人发生各种运费结算的。因此,运送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但这并不妨碍运送人偶尔从事无偿运送。但是如果运送合同未订有偿或无偿,则应理解为有偿合同。
2)运送工具
能够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汽车,也可以是拖拉机、人力车等。关于运送人履行运送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必须以运送人自己所有的运送工具进行,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有学者认为:“货运合同指承运人应使用自己的汽车运输工具……。”但实践中运送人以租来的运输工具承运货物很常见。对于托运人而言,只要运送人所提供的是适运工具,托运人并不在意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3)运送对象
货运合同的运送对象为货物。从字面理解,货物应为可以出售、流通的物,则把禁止流通物排除在外。但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流通物可成为运送对象,只不过运送禁止流通物须取得有关机关的许可而已。另外,尸体不能称之为货物,但也可以是运送的对象。因此,将货物运送合同称为物品运送合同更为妥当。货物可分为3种,即普通货物、特种货物和轻泡货物。普通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分为一、二、三等。特种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包括长大笨重货物、危险货物、贵重货物和鲜活货物。轻泡货物,是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最高、最宽、最长部位尺寸计算。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的特点。
①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个体汽车运输货物在农村运输市场中占有很大的份额,是一支重要的运输力量。为保证运输安全,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行业管理,明确职责,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②公路货物运输具有机动灵活、简捷方便、实现“门到门”运输的优势和特点。因此,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即交由公路承运人通过不同的运输工具一次完成运输的全过程。
③公路承运人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例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不得乱收费等。
④货物运送合同既有实践性合同也有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相对应,是指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则是指合同成立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货物运送合同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不能一概而论。货物运输合同分为零担货运、整车运输,长期、大宗货物运输等。其中零担货运合同须由托运人交付货物,并由承运人验收后加盖承运章后,合同方能成立,因此零担货运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而整车运输合同,大宗、长期货物运输合同,只要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并不要求交付所运物品,因此属于诺成性合同。
⑤物品运送合同订立的强制性。承运人具备承运条件的,不得拒绝托运,体现了运输合同在订立程序上具有强制缔约的特点。
6.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公路货物运输分为班车运输和包车运输两种。班车运输是指定时、定线路、定运价的一种运输方式,其开停车的时间及行驶的路线事先已有规定。班车运输的承运人作为公共承运人,接受众多托运人托运货物,其运费按规定的运价计收。包车运输又称行程租车运输,是指车辆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车辆,载运约定的货物,在约定的货运地点完成某一次或某几次行程的货物运输,并由承租人支付运输费用。包车运输与班车运输相比,自由度更大。在包车运输中,出租人的车辆包给承租人使用,随车人员(即出租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包括驾驶员等)应在运输过程中听从承租人的合理安排,运输中的开停车时间和行驶线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运费按包用车辆的时间或里程计算,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此处所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的程序及内容主要是指班车运输合同。
1.签订合同的程序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分为定期运输合同和一次性运输合同两种。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之间商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的批量货物运输。公路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人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人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运输计划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年度、季度和月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生效。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次货物运输,按次运输的合同由托运人向公路承运人提出要约,填写托运单并向公路承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经公路承运人签认后合同生效。
托运单又称运单,是指在运输合同成立后或订立时,应承运人的请求而由托运人填写的记载托运人、收货人、运输起讫时间、地点、所运货物情况等合同主要内容,并由托运人交承运人签章的随附证券。托运单的性质在于证明运输合同,具有证据文书的性质。运单的证约性质在于它所记载的内容是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并由承托双方签章。但必须强调的是,运单的证明力并不是充分的和惟一的。如果托运单所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运输货物的数量有误,则承托双方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反证。当然,对于托运单所载的事项,承运人有义务加以查验、核实。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认为承运人承认托运单所载内容。
托运单应记载下列事项,并由托运人签章。
①托运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
②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
③收货人的名称及住址。
④装货地及卸货地(或发运地及目的地)。
⑤起运时间及到达时间等。
代理承运人或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要有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单位名义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成立后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单位直接承担。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①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条款。一般来说,这些内容都是由托运人填写、经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货物名称要按规范的要求填写,不能用通俗名称。货物的性质也要如实申明,避免因对货物性质的不同理解而导致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包装标准应当注明采用何种包装、包装适用的标准名称等内容。
②货物起运地点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这是保证货物能够安全、完整、及时运至到站并交付给收货人的重要前提。
③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运输质量主要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不能损坏,不能丢失,要保证运输中的安全。
④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对货物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装卸方法应当详细具体,便于操作。
⑤货物的交接手续。货物交接手续直接关系到责任,因此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一定要与承运人清点清楚,必要时可以对货物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承运人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也要向收货人清点。
⑥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⑦年度、季度、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⑧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⑨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⑩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3.托运与承运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托运阶段,即托运人办理托运时,把如实填报的货物托运单交给承运人;二是承运人按托运单所列项目核实、验收并加盖承运日期戳,承运合同方为成立。公路货物运输分为长期大宗货物运输与凭单式运输两大类。其中,长期大宗货物运输实行计划运输,一般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先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运输合同,根据该合同安排运输。
在此种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不是合同成立的阶段,而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具体办理运输手续的一个阶段。至于凭单式运输,如零担运输,可以认为托运是订立合同的要约阶段,此时订立合同的阶段实际上是与办理运输的阶段竞合。
托运货物,不论整批与零担,托运人均需向起运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受理托运后,承运人应坚持核实验货制度。零担货物应逐件系上牢固货签;托运超限货物,托运人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鲜活物品,托运人须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证明。
6.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按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告知义务。托运人应承运人的请求,有依规定如实填写托运单的义务。
如果没有运单的填发,托运人也应将所托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性质等情况如实告知承运人。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人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厢时,应负担所需费用。
②托运人应提供相关准运证明。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人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
③应当按规定支付运费和其他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可以双方协商,但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运输费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公共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应当公告运费表,运费的计算标准应按计算重量及计费里程确定。其他运输费用包括:调车费、延滞费、装货落空损失费、车辆货物处置费、装卸费、过渡口、过路或过桥费、保管费、变更运输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