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经公路承运人同意后,合同变更成立。变更旅客运输合同的形式是旅客向公路承运人提出签证改乘。经公路承运人同意签证后,合同变更成立,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是旅客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的,旅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表现形式就是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是公路承运人责任导致合同变更的,承运人也应补偿旅客的损失。
1)班车客运变更
①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开车前2小时内不办理签证改乘,可作退票处理,并核收退票费。
②旅客要求越站乘车,事先声明并经驾乘人员同意,补收加乘区段票款。
如果不事先声明的,其越乘区段按无票乘车处理。
③旅客退票应于规定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④班车在发车站停开、延期或改变车型,应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车,由车站签证改乘,改变车型应退补票价差额。班车因故停止运行,车站应协助旅客联系解决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⑤因班车中途发生故障,车站应迅速派车接运,接运车辆类别如果有变更,票价差额不退补。
⑥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时,票价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按改道里程发售客票后,如果班车恢复原路线行驶,发车前由始发站将票价差额退还旅客。班车行至途中临时需要改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如果不能继续行驶,旅客愿意在停车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应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车站时,免费送回,并退还全部票款;如果愿意在被阻地等候乘车,由站、车人员在车票上签证,凭此继续乘车。凡因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所发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费。
2)旅游客运的变更
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须在开车前办理,并核收退票费;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按班车退票办理;旅客中途终止旅游的,不予退票。
3)包车客运的变更与解除
用户要求变更使用包车的时间、地点或取消包车,须在使用前办理变更手续。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车辆类型、约定时间或取消包车,也应事先与用户协商,经同意后,方能变更。运输经营者自行变更车辆或未按约定时间供车者,按违约或延误供车处理。
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因发生特殊情况导致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主要标志就是退票。如果是旅客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退票时公路承运人应当核收规定的退票费;如果是公路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合同解除的,公路承运人不能收取退票费。
5.5公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
旅客行李包裹(简称行包)运输是旅客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的范围。但旅客在托运行李包裹时,也要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行李包裹是指旅客随身携带的衣服、被褥、书籍、零星食品、少量土特产品及小件职业工具等。
1)行包的托运和承运
旅客携带或托运行包,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旅客托运行包,要求包装完整,捆扎牢固,适宜装卸。对装卸有特殊要求的行包,应包装严密,标志显明。中转行包,应由旅客写有起运地、到达地及中转地名的牢实标记。
下列物品不能夹入行包托运,如果要托运,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随带乘车。
②人民解放军、民兵、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可随带乘车(枪支需卸下子弹);随带的警犬,可凭证明购票带入车内,但须戴好笼头。
③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电视机、有(无)价证券,以及其他需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可按行包规定计费随带,如果占用座位需购买车票。
④邮件、图书、影片运输按各地规定办理。
对有疑义的行包,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员开启查看。
2)行包的交付
行李包裹运至到站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两天;超过两天,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旅客提取行包,应当凭行包票提取。如果行包票遗失,应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证明提取;如果行包已被他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无法交付的行包,车站应认真查询,使行包物归原主,超过3个月仍无人领取时(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无法交付行包,经报请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价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各项费用外,余款立账登记;6个月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
3)行包的变更运输
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时,核收手续费,运费多退少补。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办理;如果有特殊原因,办理后核收手续费,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如果需运回原起运站或另一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
4)行包事故的处理
行包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事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①行包在承运期间,车站履行责任运输,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修理或参照市场同类同等商品价格按质赔偿。凡折价赔款的应退还运费。
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行包内夹有违禁物品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包装完整无异,而内容短损、变质。
由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
③丢失行包,赔偿后又找到原物的全部或部分,应迅速通知接受赔偿人领取,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赔偿费。如果无法找到原接受赔款人,则由车站处理。
④行包事故在起运前发生的由起运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运行途中如果发生丢损,驾乘人员要承担责任。
5.6违反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的承担
公路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安全将旅客及其行李运送至旅行目的地。如果公路承运人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运人的责任分为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和对行李的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主要包括运送迟延责任、旅客伤害责任和旅客误乘、漏乘责任三种。承运人对行李的责任包括迟延运送责任和行李的毁损、灭失责任。一般认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其他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是指除非旅客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能证明旅客的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其他情况下承运人都应负赔偿责任,而不管承运人是否有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并不能免责。
①第三人导致旅客伤亡。包括第三人故意、过失或意外造成旅客伤亡。
②紧急避险致旅客伤亡。
③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伤亡。
④交通事故原因全部或部分归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情况下造成旅客伤亡。
承运人承担的其他责任都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旅客如果主张承运人承担责任,必须证明承运人有过错。
能够请求公路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包括:旅客和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旅客的近亲属。死亡旅客的近亲属首先是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没有以上亲属者,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请求权人。
运输过程应指旅客登门上车时起至旅客出门下车止,不仅包括乘坐途中,也包括上车和下车之时。
2)责任范围
(1)误乘、漏乘的责任
因车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误乘、漏乘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旅客误乘,由发觉站指定车次免费送回原乘车站或衔接站签证改乘;如果旅客愿意在发觉站下车或在返回的中途站下车,退回原票价款,补收自愿乘车站至下车站的票价。
②旅客送回原乘车站后,要求退票时,免收退票手续费。
③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漏乘,应予签证改乘最近一次班车;如果旅客有随带物品及行包遗留在车上时,经核实后,尽快通知前方站负责领取,妥善保管,如果丢失,负责赔偿。因旅客责任造成漏乘(包括中途漏乘),按开车后退票处理;特殊情况,经车站认可,可予签证改乘。遗留在车上的行包物品,车站应尽快通知前方站帮助查询,如有丢失,不负责赔偿。
④旅客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由承运人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旅客购票价款的100%。
(2)旅客人身损害的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在公路运输中也适用限额赔偿制度,但其赔偿标准是参照其他运输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方面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水路或铁路运输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调整,则公路运输的赔偿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
(3)承运人对旅客行李的责任
旅客行李有自理行李和交托行李两种。自理行李指由旅客随身携带并保管的行包或称行李;交托行李是指由旅客交托承运人保管、运送的行李。承运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自理行李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即承运人对旅客的自理行李承担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交托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即运送人除能证明行李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行李本身的属性、旅客的过错所造成的外,应承担责任。因为交托行李由运送人保管、运送,所以旅客就行李的毁损、灭失要证明运送人的过错是很困难的。
2.旅客的责任
①因旅客的责任造成公路承运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运人财产损失,既包括承运人自己的财产,也包括承运人保管的他人财物。
②旅客未付票款或者因越站乘车而少付票款的,应当及时补交;未补交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③旅客以隐瞒方式将危险品等夹入行包或带入车内,经发现后予以没收,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损坏财物、危害人身安全的,除应照价赔偿外,还应负法律责任。
④隐瞒酒醉、恶性传染病乘车造成污染,危及其他旅客的,应向其他旅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⑤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的,除可归责于承运人责任外,由旅客自负其责。
⑥客车中途停靠,不按时上车造成漏乘、误乘的,由旅客自负其责。
⑦旅客乘车途中因自身病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运送人不承担责任,应由旅客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