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案由。简单说明代理合同订立的理由、经过及目的等。
(3)代理商的选任与受任
在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委托人的授权必须经过代理商接受,代理关系才宣告成立。因此一方面委托人选任代理商,另一方面也要代理商受任代理事务,代理关系才有效。授权代理商的代理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要明确指出是媒介代理还是缔约代理,是独家代理还是总代理。
(4)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的义务主要有:服从委托方的指示;有订约权限时,权限的大小、范围如何;不服从指示或越权的责任。
(5)代理区域
关于代理区域一款,一般是针对独家代理而言,规定在某市场区域内,独家代理商有独家代理的权利。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区域后,应同时规定:是否禁止委托人直接、间接将代理产品售往代理区域;是否禁止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代理、经销其他与本代理产品有竞争性质的产品。
(6)代理业务
应规定是货运代理、运输咨询代理或是综合代理。
(7)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条款主要包括:提供代办运输的服务;提供仓储保管的服务;提供代办行政和财政手续的服务;提供加工承揽方面的服务。以上服务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运输。运输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与运输有关,这是运输代理合同的一个显着特点。受这一限制,运输代理人不得提供诸如医疗、律师等与运输无关的服务。
(8)分代理商或辅助人的选任
分代理商是代理商所选任的代理商,辅助人则是代理商的受雇人员。一般代理合同应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商不得选任分代理商,若分代理商选定,则应视为是委托人的代理商之一,代表委托人行事,权利责任亦由委托人承担。
(9)最低代理销售额
这一规定是为了激发代理商工作的积极性,努力为委托人打开市场,这一条款通常是针对独家代理情况而言,至于非独家代理时,通常不规定最低代理销售额。
(10)订单的处理
主要内容有:代理商无权代为接受订单或签约;代理商接受订单后应迅速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订单;委托人应将接受或拒绝订单的有关事宜及时通知代理商。
(11)佣金代理费用的负担
这是运输代理合同的重要内容,必须规定支付运输代理费用的方式和比例。
(12)商情报告
代理商与委托方的关系以信任为基础,而信任关系则是建立在双方信息交流的基础上。
代理商应向委托人报告其活动情形与市场情况。如有其他需报告者,自然应当具体地加以规定。为使代理关系密切,委托人也应将其销售计划及市场动态随时向代理商提供。此外,若委托人在价格、付款或其他有关销售方面需变动条件时,也应随时通知代理商,并规定这种变更从何时生效。报告时期原则上应是随时报告。然而,当事务不太多时,委托人也可规定代理商定期报告,如规定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至少报告一次等。
(13)促销
代理商既然为受托人,自然应当努力推销,规定此条款是为明确这一点,这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宣传、广告条款中,委托方应当规定,若代理商有不当宣传,即属于处理代理事务有过失,应对委托人负赔偿责任。
(14)无形资产的保护
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等智力财产是委托人的无形资产,应在代理合同中予以保护。
当代理合同中未对此加以规定时,代理商也无权占用委托方的智力财产权。如在商标权方面,代理合同中可以订明:代理商不得使用商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任何独资、合伙或公司的名称;代理商不可将委托方的商标用于代理合同规定外的商品;代理商不得在合同终止时,将委托方的商标用于任何产品或作为其他任何用途;委托方的未注册商标,代理商不得任意注册据为己有;本条款中还应规定,委托方的无形资产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例如,铁路路徽就没有注册商标权。有很多个体托运点打着铁路托运(代理)的牌子经营,其实与铁路运输企业毫无关系。
(15)合同期限的规定
这一条主要应规定两点:一是合同期限的约定,即约定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代理关系维持多长的时间。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各自发展的需要,代理期限的长短也随之变化。委托方若打算利用代理商打入国外市场后,再自设营销网点代替代理商的功能,这时可考虑订为期较短的代理合同。若委托方自己无力开拓市场或自设营销网点花费太大,可与代理商订立长期合作的代理合同。二是代理合同延期的方式,经过一定时间的合作,若委托方与代理商双方都对对方满意时,这时便会考虑在合同到期后,延长代理合同的有效期。这便是代理合同的延期问题。有些代理合同采取自动延期的方式,即规定代理合同在满期前的一定时期内,如当事人的一方未向对方表示终止合同的意思时,代理合同自动延期。
(16)合同的终止
如合同期满,双方未将合同延期;代理销售额未达到最低额;合同的一方破产、清算、死亡(自然人);法院勒令停业、改组、合并、转让等情况下,可终止合同。一般应规定,代理合同终止之后,不影响合同终止以前发生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在合同有效期间所接受的订单,虽然还没有交货,但仍应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佣金按原规定付给代理商。
(17)禁止受贿条款
应规定代理商不得利用其代理的地位收取贿赂,或进行私下交易。
(18)不可抗力条款
一般来说,代理商或委托方不按合同行事时,将按合同受到处罚,但若此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免除处罚。任何一方,都可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失败或行为不按时不负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命令或限制、战争(包括宣战的与未宣战的)、运动、交通阻塞、禁运、革命爆发、骚乱、罢工、瘟疫及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洪水或其他超越当事人双方控制能力的事件。
(19)通知条款
在代理合同中,应规定双方相互通报情况时使用的通知方式、通知地址,以及通知方式变动后应通知对方。行使本代理合同中的任何通知都应以传真、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寄送到通讯地址。如果任何一方改变其通讯地址,应通知对方。
(20)转让条款
一般应规定,除了有特约外,代理合同不得转让。这是由于代理合同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关系而制订的。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可转让代理合同。不过这样做,给双方一种不稳定感,故而采纳的可能性很小。
(21)准据法条款
国际运输代理中,由于委托方与代理商处在不同的国家之中,各国法律又不同,为了防止日后争执,双方必须约定以何种法律为准据法。如未约定准据法,就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来决定准据法。代理合同中约定准据法,一般只需记载国家名称就可以了。但对于联邦制国家,由于每一邦、州各有不同的法律,因此还得规定以哪一州的法律为准据法。
(22)仲裁条款
当委托方与代理商发生冲突争执时,他们可以诉诸法律,也可由仲裁人依据双方的共同意见,做出公平合理的仲裁判决。实际生活中,发生冲突时,诉诸法律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因为诉诸法律时往往手续麻烦、费用高、解决不及时,并且一场官司后,双方感情破裂,合作关系便再也维系不下去。而采用仲裁方式,手续简便、费用低、解决迅速;而且可公平、合理地解决争端;仲裁一般不会破坏双方情感,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仍可维持下去;而且,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约束性效力。代理双方若同意对某些可能发生的争端采取仲裁方式时,则应订立如下条款:表明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争议;仲裁的范围;规定哪些方面的争议可采用仲裁方式,哪些方面的争议则可采用法律诉讼方式解决;仲裁地与仲裁机构;特定仲裁人或仲裁人的选任方法;仲裁的适用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方法,一般是双方共同负担。
(23)管辖法院
当代理中的争执用私下解决与仲裁裁定方式都不能解决时,代理双方则会考虑诉诸法律。若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管辖法院时,当事人可以向任何法院起诉(对管辖法院有具体规定的国家除外),这时双方都试图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为避免届时双方争执不下,所以双方应预先约定。例如,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规定以英国法律为准据法,服从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的裁判管辖。”此规定不仅指出了管辖法院的所在国家为英国,而且具体到某一法院,即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因而比较清晰、具体。
(24)完整契约条款
所谓完整契约条款是指:在达成书面的代理合同之前,代理双方可能以非书面(如口头方式)或以电报等方式达成过协议,这时就要在正式的代理合同中订立完整契约条款,规定本合同以前的一切非书面形式、电报形式的协议作废,一切以本合同为准绳。若没订立这一条款,当非书面形式的协议与正式合同内容有所不同,而双方有争议时,以哪一个合同为准绳便有微词了。
(25)正本条款
正本条款使用权目的是:当代理双方处于不同国家之中时,销售代理合同往往以两国文字分别订立两份合同。合同意思当然是一致的,但由于国与国之间语义的细微差别及翻译水准的高低不同,两份代理合同之间或多或少在语义上有一定差别。为了统一起见,可规定某种文字的合同为合同正本,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准绳。委托方与代理商一般都力求以本国文字签订的代理合同为合同正本。
(26)结尾条款
结尾条款通常包括如下内容:本合同的制作份数为多少;合同签署日期;合同签署之后即开始生效;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关于当事人签名方面应注意三点: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必须加盖印章,合同才生效;由代理人代为签署时,应明确记载“该代理人为委托方之代理”,否则合同不生效;合同当事人为法人时,应由有代表权的代表人签名,若由无代表权的代表人签名时,该合同无效(实际上无代表权的代表人必须有授权书,方可参与合同签订)。
本章小结
1.货运代理方式
①独家代理,是指运输企业授予代理商在某一市场上的独家代理权,其他代理商不得在该市场从事该企业的货运代理活动。
②多家代理,是指运输企业在某市场区域内有多家代理商,他们共同开发该市场。
③买断代理,是指代理商事先购得运输企业运输产品销售权后再寻找客户,买断代理商获得买卖差价收入,同时买断代理商还需负担广告宣传义务。
④佣金代理,代理商的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
2.选择代理商
选择代理商是运输企业营销、代理决策中的关键环节。代理商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代理业务是否能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代理商是否能配合企业整体营销目标的关键。选择代理商包括三个步骤。
①寻求代理商。一般来说,征求代理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信函询问,另一种则是公开广告征求。
②分析代理商。选择代理商可以通过考察潜在代理商寄送来的材料来进行,也可以与潜在代理商进行面谈。一般来说,选择代理商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代理商的品格、代理商的营业规模、代理商的经营项目、代理商的销售网络、代理商的业务拓展能力、代理商的财务能力、代理商的营业地址、代理商的国籍、代理商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同行业对代理商的评价。
③评价代理商。在分析代理商的基础上,对代理商进行综合评价,是最终选定代理商的决策依据。通常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备选的代理商进行较为科学的评价。
3.货运代理商业务
货运代理商业务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被人们认识、接受、广泛应用也仅是近几十年的事。参照国际货运代理商的主要业务,货运代理商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为发货人服务、为承运人服务、提供拼箱服务、提供多式联运服务、运输咨询服务等。
4.货运代理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包括26项基本内容:合同名称、前文、代理商的选任与受任、代理商的义务、代理区域、项目、代理权限、分代理商或辅助人的选任、最低代理销售额、订单的处理、佣金代理费用的负担、商情报告、促销、无形资产的保护、合同期限的规定、合同的终止、禁止受贿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知条款、转让条款、准据法条款、仲裁条款、管辖法院、完整契约条款、正本条款、结尾条款等。
思考题
1.简述运输业中的独家代理和多家代理及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2.简述运输业中的买断代理与佣金代理的概念和优劣。
3.运输代理合同有什么特点?
4.运输代理合同包括哪些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