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故事里,纪昀依旧怀着矛盾的思想描写了这个“甘辱一身,以延宗祀”的妇女形象。他虽然仍不无固执地认为,改嫁再醮的女子本属“堕节之妇,原不足称”,但这一女子的改嫁既然是为了“延宗祀”,那么则属“所全者大”,可以“又当别论”。另外,加之这个女子还“不忘旧恩,亦足励薄俗”,因此,可以“悯其遇,悲其志”。并且,在故事的结尾,他还作出了这样的结论:“君子与人为善,固应不没其所长。”应该说,这样的态度还是较为开通的。
其实,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无论是守节、尽孝,还是延续后代,它们无一例外地都属于纲常伦理教条中互相联系的、彼此不可分割的环节。在“势难两全”的情形下,舍此取彼,当然是属于礼教范畴内的局部调节,纪昀强调的只是在礼教的大的原则下的一定的灵活性。实际上,作为封建统治集团中的重要成员,作为身居要职的正统文人,他的思想根基始终还是以崇尚“忠孝节义”为主的。这就必然导致他在表述有关妇女节烈问题方面多有彷徨、摇摆,往往不知不觉地陷入前后自相矛盾之处,这在书中有多处例证。例如在《槐西杂志》(四)中,他借故事的主人公之口道出“妇再嫁常事,娶再嫁妇亦常事”,显示出对妇女再嫁行为的一种认可,态度很是开明;但在下面的两则故事里,他却又明白直露地流露出了与之截然相反的思想倾向:
里有姜某者,将死,嘱其妇勿嫁,妇泣诺。后有艳妇之色者,以重价购为妾。方靓妆登车,所蓄犬忽人立怒号,两爪抱持啮妇面,裂其鼻准,并盲其一目。妇容既毁,买者委之去。后亦更无觊觎者。此康熙甲午、乙未间事,故老尚有目睹者。皆曰:“义哉此犬,爱主人以德;智哉此犬,能攻病之本。”余谓犬断不能见及此,此其亡夫厉鬼所凭也。(《滦阳消夏录》五)
沙河桥张某商贩京师,娶一妇归,举止有大家风。张故有千金产,经理亦甚有次第。一日,有尊官骑从甚盛,张杏黄盖,坐八人肩舆,至其门前问曰:“此是张某家否?”邻里应曰:“是。”尊官指挥左右曰:“张某无罪,可缚其妇来。”应声反接是妇出。张某见势焰赫奕,亦莫敢支吾。尊官命褫妇衣,决臀三十,昂然竟行。村人随观之,至林木荫映处,转瞬不见,惟旋风滚滚,向西南去。方妇受杖时,惟叩首称死罪。后人问其故,妇泣曰:“吾本侍郎某公妾,公在日,意图固宠,曾誓以不再嫁。今精魂昼见,无可复言也。”(《滦阳消夏录》四)
前面一则故事表现了再嫁之妇不但不见容于世俗,甚至也不见容于兽类。这种丝毫不留情面的“痛诋”何其决绝与残酷!而后面这个故事更是通过“精魂昼见”的夸张情节描述,无情地惩罚妇女的改嫁行为,公然为夫权张目。但无论如何,纪昀毕竟能够认识到伦理教条所倡导的道德原则与人情事理、与生活本身的逻辑之间存在着背谬,认识到妇女传统节烈观念中的诸多不合情理之处,故而给予了不少客观的暴露,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也可以看作是对所谓天理弊端的揭示,对此我们当然还是应该作出客观的评价。
二、抨击传统礼教扼杀人性的吃人本质,同情青年男女的爱情悲剧
在《阅微草堂笔记》一书中的不少篇章中,纪昀都把批判、抨击的矛头直指违反和扼杀人性的性理之学,直指悖情违心、愚顽不化的理学家,对他们表示了深恶痛绝。他认为,“责人无已时”的讲学家“持论务严,遂使一时失足者,无路自赎,反甘心于自弃,非教人补过之道也”(《滦阳续录》一)。他勇于正视人的合理的情感,在不违背纲常礼教的大的前提下,对青年男女的真情表示理解和肯定,这就显示出了极大的勇气和胆识。例如,他在《滦阳续录》(五)中的一则故事里就说道:“饮食男女,人生之大欲存焉。……若痴儿騃女,情有所钟,实非大悖于礼者,似不必苛以深文。”并且,他还在书中多处为儿女私情提出了明确、大胆而理直气壮的辩护,如“若夫闺房燕昵,何所不有?圣人制礼,亦不能立以程限;帝王定律,亦不能设以科条”。(《姑妄听之》三)这既与当时学术和文学层中的反对以理节情、以理窒欲的理学的人文主义思潮互相呼应,彼此推引,也体现出了在情与理的思想交锋中,他的内心世界里情战胜理的进步倾向。
在《姑妄听之》(一)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董家庄佃户丁锦,生一子曰二牛。又一女赘曹宁为婿,相助工作,甚相得也。二牛生一子曰三宝。女亦生一女,因住母家,遂联名曰四宝。其生也同年同月,差数日耳。姑嫂互相抱携,互相乳哺,襁褓中已结婚姻。三宝四宝又甚相爱,稍长,即跬步不离。小家不知别嫌疑,于二儿嬉戏时,每指曰:“此汝夫,此汝妇也。”二儿虽不知为何语,然闻之则已稔矣。七八岁外,稍稍解事,然俱随二牛之母同卧起,不相避忌。会康熙辛丑至雍正癸卯岁屡歉,锦夫妇并殁。曹宁先流转至京师,贫不自存,质四宝于陈郎中家。二牛继至,会郎中求馆僮,亦质三宝于其家,而诫勿言与四宝为夫妇。郎中家法严,每笞四宝,三宝必暗泣;笞三宝,四宝亦然。郎中疑之,转质四宝于郑氏,而逐三宝。三宝仍投旧媒媪,又引与一家为馆僮。久而微闻四宝所在,乃夤缘入郑氏家。数日后,得见四宝,相持痛哭,时已十三四矣。郑氏怪之,则诡以兄妹相逢对。郑氏以其名行第相连,遂不疑。然内外隔绝,仅出入时相与目成而已。后岁稔,二牛、曹宁并赴京赎子女,辗转寻访至郑氏。郑氏始知其本夫妇,意甚悯恻,欲助之合卺,而仍留服役。其馆师严某,讲学家也,不知古今事异,昌言排斥曰:“中表为婚礼所禁,亦律所禁,违之且有天诛。主人意虽善,然我辈读书人,当以风化为己任,见悖理乱伦而不沮,是成人之恶,非君子也。”以去就力争。郑氏故良懦,二牛、曹宁亦乡愚,闻违法罪重,皆慑而止。后四宝鬻为选人妾,不数月病卒。三宝发狂走出,莫知所终。
故事中的三宝、四宝自幼即青梅竹马,痴情相恋,后来为贫困所迫而分离,在历经坎坷磨难后才得以重聚。二人本来好合在即,不料却硬是被一讲学家以“悖理乱伦”的罪名生生拆散,致使一个“不数月病卒”,另一个“发狂走出,莫知所终”。这样一对相亲相爱的青年男女终于没有能够逃脱封建礼教的桎梏,牺牲在了“理”字之下。纪昀对其爱情悲剧大表同情,衷心希望他们“天上人间,会当相见”,并对置二人于死地的讲学家“馆师严某”予以严厉的斥责:“惟严某作此恶业,不知何心,亦不知其究竟。然神理昭昭,当无善报。”当有人指出严某“是非泥古,亦非好名,殆觊觎四宝,欲以自侍”时,纪昀则更加气愤地诅咒道:“若然,则地狱之设,正为斯人矣。”激愤之情,跃然纸上。这里,表现出他对不近人情、“固执一理而不揆事势之利害”(《如是我闻》三)的讲学家及其所信奉的礼教的一种强烈的批判意识。
再如《滦阳续录》(五)中的一则故事,同样也体现出了纪昀对森严礼教的抨击:
余幼闻某公在郎署时,以气节严正自任。尝指小婢配小奴,非一年矣,往来出入,不相避也。一日,相遇于庭,某公亦适至,见二人笑容犹未敛,怒曰:“是淫奔也。于律奸未婚妻者,杖。”遂亟呼杖。众言:“儿女嬉戏,实无所染,婢眉与乳可验也。”某公曰:“于律谋而未行,仅减一等。减则可,免则不可。”卒并杖之,创几殆。自以为河东柳氏之家法,不是过也。自此恶其无礼,故稽其婚期。二人遂同役之际,举足趑趄;无事之时,望影藏匿。跋前疐后,日不聊生。渐郁悒成疾,不半载内,先后死。其父母哀之,乞合葬。某公仍怒曰:“嫁殇非礼,岂不闻耶?”亦不听。
故事中的某公以“小婢配小奴”,两人只因偶然相遇笑语,就被斥为“淫奔”并被施以棒杖;某公还因为“恶其无礼”而故意拖延其婚期;在二人“郁悒”病死后还因其“非礼”而不准合葬。这样,一对情窦初开的小儿女,就在这个“以气节自任”的某公的严威下葬送了年轻的生命。讲述完这个故事,纪昀从情理上引用“古礼”对某公的行为进行了有条有理、深入透辟的剖析与尖锐的指斥:
夫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古礼也。某公于孩稚之时,即先定婚姻,使明知为他日之夫妇。朝夕聚处,而欲其无情,必不能也。“内言不出于阃,外言不入于阃”,古礼也。某公僮婢无多,不能使各治其事,时时亲相授受,而欲其不通一语,又必不能也。其本不正,故其末不端。是二人之越礼,实主人有以成之。乃操之已蹙,处之过当,死者之心能甘乎?
可以看得出来,纪昀对某公的做法深表异议,锋芒所指,毫不留情。短短几句话,言简意赅,有理有据;点睛之笔,力透纸背。尽管他基于正统思想观念,亦不免认为这二人的行为是“越礼”,但与此同时,他又对其命运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并为某公安排了这样一个“冤魄为厉”的结局:
后某公殁时,口喃喃似与人语,不甚可辨。惟“非我不可”“于礼不可”二语,言之十余度,了了分明。咸疑其有所见矣。
接着,他还进一步感慨万端地奚落、嘲讽道:
冤魄为厉,犹以“于礼不可”为词,其斯以为讲学家乎?
在这看似因果报应的场景中所蕴含的,正是纪昀对愚冥不化、至死不悟的理学家极端片面的求全责备与荒唐透顶的卑劣嘴脸的无情暴露和讥刺,也是对纲常礼教的悲愤控诉,表现出了一定的社会认识价值。实际上,上面这两则故事恰恰都是戴震那“后儒以理杀人,……彼方自以为理得,而天下受其害者众也”“理欲之辩,适成忍而残杀之具”(《孟子字义疏证》,下同)的振聋发聩的着名论断的活生生的真实写照,也是对其“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的痛切的言论的极其形象化的印证。
另外,在《姑妄听之》(一)中,纪昀还记载了这样一个情节离奇曲折、情感寄托“绵邈”、“怊怅”的故事:
太白诗曰:“徘徊映歌扇,似月云中见。相见不相亲,不如不相见。”此为冶游言也。人家夫妇有睽离阻隔,而日日相见者,则不知是何因果矣。郭石洲言:中州有李生者,娶妇旬余而母病,夫妇更番守侍,衣不解结者七八月。母殁后,谨守礼法,三载不内宿。后贫甚,同依外家。外家亦仅仅温饱,屋宇无多,扫一室留居。未匝月,外姑之弟远就馆,送母来依姊。无室可容,乃以母与女共一室,而李生别榻书斋,仅早晚同案食耳。阅两载,李生入京规进取,外舅亦携家就幕江西。
后得信,云妇已卒。李生意气懊丧,益落拓不自存,仍附舟南下觅外舅。外舅已别易主人,随往他所。无所栖托,姑卖字糊口。一日,市中遇雄伟丈夫,取视其字曰:“君书大好。能一岁三四十金,为人书记乎?”李生喜出望外,即同登舟。烟水渺茫,不知何处。至家,供张亦甚盛。及观所属笔札,则绿林豪客也。无可如何,姑且依止。虑有后患,因诡易里籍姓名。主人性豪侈,声伎满前,不甚避客。每张乐,必召李生。偶见一姬,酷肖其妇,疑为鬼。姬亦时时目李生,似曾相识。然彼此不敢通一语。盖其外舅江行,适为此盗所劫,见妇有姿首,并掠以去。外舅以为大辱,急市薄櫘,诡言女中伤死,伪为哭敛,载以归。
妇惮死失身,已充盗后房,故于是相遇。然李生信妇已死,妇又不知李生改姓名,疑为貌似,故两相失。大抵三五日必一见,见惯亦不复相目矣,如是六七年。一日,主人呼李生曰:“吾事且败,君文士不必与此难。此黄金五十两,君可怀之,藏某处丛荻间。候兵退,速觅渔舟返。此地人皆识君,不虑其不相送也。”语讫,挥手使急去伏匿。未几,闻哄然格斗声。
既而闻传呼曰:“盗已全队扬帆去,且籍其金帛妇女。”时已曛黑,火光中窥见诸乐伎皆披发肉袒,反接系颈,以鞭杖驱之行,此姬亦在内,惊怖战栗,使人心恻。明日,岛上无一人,痴立水次。良久,忽一人棹小舟呼曰:“某先生耶?大王故无恙,且送先生返。”行一日夜,至岸。惧遭物色,乃怀金北归。至则外舅已先返。仍住其家,货所携,渐丰裕。
念夫妇至相爱,而结褵十载,始终无一月共枕席。今物力稍充,不忍终以薄槥葬。拟易佳木,且欲一睹其遗骨,亦夙昔之情。外舅力诅不能止,词穷吐实。急兼程至豫章,冀合乐昌之镜。则所俘乐伎,分赏已久,不知流落何所矣。每回忆六七年中,咫尺千里,辄惘然若失。又回忆被俘时缧绁鞭笞之状,不知以后摧折,更复若何,又辄肠断也。从此不娶。闻后竟为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