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列
(1)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2)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3)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账》计算填报。
(4)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5)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6)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7)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
(8)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9)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10)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第14-第15+第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1)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12)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第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4)应纳税额的填列
(1)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3)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4)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5)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第28-第29行。
(6)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7)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8)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9)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10)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12月份(或1—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1)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12月份(或1—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2)第37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3)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14)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
(15)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第34行。
(16)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17)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5)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行第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1)第2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3)第10行=第1-第2-第3-第4-第5-第6-第7+第8+第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或附表二(3)第10行。
(6)第13行=第10+第11-第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2行第3列合计;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计;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或附表一(3)第10行。
(8)第17行=附表五第1行;第18行=附表五第6行;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第20行=附表五第9行;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9)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当第13+第14-第15行≥0时,本行=0)。
(10)第23行=第13+第14-第15+第22行(当第13+第14-第15行<0时,则加第22行的最大值)。
(11)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2)第25行=第23-第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第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13)第26行填报25%。
(14)第27行=第25×第26行。
(15)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16)第30行=第27-第28-第29行。
(17)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第32行=附表六第14列合计+第16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18)第33行=第30+第31-第32行。
(19)第40行=第33-第34行。
7.3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7.3.1所得税会计差异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计量标准不同,从而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方法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不考虑永久性差异,因为该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者损失时的口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会影响其他会计期间,也不会在其他会计期间得到转回。例如,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不需要缴所得税,而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收益,增加会计利润;再如税法规定各种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减,而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支出,减少当期会计利润。
【思考7-3】除了上面列举的永久性差异,还有哪些具体的项目也属于永久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在这些暂时性差异发生的当期,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的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该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例如,一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在其产生的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